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土耳其改革述评(2)
中央政府先建立陆军部、总法典官衙门和埃夫卡弗(宗教)事务部,巩固了“吉祥事件”的胜利。后仿照欧洲设立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大维齐”。又成立农业、贸易、工业和公共事业等委员会。(12)建立最高司法委员会,由雷希德帕夏主持起草改革法令。新机构的设立扩大了政府的职能与活动范围。1831-34年,首次全国人口普查、丈量土地、废除蒂马尔(军事采邑制)、发行首家官方土文报纸、实行邮政制度、开通国内驿路干线--素丹加强了对各省的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社会生活上,把军用费兹帽(伊斯兰头饰)推广到政府官员。马赫穆德二世是出席西方国家使节招待会、音乐会和芭蕾舞演出的第一位素丹。他身着西服,常常乘坐欧式马车在公众场合露面,有时到各省了解下情(13)。尽管这些变化多是表面的,但毕竟含有新的意蕴。 马赫穆德二世的改革与其前辈相比,有显著进步:政治上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以后改革;军事上彻底消灭了耶尼切里兵团,可以顺利组建新军;改革从军事扩展到教育、行政、文化、社会等领域;思想文化开始打破封建闭塞和保守的束缚,为培养受过西方资本主义教育有新思想的知识分子和官员初步创造了条件。马赫穆德二世改革为土耳其近代化改革开辟了道路,为“坦齐马特”改革作了准备,它是土耳其近代化改革的起点。(14) 三、中期坦齐马特改革(1839-1876) 1838年英土、法土商约的签定,使土耳其丧失主权,外国商人得利。次年在埃土战争中土耳其再遭失败的困境下开始改革。此期改革又以克里木战争(1853-56)分为前后两期。 前期从玫瑰宫敕令颁布(1839年11月3日)开始。其内容有:保证臣民的生命、荣誉和财产的绝对安全;招募和征集军队,规定兵役期限;人人可享用个人财产,刑事犯的财产不应没收;不分宗教人人权利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5)敕令提出不分宗教人人权利平等,“这实际上必然意味着用新的民法典来代替可兰经,……就是破坏土耳其社会的结构,在它的废墟上建立新的秩序。”(16)敕令重于政治,疏于经济,强调伊斯兰教法,它是土耳其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产物。 改革领导人--“坦齐马特”之父雷希德帕夏把制定法律作为改革的中心。1840年刑法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后来法律改革开路。1850年商法正式承认有一个独立于乌里玛之外的法律和司法系统。但是,没有触动原有的宗教法。行政上,1839年12月法令规定,次年3月起省督、州长开始领取薪金,按政绩晋升,禁止卖官鬻爵。财政上,1840年4月的法令规定如实征收什一税,废除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土地税的差别。什一税包税制废而复行。教育上,1846年确定大中小三级教育体系,后设教育部领导世俗教育;50年代初,仅京城已有世俗小学396所,中学6所(17)。新建的学校、琳琅的书籍、众多的教师--这些新的文明事物开始支配土耳其的教育。“伊斯兰教学校和世俗学校成为两种对立教育结构的中心。”(18)显然,政府职能与活动范围又有扩大,开始注意教育、经济,这有利于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前期改革并未触动封建政权及其经济基础,外国人却利用改革扩大其势力。1847年在外国使馆的压力下,京城商业法庭改组为混合商业法庭,后来有混合刑事法庭、海上贸易法庭。这些法庭中外国人处于绝对有利地位。(19) 后期从1856年改革诏令(2月21日)开始。它重申敕令的要求,特别是有关保障生命、财产、名誉等方面,提出要设银行,修铁路,开运河,发展商务,“设法利用欧洲科学、艺术和资本”,准许外国人购买和出售不动产等等。(20)它与敕令不同,不是出自本国改革需要,是在英、法等国压力下制定的,并纳入巴黎和约。 后期改革由阿里帕夏和富阿德帕夏领导,改革按既定方针进行。法律方面:以拿破仑法典为蓝本,将原刑法充实、系统化,颁布新刑法(1858),还有土地法(1858)、商业法(1861)和海上法(1863)等。最重要的是新民法(1870-76)颁布,它使用到共和国时代。尼扎米(世俗法庭)于1869年建立。行政方面:1864年的省区法把地方分为省、州、县、乡四级行政区,新法由中央收回省长的司法权和省内财权,这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1868年设立的国务会议是重要的中央机构,它甚至有权审讯官吏。(21)教育方面:世俗教育发展快,中学从43所(1858)增为108所(1867),小学有11008所(1867)。(22)1869年的新教育法规定实行初等义务教育。1858年京城开办第一所女校。报纸发展迅速,1859年全国有官方、半官方周报各1家,1872年已有日报3家、周报7家、法文日报6家。(23)报纸使人们的生活思想发生变化,人们不再听天由命,仍然保持盲从精神。 坦齐马特改革对土耳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此期,建立一批官办的兵工厂、军需厂。民办企业中,外资占优势。如布尔萨一地,外资蒸汽动力丝织厂由1家增为14家(1845-1876)。伊兹米尔有些地毯厂雇工约1000人。(24) 改革增强了外国政治经济势力。英、法合办的奥斯曼帝国银行实际上成为土耳其国家银行。1862年外国人获准在土耳其享有治外法权。1867年外国人占有不动产的权利合法化。外国人取得修铁路、开矿山租让权。土耳其与英、法的贸易额,克里木战前进出差额不大;1876年进口额为出口额的一倍多,逆差达687.62万里拉。(25)外债从7500万法郎(1854)上升为25亿法郎(1870)。这种状况严重阻碍民族工业的发展。约1838-68年间,京城的织布机从2750台减为75台,丝绸机从80台减为8台。(26)同时,列强日益公开地干涉土耳其内政。坦齐马特时期有38任大维齐,亲英的雷希德帕夏六上六下--这与列强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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