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日本生产水平尚未确定,美国便根据鲍莱报告于1946年4月拟定了一个临时赔偿计划,提交远东委员会。远东委员会从5月起,对日本的12项工业,陆续通过了一个暂时准保留额,这就是所谓的“临时赔偿品拆迁方案”。到1946年下半年,远东委员会通过了8项有关暂时拆迁赔偿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规定,所有主要的军事设施如兵工厂、航空工业、所有轻金属以及合成橡胶和合成石油工业设备都应用于赔偿。盟总根据远东委员会决议,对指定的临时赔偿工业,拟定了可做赔偿的工厂名单,并令日本当局将这些工厂交由美国第八军管理。这些工厂前后合计1090所,包括陆海军工厂、飞机制造厂及研究所389家等。⑧ 1946年11月,鲍莱正式向杜鲁门总统提出了赔偿计划的最后报告,再次明确日本因赔偿而“解除产业武装”之后所能允许拥有的生产水平,应是日本开始十五战争之前的1926--1930年的水平。⑨所以,鲍莱报告总的来说还是“严苛”的。⑩1946年底和1947年初,国际关系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一方面,美苏关系日趋恶化,冷战已初露端倪;另一方面,美国占领初期的一系列民主改革措施也收到成效,但日本国内民主运动却开始危及美国在日本的统治地位;这样,美国对日政策开始变化:即从限制和打击日本,转向逐步扶植日本。在赔偿问题上,美国逐渐抛弃鲍莱报告,实施放松政策。 第二阶段:从1947年初到1948年初,其中以“斯特赖克报告”为主要政策内容。 从表面上看,日本经济状况的恶化与美国占领费用的庞大,是美国修改赔偿政策的主要理由。1947年1月9日,美国国务院远东司副司长本菲尔德指出:“对日占领使美国国民每年要负担一亿八千八百万美元的税款。”(11)以此为借口,1947年1月24日,陆军部为重新研究日本赔偿计划,把一直处理德国赔偿问题的克利夫德·斯特赖克任命为赔偿评价委员。 斯特赖克是当时陆军部代表、纽约海外咨询公司兼麦格劳公司董事长,此人曾著有“赔偿即浪费”一文,根本反对任何赔偿。斯特赖克调查团由11名美国第一流的工业技术公司的代表组成,于1月28日到达日本,进行了为期三个星期的调查。2月18日,斯特赖克在回国之前向东京外国记者团发表谈话,以此形势公布调查结果。斯特赖克重提赔偿问题的核心--日本的工业水平问题他声称前一阶段作为赔偿问题之蓝本的鲍莱报告‘有检讨之必要”,“将建议华盛顿同意日本拥有在国内自给自足,并能从国外进口原料之经济”。斯特赖克建议,如暂以1950年作为目标,则1950-1951年的工业水平应该相当于“1935年的日本人的一般生活水平”;为达到这一目的,斯特赖克认为日本“需要用以工作的道具”,因此反对再进行拆迁赔偿。斯特莱克进一步指出,“在日本可以加以有效运用的生产设备(除了重要的军火工业设备)如果被搬走,将损害世界的生产,减少日本成为自给自足的可能性--无论如何要使达到这一目的的时间延长将增加美国国内纳税人的支出,并且在我们看来,这是并不与要求准备赔偿各国的利益最相符合的”。因此,斯特赖克报告反对“搬走可以在日本加以有效运用的设备”。(12)这个报告与鲍莱报告有本质上的不同,表明美国开始脱离《初期对日政策》;违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此案一出,即受世界各国舆论的关注和其他盟国的批评,澳大利亚报界指出,这是美国对日政策的一大转变,是“零拆和平政策”,指责美国企图化整对零地对日本媾和。(13)与此同时,远东委员会也在积极工作;但有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面,各盟国分歧较大,这主要体现在日本生产水平的确定、赔偿拆迁品的标准以及分享赔偿物资的比例等问题上,为此远东委员会进行了将近一年的激烈争论。美国方面认为,必须确定日本的生产水平,才能将已开始的各种政治改革继续下去;确定生产水平之后,超出的部分可用于赔偿。其他国家则主张,不管对赔偿做出何种决定,可以为日本规定一个最大限度的生产水平,盟国将不允许日本工业发展超过此水平。