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侨民在其他国家也要求了受害赔偿。比如,日本侨民和一些日裔加入在二战期间受到加拿大政府的强迫迁徙、禁锢,让他们在集中营生活。为此,战后加籍日裔和日本侨民屡向加政府交涉,要求正式道歉和给予经济上的补偿;经过46年的努力,加拿大政府终于正式向受害的日本人道歉,并给生还者每人2.1万元的赔偿,其总额将近3亿加元。与此相同,美国政府对二战期间被美国扣留的美籍日人和一些日本侨民发放了赔偿费。首先向9名70岁以上的美籍日本人每人发放了2万美元的赔偿费,并转交了布什总统表示歉意的信,90年拨出5亿美元的赔偿费,然后,92年和93年分别拨出5亿美元和2.5亿美元进行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即放弃战争赔偿又放弃受害赔偿,是否还可以提出赔偿要求。1956年日本和苏联签订的“联合宣言”中规定,“日本和苏联相互放弃他们自1945年8月9日以来由于战争的结果而提出的所有要求,即一国、它的团体和国民向另一国、它的团体和公民提出的要求”。二战结束前夕,大批日本兵被苏联放逐到西伯利亚服劳役,这些日本兵和死在西伯利亚的日本兵遗族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因日本政府放弃了国民向苏联的赔偿要求。日本政府在最近的日本国会里表示,政府只是放弃了政府与国民的外交保护权,政府不能派国民去苏联要求受害赔偿,国民以个人身份仍有权要求赔偿,自己可以要求苏联政府赔偿所受损失,而不能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由此而得出,日本国民完全可以就二战中遭受美国投下的两颗原子弹而造成的损失向美国政府要求受害赔偿。 注释: ①②④⑤洪扬《战后德国赔偿问题》《世界知识》90,③吴学文主编《日本外交轨迹》第22页-23页,时事出版社⑥林克《各国重提德国战争赔偿》《海外星云》90,⑦《国际事务概览》1954年第37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编后本文作者198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三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撰有《国际法上的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国际法的新概念--受害赔偿》等文,发表于《法制日报》,并先后为《工人日报》、《人民日报》等报刊摘登、转载,在国内外引起反响。本文对战争受害赔偿的法律支持及历史事实支持有较充分的表述,是一篇综述性的学术论文。作者的观点渗透在客观的叙述之中。本刊兹于发表,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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