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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世教化体制的结构与实践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 徐浩 参加讨论

教化,即用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教育和感化普通劳动群众,使其接受现有的社会秩序,这是每个时代的统治阶级都时刻面临并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所崇尚的“半部论语治天下”的格言,一语道破了教化职能的重要性。那么,英国封建社会教化体制的结构具有怎样的特点?其实际的教化工作是如何履行的?效果怎样?这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中心问题。
    一、教阶制度与教会法庭
    确如恩格斯所说:“在中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基督教形成为一种同它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封建教阶制的宗教”①。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依据,仿效封建国家阶级结构等级划分的特点,在教会内部也划分享有各种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结构。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公元7世纪),英格兰就皈归了基督教并采纳其教阶制。 英格兰的基督教会在全国建立起各级教会组织。全国划分成坎特伯雷和约克两大主教区(也称教省),首脑是大主教。大主教区下设17个主教区。主教区设主教一人,他们通常来自贵族和乡绅之家,也有出自教士之门。此外,这一时期,主教的文化水平也有提高,许多人毕业于牛津,剑桥等著名学府,并取得法学及神学学位②。主教的地位很高,与伯爵相似,在主教区内负有行政、司法和教化的职责。他管辖着辖区内的全体人员、财产及税收,持有主教法庭,履行教化职能。为此,主教需要经常视察其辖区工作。14世纪时,教会法规定,主教每隔三年巡遍其整个辖区。但是,在许多地区,多数主教并不照此办理。视察通常要在教区教堂举行。被视察的基层教区的教区长、代职神甫和3-4个俗人被传唤出席。在会议进行中,主教勒令教士们出示他们担任圣职的许可证或授职许可证,或出示他们正在享受的某种特权的许可证。此外,主教也向俗人调查某些问题,比如教区长和代职神甫是否履行了他们的职责?大家生活得怎样?教区长和代职神甫是否探视病人并给临终的人发放圣餐?等等。教民的行为也被调查,比如他们在主日或节日是否干活等等③。主教区的重要机构为宗教会议,它是由主教区全体教士参加的会议,每年召开1-2次,每次持续3天。主教区的许多立法和行政工作都要在此会议办理。无庸置疑,主教本身就是大封建主或是国王的大佃主,一般都拥有巨量地产。主教的收入来自他属下的各庄园,如同世俗庄园主那样,他们也任命大总管、总管和庄园管事处理庄务。主教之下设副主教及其辖区。副主教区似乎是主教区的临时派出机构,专门负责监察若干个农村基层教区。主教区拥有的副主教区的数量各时期不同,如9世纪,各主教之下只设一名副主教,而14世纪,大多数主教区已经有两名以上的副主教了。副主教一般要由主教任免,权势较小,其作用与影响都非常有限。基督教最基层、与人民关系最密切的组织是农村教区(Porish),教化和与宗教有关的各种事务都是通过教区完成的。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详加论述。