在美方的坚持下,1947年1月23日,远东委员会通过政策决议《关于日本和平需要的确定》。(14)其中明确规定:“日本人民的和平需要,应规定为基本上就是指1930-1934年这段时间内日本国内一般的生活水平状况。”远东委员会的这个政策决议,已比鲍莱报告所定的标准有较大的提高,而斯特赖克报告又比远东委员会的标准放宽了一步,因此,斯特赖克报告是美国放松日本赔偿的一个重要步骤。这一阶段美国对日政策的另一个“最富有戏剧性”的转变是准备召开对日和会。在1946年底1947年初,美国政府责成本菲尔德组成班子起草对日和约的报告,由远东司东北亚处处长休·博顿负责,1947年3月初拿出初稿,故称博顿草案。在第33条中,草案对赔偿的规定是:日本应对盟国以及有关的战争受害国进行公正的赔偿,并指出这一原则的掌握应以《波茨坦公告》和远东委员会上述政策为基础;但博顿建议,有关赔偿的具体规定将在美国政府具体研究斯特赖克报告后再行决定。关于日本和平工业的需要以及如何从当前生产中提取赔偿等问题,博顿认为尚待研究。(15) 博顿德草案体现了两个特点:远东稳定的关键是中国的稳定,日本必须予以严惩。但草案遭到了美国政府各方面的责难,特别是盟总的反对。麦克阿瑟认为博顿草案有关赔偿的规定过于苛刻,指出“日本的经济正处于生死攸关的时刻,潜伏着妨碍我们达到我们目标的严重危险”,赔偿政策必须改变。因此美国决定进行所谓“先期拆迁赔偿”,并与1947年4月向麦克阿瑟颁发了临时指令,授权盟总将远东委员会早先规定的剩余工业设备的30%进行拆迁,以供赔偿。这些暂时拆迁的赔偿物资分配给遭受日本占领而受害最深的国家,其中中国应得15%,菲律宾应得5%,英国应为马来西亚、北婆罗洲和香港得5%,荷兰应为东印度群岛得5%。(16)7月9日盟总宣布,陆、海军兵工厂和合成橡胶工厂的金属制成的设备可供拆迁,一俟后勤工作安排就绪,就可分配给具体指定的各个国家。但由于美国有意托延,到1947年底,具体的拆迁赔偿报表仍未做出。(17)按照此种计划,到美国宣布终止赔偿为止,只拆迁移交了17个军工厂的设备(主要是工作母机),总计10万多吨,相当于30%之中的10%;如按1939年的价格计算,约合9000万日元,仅相当于2300万美元。(18) 在美国开始改变赔偿政策的同时,远东委员会于1947年6月和8月连续发布了两个旨在摧毁日本的军需工业、严格赔偿政策的决议。(19)6月9日的《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规定:“为惩处日本之侵略行为起见,为公平赔偿各盟国因日本而受之损害起见,为摧毁日本工业中足以引起重整军备之日本战争潜力之见,此项赔偿,应有日本以其现存之资产设备及设施抵付之,或以其现存及将来生产之货物抵付之”。8月14日的《关于摧毁日本军需工业》的决议重申了上述规定。远东委员会近些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日本的工业水平。但此时,远东委员会的决议对美国而言已无任何约束力了。 1948年3月9日,美国陆军部根据斯特赖克两次赴日调查的结果,发表了正式报告,强调“亚洲作为一个整体,最理想是通过日本的重建,并尽速利用其生产能力来取得最大利益”报告主张大幅度的综少拆迁范围,削减赔偿的具体数目如下:将工业能力提高到1932-1936年的水平。按照斯特赖克报告,日本拆迁赔偿的具体数目如下:主要军事设施约为14.76亿日元,硝酸工业9648千元,人造橡皮102362千元,造船业118138千元,铝锰加工业21688千元,锰精炼12559千元,按当时美元与日元1:4的汇率,仅合4.1亿美元。(20)但与军需生产有关的钢、铝及造船业的标准都有很大的提高,钢产量从1930-1934年水平的350万吨提高到815万吨,铝产量达到年产25000吨,造船业保留了每年造船80万吨、修理船舶722万吨的能力,(21)为今后美国重整日本军备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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