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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各省调查局和修订法律馆的习惯调查(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张勤 毛蕾 参加讨论

第二阶段:问答式调查
    第一阶段的调查开始后,调查局逐渐发现表格式调查的缺陷,“各地风尚不同,习俗多异,范围既广赅备,实难列表”[6],因此,大约从宣统元年(1909)下半年开始,参照山东省调查局法制科的做法,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按类拟定问题,重新下发各府厅州县进行调查。据笔者查阅过的档案,《昌图县公署档案》保存有关“民情风俗”、“诉讼习惯”两项调查的详细记录,《海城县公署档案》则保存有“民事习惯”调查的详细记录。从这些现存档案来看,民情风俗调查在昌图县共进行了两次。第一次在宣统元年六月开始,历时两月。第二次调查在宣统二年十一月开始,持续约3个月。[6]民事习惯调查在海城县也进行了两次。第一次从宣统元年九月初三日开始,九月三十日结束。第二次从宣统二年十二月开始,2个月后完成。[7]诉讼习惯调查在昌图县同样进行了两次。第一次从宣统元年十月开始,2个月后完成。第二次开始于宣统二年十二月,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但昌图直到在宣统三年八月才完成并呈送东三省总督赵尔巽。[8](注:所见档案从公文格式看,可以推定奉天省的习惯调查是全省范围内进行的。同时,尽管未查阅到有关“绅士办事习惯”、“商事习惯”的档案资料,我们推测这两项调查在奉天省各地应当也是同时进行的。)
    上述档案资料表明,奉天调查局在实际调查过程中不断摸索和改进,并参考了较早开展调查的山东调查局和湖北调查局的经验。昌图县和海城县公署档案则显示,习惯调查在基层的运作过程,与宪政编查馆制订的《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的规定相吻合。调查时间则较短,1-3个月不等。
    奉天省调查局开展习惯调查的情况,作为个案,尚无法反映当时全国开展习惯调查的全貌,但所透露出的信息仍弥足珍贵。首先,调查局为地方常设机构,遵照《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成立并开展习惯调查。其次,调查局自行设计和调整调查问题,有较大的自主权,习惯调查在府厅州县全面而有序地进行。第三,宪政编查馆须对调查局拟定的调查问题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二)修订法律馆组织的习惯调查
    修订法律馆作为清末的法典草拟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民、商、诉讼各项法典草案及其附属法”。馆中分设两科,其中“第一科掌关于民律、商律之调查起草”。[3](第2册第61号,PM7-349)修订法律馆于光绪三十三年十月重新开馆后,也曾组织过较大规模的习惯调查。
    修订法律馆实施调查的方式,主要是派调查员前往各地进行调查。根据《修订法律馆调查员章程》的规定,调查员或由法律馆馆员担任,或就各处通晓法律之员由法律馆派充,调查员应按照法律馆询问事由及时颁发调查问题,限期完成。调查员的调查经费包括前往各地实地调查的旅费,由法律馆派发。[3](第2册第61号,P350-352)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调查,修订法律馆要求“各省提法使或按察使应均充法律馆咨议官”,协助办理相关事宜。[3](第8册第238号,P475-476)
    与前述各省调查局开展调查不同的是,修订法律馆在各省并无直接对应的机构,其所派调查员到省后,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势必要依托地方机构才能完成调查。修订法律馆在其调查章程中就曾强调,调查员应与地方调查局合作,“省会为各府厅州县集中之地,且多已设有调查局”,“调查员应至省会,与该局所商同调查,固执简而驭繁,亦事半而功倍”。同时,由于各地完成调查需要一定时间,“调查员势难坐候”,“应酌定期限,商由调查局或提法司按察司随时催收汇齐,咨送本馆。”[1](P1074-1075)因此可见,各省调查局作为地方专设的调查机构,在协助修订法律馆完成调查任务过程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修订法律馆所进行的习惯调查,主要是民事和商事两个方面。就现有的资料来看,修订法律馆就有关民事、商事习惯分别开展过调查,第一次为宣统元年,第二次为宣统二年。关于这两次习惯调查的奏批,《宣统政纪》均有记录。[9](卷9,P127;卷30,P544)
    宣统元年的调查由法律馆编修朱汝珍负责(注:关于朱汝珍的习惯调查,李贵连《沈家本传》中有所提及,但认为调查开展的时间在光绪三十四年。主要依据是法律馆修律大臣沈家本在该年正月的上疏,称“拟订民商法典,亟应派员亲往各地调查习惯,以资考证。查翰林院编修朱汝珍,现充臣馆纂修,该员洞彻法理,任事精勤,拟派往东南各省,将民俗商情详细调查,随时报告。”(该奏疏见于《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片》档案,现藏台湾。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传》,第270-271页。)但实际上朱汝珍的调查是在宣统元年进行的。查《东方杂志》第6卷第4期孟森《宪章篇》讲到朱汝珍到达上海的情形,“法律馆近派编修朱汝珍赴各省调查商习惯,本月至上海,发问题百余事。”《东方杂志》最早出版于1904年,每月一期。第6卷第4期记载宣统元年闰二月事,因此该篇所记之朱汝珍开展调查一事,应为宣统元年。),调查了包括直隶、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广东等省份的商事习惯,未涉及民事习惯。(注:《修订法律大臣奏编订民商各律照章派员分省调查折》中提到,朱汝珍“遍历直隶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广东等省,博访周咨,究其利病,考察所得,多至数十万言,馆中于各省商情,具知其要。”见《政治官报》(折奏类)宣统二年正月二十八日,第845号。)法律馆为此次调查制定了相应的规章条例,即《法律馆调查各省商习惯条例》。[1](P1067-1073)
    宣统二年的调查则以民事习惯为主,调查在全国范围展开。宣统二年正月修订法律馆在奏疏中说到,“民事习惯视商事尤为繁杂,立法事钜,何敢稍涉粗疏?臣等公同商酌,拟选派馆员分往各省,将关系民律事宜详查具报。”[3](第29册第845号,P399-400)同时颁行的《调查民事习惯章程十条》详细规定了调查办法,并要求调查结果应于当年(1910)八月底前上报修订法律馆。[1](P1074-1075)修订法律馆并专门拟定了《调查民事习惯问题》,统一印制后下发各省。(注:辽宁省档案馆藏《昌图县公署档案》中,存有修订法律馆拟订并统一印制下发的《调查民事习惯问题》共计227条。)
    我们注意到,之所以要求各地的调查结果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完成并上报修订法律馆,与预备立宪的时间表是直接相关的。因为作为修律过程中的参考,习惯调查必须在民商律编订完成前结束才有意义。而按照缩短后的筹备计划,民律、商律等应在宣统二年完成,三年颁布。正如修订法律馆在《调查民事习惯章程文》所言,“本馆编订民、商各律,遵照筹备立宪期限,本年(指宣统二年)须一律告成”。[10](第16册)
    民商事习惯调查在各省完成的情况如何,一直不得其详。惟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修订法律馆全宗》保存有四川、江苏、陕西、广东、甘肃、湖南等6省的调查及上报情况,可一窥大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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