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从上述两个典型的个案分析可以看出,古代希腊的土地私有制是在古典城邦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确立起来的。城邦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对公民权的定义及公民群体的限定,这实际上意味着打破以出身为基础的贵族集团对政治权利和土地垄断,而代之以土地财产为基础的公民政治。而无论是在斯巴达还是雅典,公民权都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土地所有权,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相应的社会与政治权利。在斯巴达,成其为公民的先决条件是拥有份地;而在雅典、梭伦的等级制度使得政治权利同土地财产直接关联起来。这也就是说,对公民权的定义首先就是确立公民的土地所有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城邦制度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侧面,也是理解希腊城邦社会的一个关键。正因为如此,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一个孤立的经济现象来加以研究,而应该把它看成是古风时代整体的社会和政治发展与变革过程中的一个侧面,更为重要的是,把它看成是古典城邦制度确立过程中的一部分。反过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又对希腊的城邦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希腊城邦中,只有公民才有权拥有土地,任何其他自由人都不能拥有土地,土地所有权成为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这就决定了希腊城邦社会一些最基本的社会特征:其一,希腊城邦是一个农业社会,而不是如许多学者所声称的那样,是一个工商业社会,因为无论其工商业的发达与否,它并不是个人政治与社会权利的基础;其二,无论是在以斯巴达为代表的贵族政体中,还是在以雅典为代表的民主政体中,土地财产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的社会与政治地位,它还导致了古典城邦社会一个独一无二的现象,即农民阶层被纳入到城邦的政治体系中,成为社会的主体阶层,而不是象在其它的传统农业社会里,农民仅仅是社会的一个从属阶层,这也是区别希腊城邦和其它传统农业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注释: ①斯诺德格拉斯:《考古学和希腊城邦的出现》,在剑桥大学就职典礼上的演讲,剑桥大学1977年单行本;又见他的《希腊古风时代-探索的时代》,伯克莱和洛杉矶1980年版。 ②波里尼阿:《希腊城邦的产生:公元前八世纪的宗教崇拜、空间和社会》,巴黎1984年版。 ③古迪和瓦特:《文字及其应用的后果》,载古迪主编:《传统社会中的文字及其应用》,剑桥1968年版,27-68页。 ④参见芬尼:《古代希腊土地的转让:一种观点》,载Eirene第7期(1968年),25-32页;哈里森:《雅典法律》,牛津1971年版,第1卷,201;麦克道尔:《古典雅典的法律》,伦敦1978年版,133页。 ⑤亚里士多德:《修辞学》,1361a19-22。 ⑥文特里斯和查德维克:《迈锡尼时代的希腊文文献》,剑桥1973年第2版(1956年初版),第8章及233和444页。 ⑦芬尼:《荷马与迈锡尼:财产及其所有制》,载Historia第6期(1957年),133-59页。 ⑧芬尼:《荷马与迈锡尼:财产及其所有制》。 ⑨见《伊利亚特》:vi,192-5;ix,574-80;xii,310-316;xx,178-186。 ⑩《伊利亚特》:xv,496-99;《奥德修记》:vi,9-10。 (11)《伊利亚特》:xii,421-4。 (12)《奥德修记》:xiv,64-6。 (13)《奥德修记》:xi,488-91。 (14)霍德金森:《古典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及其继承制》,载CQ新刊号第36期(1986年),378-406页;《继承制、婚姻和人口:古典斯巴达的成功与衰落之透视》,载鲍威尔主编:《古典时代之斯巴达:隐藏在成功背后的经验》,伦敦1989年版,79-121页;参见卡特里奇:《斯巴达与拉科尼亚:公元前1300-362年的地区史》,伦敦1979年版,168页。 (15)色诺芬:《期巴达政制》,7.2;参见普鲁塔克:《莱库古传》,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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