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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拿大联邦制的历史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徐再荣 参加讨论

应该指出的是,这一时期联邦权力的高度集中只不过是一种手段,其主要目的是运用这些权力完成领土扩张和铁路建设的目标。一旦这些目标得以完成,中央集权就丧失了其必要的基础。1887年,安大略省总理莫瓦特、新斯科舍省总理费尔丁、新不伦瑞克省总理布兰尔和魁北克省总理麦西尔联合在魁北克召开会议,共同商讨有关各省自治、财政安排和其他涉及各省利益的问题。会议最后通过了若干决定:要求重新调整和稳定对各省的资助;在任命参议员时拥有发言权;建立更加健全的机构以裁定各省法律的效力;取消自治领政府的驳回权等。⑦由于麦克唐纳对会议决定置之不理,这次会议并未取得实际效果。然而应该看到,这是联邦内部结构发生危机的预兆,反映了各省对联邦政府集权化政策的日益不满,并要求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强烈愿望,标志着“省权运动”的兴起。
    在省权与联邦权的较量中,英帝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决起了决定性的影响,其结果是限制了自治领政府的权力。
    直到1949年,英帝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加拿大的最高上诉法院,主要职责是解释和裁决《英属北美法案》和主要体现在该法案第91条和第92条中有关权力划分的含义及其纠纷。
    1882年,枢密院就自治领的一项法案是否合法进行裁决。该法案禁止在加拿大各城市出售酒精类饮料。根据安大略省的观点,该法案侵犯了各省的财产权和公民权。而自治领则坚持该法案的目的是促进整个加拿大的公共秩序。结果枢密院批准了这项法案。枢密院称:凡真正被认为对国家安全或由于政治原因有必要或者有利的立法,或旨在促进公共秩序、安全和道德的立法,均属于为了“和平、秩序和健全的政府”而制订法律的权力范围之内。⑧可见,在自治领成立初期,枢密院对第91条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了广义的解释,即如果自治领议会真正坚持其立法是为了加拿大的和平、秩序和健全的政府,枢密院就应认可该项法案。
    然而这一趋势很快就发生了逆转。1896年,枢密院就安大略省议会通过的一项法案是否合法进行裁决。该法案按照与自治领有关法律的相同条件管理酒类贸易。枢密院最终批准了安大略省的法案。关于自治领为维护加拿大的和平、秩序和健全的政府而获得的权力,枢密院称:这只能在所有自治领或省议会的列举权力范围外才算有效,而“对一般权力的任何其他解释不仅会违背《英属北美法案》的旨意,而且在实践上会破坏各省的自治。”因此,“除各省议会外,自治领无权就第92条中列举的任何一项权力制订法律。”⑨这样,枢密院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决,阻止了自治领议会利用含义广泛又含糊不清的词句“和平、秩序和健全的政府”逐步侵蚀各省的权力,自治领的权力被限制在第91条列举的权力范围内。
    不过,根据枢密院的司法解释,在国家紧急状态下,自治领可以运用其保留权力。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自治领议会通过《战争措施法案》,赋于自治领政府广泛的权力,其中许多都是超乎和平时期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的。根据该法案,自治领政府有权规定物价、控制生产、储存和分配食物、控制小麦出口等。这些措施必定会侵犯各省所拥有的财产权和公民权。然而,“前所未有的紧急状态这一事实,保证了其所采取的经济管理措施具有宪法的有效性。”⑩因此,该法案得到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认可。
    联邦制与福利国家
    1929-1932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对严重依赖国外市场的加拿大来说,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危机年代,加拿大工人大量失业,农民无处谋生,各省财政频于崩溃,难以承担异常庞大的救济费用。当时执政的贝内特政府试图运用联邦政府的干预力量,解决加拿大所面临的严重经济和社会问题,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实施失业保险计划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等。(11)尽管贝内特政府的改革并未获得完全的成功,但联邦政府的活动范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加速了联邦政府的集权化趋向。在战时紧急状态下,联邦政府再次在加拿大实施《战争措施法案》。1940年6月,联邦议会通过了《全国资源动员法案》,授权联邦总理要求全体加拿大人将其人身和财产交由国家支配。显然,此时防卫的需要压倒了各省的财产和公民权的专有权力。同年,根据罗韦尔--西罗伊斯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各省对失业保险的立法权移交给联邦。为了支付战争所需的庞大开支,联邦政府宣布临时从各省收回个人和公司领域的征税权。作为回报,联邦政府每年交还各省一笔款项。各省对此颇为不满,但由于形势所迫,只得认可。
    从二战一直到60年代初,加拿大经济经历了空前的繁荣。与此同时,加拿大正朝着福利国家的目标迅速迈进,联邦政府的社会立法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联邦政府与除安大略和魁北克以外的各省于1945年签订了《税收租借协定》。该协定规定: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遗产税归联邦政府征收,各省将获得相应的资助作为补偿。安大略省于1952年在小范围内加入了这一协定。到1955年,联邦政府所征税额占75%,各省和市政府所征税额仅占25%。(12)由于掌握了这笔庞大的财源,联邦政府就掌握了影响和支配各省的有力杠杆。其次,联邦政府建立了“有条件资助”计划,即设立分摊项目。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皆属各省权力范围,如健康、教育和福利领域。只要各省设立的项目符合联邦政府的要求和标准,其部分或全部费用可由联邦政府支付。1949年,联邦政府在医疗领域设立了9个有条件资助项目。1951年通过《老年保障法案》,由联邦和各省共同管理老年养老金项目。1952年,联邦政府向各省(除魁北克省外)的大学提供资助。1957年设立全国医疗保险项目。从50年代到60年代初,联邦政府设立的“有条件资助”项目达数百项。到1967年,“有条件资助”款额占联邦对各省的所有财政转让的83%,即从1946年的5800万加元上升到1968年的15亿加元。(13)
    联邦权力的扩大与自由党的长期执政有密切关系。从1935年麦肯齐·金出任总理到1957年路易斯·圣劳伦特总理退出政坛,自由党在加拿大持续执政长达22年之久。自由党一贯奉行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主张通过加强政府的干预力量,增加就业机会,扩大社会福利范围以达到刺激经济、保持繁荣的目的。这一政策的实行,使联邦政论逐步介入本来属于省权范围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省政府的活动范围不断缩小,依赖联邦政府提供资助的领域却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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