    诺曼征服未久,威廉就对英国教会进行了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推行教俗分离的制度。威廉责令主教退出地方法庭(在中央集权化实施前,它曾执掌地方政府的一切权力),另设专门处理宗教和与教会有关案件的宗教法庭,并给予民刑司法权,从此英国就形成了独立的教会法庭。教会法庭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归纳起来可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涉及教士的婚姻、继承、毁谤的案件,监督教士的活动,惩罚他们的过失,调解他们之间的争端;二是在教士和俗人之间发生争讼时,保护教士的利益,使其免于世俗法庭的审判;三是对俗人有关宗教、道德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保留优先审判的权利;四是拥有大量地产的教会封建主作为领主保有对其土地上的农奴的司法权。此外,教会法庭也还履行一些纯宗教的事情,如作恶之忏悔、异端的取缔等。需要指出,教会法庭所使用的法规与世俗法庭不同。英国的教会法庭宗教改革前一直将罗马教皇的法规奉为圭臬,因而更具有反动性。坎特伯雷和约克两个大主教区设有大主教法庭,其下为主教法庭。主教法庭每月例会一次,会期为3-4天,由主教的代表主持。主教法庭之下设副主教法庭。教会司法权的独立发展,直接影响了王国政府的权力和收入。为此,1162年,在亨利二世的坚持下,通过了“克拉伦敦条例”,企图限制教会法庭的权力。然而亨利的努力未取得成功。国家被教会法庭攫取的权力直到宗教改革时才一一收回。
    二、农村教区与人民的关系
    宗教活动是中世纪英国农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区是教会的基层组织,英国农民在这里过宗教生活。它由一个村镇共同体的信徒、一个地方教堂和教区神甫组成。作为教区,它有征收什一税、洗礼和埋葬死去的教民三项职权。许多时候,教区与村镇的范围是吻合的,上述情况与11至12世纪英国封建化的完成是同步进行的。公元800年以前,西欧普遍存在的是母教堂(或称老教堂、本教堂和大教堂),它们管辖的区域很大,并拥有对所辖地区征税、洗礼和埋葬的职责。公元800 年,加洛林王朝开始把母教堂的教区职权下放给小教堂。在英国,这个转变过程却姗姗来迟。10至11世纪,虽然大量的村教堂相继建成,但这些村教堂并没有获得教区权。公元960年,埃德加国王把这些村教堂正式移交给母教堂管辖,并规定要是领主在自己的地产上建置带有院子的教堂,他可以把自己应付什一税的1/3交给这个教堂,而他的佃户们仍须把什一税全部上交母教堂。后来,埃德加的限制逐渐放宽,非但领主的什一税而且他的佃户们的也都交给较小的教堂④。诺曼征服后,多数母教堂由于征不到什一税,无法维持教堂的存在和神职人员的生活面相继湮没了。到13世纪,村教堂普遍获得了教区权,中古时代英国农村的教化职能就由这种获得了教区权的村教堂履行。教区教堂的收入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村民缴纳的大小什一税;二是僧田的收入,它是教区长的封地;三是教民们捐赠的圣坛钱;四是墓地钱。这些收入的使用也有明确规定,一部分用于赈济施舍穷人,一部分用来维修圣坛,还有一部分作为教堂神职人员的薪金,余下的留给教区长维持生活⑥。
    村教堂通常位于村镇的中心,石头砌成,村中以教堂为轴心,一条条弯曲的小路通向农民的家门。教民和教区教堂的关系非常密切,宗教活动是中世纪英国农民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教民们经过教堂时,看到它那高耸的塔顶、宽阔的广场、花格子窗户和墙上神秘的雕刻、绘画、很自然地联想到另一个世界。许多村教堂是领主出钱由他的佃户们直接建立在领主的土地上的,这样做于双方有利。领主由此可以向村民征收什一税和墓地钱,佃户们也为能够节省到远处教堂的往返时间而满意。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规定,教堂的建筑和内部装饰由教民们承担。教区长则负责维护圣坛⑦。每个教民生命旅程上的几个重要阶段也得有教堂的帮助。一个人在教堂接受洗礼标志他成为社会的一员;教堂门口的婚礼议式标志他已开始顶立门户;在他就要离别这个世界时,神甫要为他作临终忏悔;最后他的遗体还要埋葬在教堂的院子里。中世纪农民对上帝的供奉,与其说是出自内心虔诚的信仰,勿宁说是由于习惯使然。数百年来,他们已经过惯了下地干活、参加礼拜和出席法庭这套生活了。作弥撒是教民宗教活动的主要形式。礼拜天和基督教节日的弥撒比较隆重。在13世纪的英格兰,教民至少每天还要作一次弥撒。在教堂里参加仪式的教民也有地位的差别,比如在作弥撒时,乡绅尤其是教堂资助人可以坐在教堂东侧的圣坛上。普通的教民只能站在教堂的中殿。就是在中殿里,贫富村民之间也有位置的差别。代职神甫则站在正面的圣坛上。在仪式进行中,教民只是被动的旁观者,偶尔他们也要低头,跪拜和划十字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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