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酷吏傳·田廣明傳》:“以郎爲天水司馬。”(90/3663) 《漢書·西域傳》:武帝末,“搜粟都尉桑弘羊與丞相御史奏言:‘臣愚以爲可遣屯田卒詣故輪臺以東,置校尉三人分護……張掖、酒泉遣騎假司馬爲斥候,屬校尉,事有便宜,因騎置以聞……’”(96下/3912) 《漢書·韓延壽傳》:東郡太守韓延壽試騎士,“軍假司馬、千人持幢旁轂”。(76/3214) 《漢書·馮奉世傳》:“奉世長子譚……功次補天水司馬。”(79/3302) 《漢書·西南夷傳》:“大將軍(王)鳳於是薦金城司馬陳立爲牂柯太守。”(95/3845) 次列東漢郡司馬之例如下: 《後漢書·班勇傳》:順帝永建二年,西域長史班勇與敦煌太守張朗分二道擊入侵車師之北匈奴,朗“遣司馬將兵前戰,首虜二千餘人”。(47/1590) 《後漢書·南匈奴傳》:順帝永和五年,南匈奴左部反,秋,“殺上郡都尉及軍司馬”。(89/2962) 《後漢書·質帝紀》:永憙元年六月,“(九江都尉)滕撫遣司馬王章擊破之(廬江盗賊)”。(6/279) 《三國志·吳書·孫破虜討逆傳》:“孫堅……吳郡富春人……會稽妖賊許昌(反)……衆以萬數。堅以郡司馬募召精勇,得千餘人,與州郡合討破之。是歲,熹平元年也。”(46/1093) 上列有郡司馬之諸郡,西漢爲會稽、天水、張掖、酒泉、金城、東郡,東漢爲敦煌、上郡、九江,吳郡。以邊郡爲多,但不限於邊郡;蓋郡有置郡兵之需要,則遣兵駐扎其地,其軍官司馬,領轄於郡太守、郡都尉。 《後漢書·續郡國志》曰:“安帝又命屬國別領比郡者六。”(志23/3533)屬國比郡,屬國都尉領兵,轄下亦置司馬爲軍官。《後漢書·續郡國志》曰:張掖屬國於“安帝時,別領五城”,其中一城爲“司馬官”。(志23/3521)蓋張掖屬國都尉下轄之司馬領兵駐扎一地,築城固守,其城爲司馬官署所在,故稱“司馬官”,日久百姓附居其地,因置縣,仍其舊名。屬國之司馬比郡司馬。 綜言之,漢初,承秦之舊,郡置郡兵,有司馬爲軍官,若郡兵馬騎兵,則郡司馬稱郡騎司馬。郡司馬領轄於郡太守、郡都尉。其後承平,久無兵事之郡罷郡兵或僅餘少數之郡兵,其郡之郡司馬亦不復置。然有兵事之郡仍置郡兵,亦仍置郡司馬,尤以邊郡爲然,上列諸例可見,至漢末仍有其例。罷郡兵或僅餘少數郡兵之郡,既不置郡司馬,其兵事由郡太守自辟之兵曹掾史或兵馬掾史任之。⑩ 郡備盗賊僅見於《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秩律》,爲漢初之郡吏。其後省其官,郡太守自別置賊曹掾史以任其職事。(11) 四 次言“郡發弩、司空、輕車”。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秩律》釋文曰: 中發弩、枸〔勾〕指發弩、中司空、輕車、郡發弩、司空、輕車,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卒長五百石。(頁194/簡445) 釋文【注釋】曰:“中發弩,中央政府所設主教放弩官。”又曰:“中司空,中央政府所設主罪人作役官。”(頁194)上引文之“中發弩、勾指發弩、中司空、輕車”爲中都官,“郡發弩、司空、輕車”爲郡吏,中與郡相分別。郡發弩之官號帶郡字,爲郡吏無疑;簡文“司空、輕車”在郡發弩之後,蓋郡司空、郡輕車,以省文去郡字。簡文“中司空、輕車”,此輕車爲中輕車,蓋亦省文去中字。上引文“中發弩……輕車”七官,“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則此七官皆當爲令:中發弩即中發弩令、中司空即中司空令、郡發弩即郡發弩令等等。 “郡發弩、司空、輕車”三官既爲郡吏,其官稱全名當連郡名,如南陽郡之郡發弩全名當作“南陽郡發弩令”。郡司空、郡輕車,其官稱全名亦當連郡名。如南陽郡之郡司空全名當作“南陽郡司空令”、南陽郡之郡輕車當作“南陽郡輕車令”。郡發弩令、郡司空令、郡輕車令或有丞,其丞秩三百石。 先述郡發弩。《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注釋】曰:“郡發弩,《漢書·地理志》記南郡別置發弩官”。(頁194)按《漢書·地理志》:南郡,本注曰:“有發弩官。”師古注曰:“主教放弩也。”(28上/1566~1567)發弩官之資料,所見僅此一條。《秩律》謂漢初郡有發弩官:郡發弩令,秩八百石。其時是否各郡皆置發弩官,抑屯重兵之郡乃置發弩官,無考。其後諸郡發弩官省,唯仍有省置不盡者,如南郡至西漢末仍有其官。 次述郡司空。按前考述漢初縣吏之秩階及其任命,已詳司空之職掌:掌刑徒服役勞作事。(12)郡司空掌其郡刑徒之服刑勞役事。《秩律》謂漢初郡有郡司空令,秩八百石。傳世文獻不見有郡司空,當是其後省。《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考漢郡府掾屬有尉曹掾、史;引《續百官志》曰:“公府尉曹主徒卒轉運事。”(志24/3559)因謂“郡國(之尉曹職掌)蓋同”(13)。推測郡司空省後,其職務由尉曹掾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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