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历史:一位土著人的观点 乔治斯•伊拉兹马斯(2)
重写历史 非土著人还歪曲历史。要在加拿大任何一个省份找到准确叙述两种人民是如何走到一起的历史教材,是非常困难的。把我们仍称作异教徒和未开化的人,根本没有准确反映当时所签订的、指出土著人将继续管理自己的庄严协议的书倒并不鲜见。 土著人的大量工作是拍着人们的肩膀说:“这本不应该是这种方式。这不是我们应该共存的方式。我们不应该是自己土地上的穷人中最穷的人。”我们的人民对学校教科书上通常所忽略的早斯协议是很了解的。 1763年,在英、法解决他们在加拿大的分歧并承认英国成为这里的欧洲势力之后3年,大不列颠王国政府在陈述其关于土地谈判政策的《皇家宣言》中规定了一个进程。这一政策从未被废除。在《皇家宣言》中,王国政府承认,在当时的所谓的“不列颠北美”中,“第一民族”所拥有的任何土地都将为他们所保留,除非或直到他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王国政府。 这一《宣言》可被认为是“第一民族”与不列颠王国政府之间的第一次主要的法律联系。正是由于这个《宣言》,在被承认为应该保持和平与战争的关系、并能在保护下管理自己的主权民族的同时,可以说“第一民族”又成为英国的被保护阶层。依据国际法,弱小势力只是由于与强大势力的交往而接受其保护,并不放弃自治的权利。 在1781~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之间,有些“第一民族”以转让某些土地的权利和优先权为条件,与王国政府签订了一些条约。作为回报,他们也获得了某些条约的权利。这些条约代表着那些民族与王国政府之间更进一步的法律联系。但再一次,并无证据表明他们放弃了主权。 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加拿大法庭就把“第一民族”与王国政府的条约基本上归于私人法律契约一类。从国际法的意义上来说,这就否定了它们作为条约的地位。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V·西蒙一案中重复了“第一民族”的条约是独特的,并具有某些国际条约的特色。假如这些协议在18、19世纪是“主权民族之间的条约”,那末,未经“第一民族”的同意,它们的地位怎么能被改变呢? 1867年,在《不列颠北美法案》(后改名为《1867年宪法》)中,欧洲殖民者提出了在加拿大进行内部自治。“第一民族”并不是所建立的联邦政府的一方,也不是起草《不列颠北美法案》的一方。而且,91(24)这一小节提出联邦议会有权为“印第安人和为印第安人所保留的土地”立法而将地方立法者排除在外。正是因为这一小节,“第一民族”才作为王国政府的代理人而被置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之下,但不会在其领土执法权之下。 在联邦成立之后,一些“第一民族”与王国政府之间又执行了某些其他条约。在许多情况下,很明显的是,这些条约是强加给“第一民族”的,他们的领导者几乎没有任何选择而只能同意。条约是用英文书写的,王国政府的谈判者们经常错误地阐述其内容。 今天,有争论的是,那些条约中有许多在本质上和程序上都是“不平等的”或“不合理的”或“不公平的”但“第一民族”当时并未察觉。 《印第安人法案》 1876年,联邦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印第安人法案》:“有关印第安人诸法的第一次统一。”这个法案是由联邦政府通过的,因为该法案对印第安人和为其保留的土地有专门的立法责任,但“第一民族”自己不能参加立法。“第一民族”公民也不能参加《印第安人法案》的立法人员的选举,因为土著人直到1960年才被允许在联邦范围内进行投票。 在欧洲人进行殖民的早期,土著人的自治可能持续了一段时间,因为“第一民族”当时的人数和力量是可以保证得到承认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了变化。在本世纪前60年中,我们的人民处于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可鄙的、开拓殖民地的种族主义的情境之中。在印第安人代理人的控制下,他们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其保留地。他们不能合法地处理在他们的土地上发生的任何一件事。 直到最近,通过印第安人代理人控制我们生活的“印第安人事务部”依然存在。该部门有4000名文职人员,其基本职能是保持对土著人的控制。 《印第安人法案》仍控制着我们生活的每个方面。它只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地方自治,但为任何一件事情制订一条法律,我们都必须得到部门官员的批准。那个官员通常是个官僚主义者,我们从未见过他,他也从未察看过社区。但他却有全部权力来决定他是否要通过一项养狗法、地方发展法、垃圾法或任何需要他的部门批准的法令。他不必说明原委,他可以直接否定。这个国家的其他地方政府就不面临这种控制。谅必这种情形也只有在世界上那些有占领军想要确保居民的完全顺从的地方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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