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古代希腊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与城邦制度的形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复旦学刊:社科版》 黄洋 参加讨论

在古代社会,作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土地往往同其所有者的经济权利乃至政治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在这里笔者试图探讨希腊史上一个为西方学者长期忽视的问题,即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其在城邦制度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进一步明析希腊城邦社会的特征。
    1
    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涉及诸多侧面的复杂问题,也是希腊史研究中最被关注的问题之一,多年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入而又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英国剑桥大学著名的希腊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教授独辟新径,运用丰富的考古学资料来研究城邦的形成。他认为,城市中如神庙和议政厅等公共建筑的出现是城邦形成的重要标志,而由考古材料所反映的、古风时代早期人口的急剧增长则推动了城邦的形成①;法国学者波里尼阿从宗教崇拜的演变来探讨城邦制度的形成,提出古风时代早期希腊各邦保护神及其宗教崇拜的确立象征着古典城邦的形成②;英国学者古迪和瓦特则从文字的使用与推广这一侧面进行探讨,提出在迈锡尼的希腊文消失约四个世纪之后,以腓尼基字母为基础的希腊文字的出现,及其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是促使希腊城邦形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和其他传统社会不同,在古代希腊,文字一经出现,即得到十分普遍的推广与广泛的使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把城邦的出现归结于文字的出现及其应用的后果③。综合看来,上述这一系列研究使我们对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这一历史问题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由一系列因素交相作用的结果。这里姑且不论上述研究各自的缺陷,但它们的共同缺点是,片面强调了某一个因素的作用,而忽视了其它因素的重要性,因而,如果分开来看,它们都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更为严重的是,虽然西方学者对城邦制度形成的诸多侧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他们都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即土地私有制的形成问题。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有意的。在西方学术界里,土地私有制问题历来被看成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因而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极力回避触及这一问题。但实际上,如此一来,他们正好成了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或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牺牲品。撇开意识形态的因素,对土地私有制的形成这一问题作历史的研究,仍然是十分有益的。
    在展开讨论之前,还必须注意到,古代希腊所有权的观念同古罗马或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有很大不同,在古希腊人的思想中,没有抽象的所有权观念,相应地,在古希腊文里也没有表达这一抽象观念的词语。希腊文中表示所有权的词如ousia、exein、kratein、kektesthai和ktema所表达的都是实际意义上对特定财产的具体占有,从现代法律意义上来说,它们的意思是“占有”而不是“所有”④。古希腊人从实际占有的意义上来理解所有权,因此,当亚里士多德试图定义牢固的占有时,他实际上是在定义所有权:
    牢固占有的定义是对财产的如此占有,即对它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自己--对自己财产的检验标准是,自己是否有权转让它;这里我用转让来表示赠送和买卖。⑤亚氏的这个定义为当今的古代经济和法律史家所普遍接受,在古代希腊,土地所有权的首要标志是占有者对土地的转让权,即赠送与买卖的权利。
    2
    古风时代社会下层为争取政治与经济权利而同贵族统治阶层的斗争,是理解希腊城邦形成之关键,同时也是理解土地私有制确立的钥匙。可以肯定的是,在古风时代以前,土地私有制尚未确立。在迈锡尼时代,线文B的泥板文书所提供的材料表明,彼时的经济结构以王宫为中心,是学者们所说的“宫廷经济”,其中有关土地占有状况的大量记载表明,迈锡尼的土地大体上分为“公有地”(ke-ke-me-na)和“私有地”(ki-ti-me-na)两部分⑥。社会成员--无论是王国的官僚还是普通的农民--对土地的占有都同一定的义务联系在一起,这也就是学者们所说的“有条件占有”(conditional tenure)⑦。这同以后希腊各历史时期的土地制度均有很大区别。到荷马社会,随着迈锡尼中央集权的崩溃,地方贵族分享了王宫的权利,同时也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土地。虽然有些学者认为,荷马社会的土地制度已经是典型的私有制⑧,但荷马史诗所提供的材料说明,土地私有制尚未确立起来。在荷马社会里,还存在着土地公有制的存留,史诗中有关巴昔琉斯或贵族领地(temenos)的记载即证明了这一点。temenos一词在线文B中即已出现,它表示王(wanax)和将军(lawagetas)的领地。在荷马史诗中,这个词一共出现十三次,除其中四处表示神祇的领地外,其余九处均代表巴昔琉斯和贵族武士的领地。从史诗的记载来看,这些领地都是由集体赏赐给建立军功的英雄和首领的⑨。这就说明,至少部分土地为集体而不是个人所有,而且集体有权将它赏赐给个人。另外,史诗中有关份地的记载同样反映了公有地的存在。古希腊文中“份地”(kleros)一词的本意为“抽签”,在表示土地时,其引申含义为“抽签获得的份地”。史诗中两处提及份地的分配⑩,而荷马在《伊利亚特》中所用的一个比喻则明确说明,个人所耕种的份地是由集体分配的。在描述希腊盟军和特洛伊人激烈的战斗时,荷马比喻道:两军就象两个人在一块公有地里为田界而争斗,他们手持测量杆,在一小块地里为划分不均而争吵,但一堵篱笆将他们分开。(11)虽然有的学者对这条材料提出种种疑问,但它所提及的公有土地的存在是无可否认的。
    然而,公有土地并不是荷马社会唯一的土地占有形式。诗人笔下的英雄同时也都是大土地的占有者,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果园、牧场和耕地,并且使用奴隶为他们劳动。有时候贵族也将一部分土地赏赐给忠诚的仆人,奥德修斯的猪倌尤迈俄斯就指望主人分给他一块份地和一幢小屋,他说道:“一个善良的主人理当如此报答为他辛勤劳动、受到神明保佑的仆人”(12)。另一方面,史诗也提及没有任何土地之人。当奥德修斯在冥界见到阿基里斯的魂灵时,赞美说他生前备受人们的尊重,死后还成为众魂的首领,后者回答说:“高贵的奥德修斯,不要对我赞美死神,我宁愿活在人间,作一个没有土地之人(akleros)的奴仆,也不愿在这里作众鬼之王。”(13)
    综合看来,在荷马社会,贵族家庭(oikos)控制了大部分的土地,但这不并是其土地制度的全貌,还存在着土地公有制的因素。最为合理的解释是,荷马社会的土地制度处在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过渡阶段,而只是到了古风时代,土地私有制才逐渐确立起来。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