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古代历史发展进程中游牧民族征服农业民族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历史上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远不及那些处于稳定定居状态的农业民族,但是在古代旧大陆各农业地区自文明产生直到十三四世纪都遭受过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滞后的游牧民族的征服,有的大规模的征服还造成了世界性的重大影响。游牧民族通过军事暴力即战争形式实现征服,与征服战争相随的必然是残酷的屠杀和掠夺,使社会生产力遭受巨大破坏,甚至造成历史的暂时倒退。然而历史的发展不可避免是与暴力相伴随的,“到目前为止,暴力、战争、掠夺、抢劫等等被看做是历史的动力”[1]。所以游牧民族的征服战争也对历史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它是古代世界各民族、各地区之间交往的方式之一,能够促进各民族、各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各方面的交流、传播和发展;能够促进各民族的相互融合和同化;也有利于打破各民族和地区间的历史发展的封闭性、狭隘性和各自的闭关自守状态,使历史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世界的历史。 游牧民族在生存环境恶化或人口剧增时,为寻求新的生存发展空间而向外扩张,形成对毗邻的农业地区的巨大冲击。而落后的游牧民族之所以能征服先进的农业民族,一方面往往利用了农业民族内部正处于政治动荡、经济衰退和各种矛盾尖锐而无力抵御外来入侵这样的有利时机;另一方面游牧民族本身也存在诸多有利因素,其中军事力量的强大是最主要的因素,游牧民族在对外征服战争中在军事上能占据优势,从而使他们能够战胜处于衰微状态中的农业民族。那么,为什么游牧民族拥有占优势的军事力量呢? 从历史上看,发动征服战争的游牧民族社会发展一般处于原始社会瓦解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或处于阶级社会形成之初。公元之后发动征服战争的游牧民族都是如此。如公元四世纪末至五世纪中期冲击欧洲大陆并引发日耳曼民族大迁徙的匈奴人,虽然在公元前后居住在中国北方时已出现了贫富分化和个体家庭,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但在以后长期的迁徙和征服过程中原始部落仍保留着;受匈奴人冲击而迁入罗马帝国境内的日耳曼人当时还处于原始氏族制解体时期,只是在征服西罗马帝国过程中才建立了一个个“蛮族国家”;七世纪阿拉伯人兴起向外扩张并建立了一个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帝国,在帝国建立以前,阿拉伯人内部虽已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分化,但尚未建立国家,仍处于原始社会瓦解时期;突厥人于七世纪兴起于中国北方并建立了一个“东自辽海以西,西至西海万里;南至沙漠以北,北至北海五六千里”[2]的奴隶制大汗国,其后裔塞尔柱突厥人在十一世纪曾征服了中亚和西亚的广大地区,但突厥人的原始氏族部落机构也依然存在;十三世纪成吉思汗及其后裔率蒙古人通过大规模的对外征服,建立了一个地跨欧亚两大洲的幅员辽阔的蒙古帝国,在此之前成吉思汗刚统一蒙古各部,由原始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总之,处于这种状况之下的民族必然保留着浓厚的原始残余,原始的社会组织、经济、思想和习俗仍通过各种方式在这些民族社会各方面发挥着作用,这些残余也同样影响着他们的对外征服战争,特别是在增强他们的军事力量中起着重大作用。 第一,游牧民族在残存的原始氏族部落组织基础上实行兵民合一的部落兵制,氏族部落组织仍是他们作战时编制军队的单位。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劳动产品的出现,以掠夺为目的氏族部落间的战争日益频繁,各民族在向阶级社会过渡时都历经了军事民主制时代,“其所以称为军事民主制,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3]。在频繁的战争中,氏族部落的每一个成年男子都身兼二任,作战时成为战士,放下武器又成为生产劳动者,这样便形成一种兵民合一的部落兵体制,这种体制在游牧民族中延续了下来。比如在匈奴人中“士力能弯弓,尽为甲骑。其俗,宽则随畜,因射猎禽为业,急则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4]。突厥人“耕者皆擐甲”[5],凡能拿得起武器的部落成员都加入军队,非战时则从事农牧业生产。蒙古人也同样“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佥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羊”[6]。有人描述蒙古人“战争时期,当冲锋陷阵时,他们象受过训练的野兽,去追逐猎物,但在太平无事的日子里,他们又象是绵羊,生产乳汁、羊毛和其他有用之物”[7]。在这种兵民合一的部落兵制下,战士们上马为兵,下马则民,既可随时投入战斗,又不耽误生产。这种兵制使游牧民族在征战中就能不为辎重所累,而轻装疾进,攻战神速,争取奇袭制胜。 实行部落兵制的游牧民族是以氏族部落为单位编制军队的,在原始氏族部落生活中一般生产与军事活动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整个社会就是一个严密的军事系统。虽然那些向外发动征服战争的游牧民族原始社会组织已开始瓦解,有的甚至已迈入阶级社会,但作为军队编制单位,氏族部落组织的外壳仍发挥着作用。匈奴人在西征欧洲时,原始社会已瓦解,但出于战争和安全需要,氏族部落作为军事单位一直残留着。日耳曼人作战时“他们的军阵的编制并非临时随意排列,而是按照各个家庭和血缘关系编制的”[8]。阿拉伯人刚兴起时还未建立统一国家,在他们的早期征服中才建立了带有军事公社性质的早期哈里发国家,他们的军队也是按氏族部落编制的。蒙古人兴起时他们的生产方式已由“古列延”(游牧公社)的游牧方式过渡到了“阿勒寅”(个体家庭)的游牧方式,但前者作为军事组织仍保留着,军队按十户、百户、千户和土绵(万户)划分的,各级军事长官也同时是各氏族部落的首领。这种按血缘亲属组织编制的部落兵制的优越性在作战时就充分体现出来了。首先,在这种军队中战士们在自己亲人面前作战,有助于提高士气,更能表现出勇猛顽强的精神和作风。其次,由于军事长官与战士之间存在着或亲或疏的血缘亲属关系使官兵们的隶属关系往往被血缘关系所掩盖,便于指挥,军队的行动也容易保持统一。最后,游牧民族的这种军队编制也使战士与氏族部落间结成了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因为在原始社会的人们的观念中,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及其制度是神圣的,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干它。所以战士们出于维护氏族部落的荣誉,在战斗中能够团结紧密一致对敌。这一切都决定了这样的军队整体战斗力十分强,遇上内部腐化,官兵对立和矛盾尖锐而士气低落的军队自然是无坚不摧,无往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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