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世纪英国流民问题(2)
二、血腥立法与济贫制度 都铎王朝为制止流民,做了多方努力。较早主要是订立血腥立法来惩治流民,并试图禁止圈地来减少流民。以后则发展出一整套济贫制度,并加强对流民的管理和疏导。 关于血腥立法,马克思有过较为详细的论述。惩治流民的法律开始于亨利七世时代。1495年法律规定,政府只是把流浪者和乞丐套上足枷,不给面包吃,不给水喝,惩处三天三夜。亨利八世治下的1530年法律规定,凡年老和没有劳动能力的乞丐,可以持乞食特许证行乞,对有劳动能力的乞丐则给以鞭打和监禁,然后要他们发誓回乡从事劳动。随着流民人数的增加和社会日益不安定,动乱频起,血腥立法也越来越严厉,到伊利莎白时代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1572年法律规定,凡年在14岁以上没有领得乞食证的乞丐,第一次被捕时要受到鞭苔,并要打上烙印,第二次被捕时就要宣布为叛国犯,第三次被捕时就毫不留情地处以死刑。根据上述立法,有大批流浪者被处死。亭利八世执政时期有72000名小盗贼被处死。在伊利莎白时代每年都要绞死300~400人。在索美塞特郡,仅仅一年中就有40人被处死,35人被打上烙印,37人遭鞭打,据说,由于“治安法官的疏忽大意和人民的愚昧同情”,这个巨大的被控者人数还不到实际犯罪人数的1/5。而英格兰其他郡的情形并不比索美塞特郡好,许多郡的情况甚至更糟。⑤这样的血腥立法,据认为在当时的欧洲是最温和的,因此人们把那个时代称为“冷酷无情的时代。” 由于圈地的不断进行,以及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一批又一批的农业劳动者被排挤,而工场手工业又不足以将其吸收。这样,流民不是减少而是日益增加,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不采取进一步措施。动乱是难以避免的。一些有识之士认为,血腥立法对于禁止流民只是抽刀断流的办法,根本无济于事,根本办法是切断产生流民的根源。这当然就涉及圈地问题。事实上,圈地与反圈地斗争始终在议会中激烈进行着,不过随着情势的发展时断时续。因而,反圈地法令不断发出也不断废止,但自始至终很少被认真实行过。 1597年著名哲学家培根在国会会议上发表演说,认为圈地运动和从土地上把农民赶走来扩大牧场,是造成大量乞丐和流浪者的基本原因。他提出两个法案,一是禁止圈地法,一是“防止农村荒无人迹,拆毁农舍以及农业衰颓法”,并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为通过这两个立法而斗争,最后获得成功。另外一些议员提出“消灭乞丐”、“创立感化院及惩治游民顽丐”、“建立工场及扩大救济院”、“穷人就业”等17个法案相对抗。尽管两方面的法案大都通过了,但如前所述,禁止圈地的法令从未被认真实行过,并随着经济发展变化而逐步失去意义,最终被“合法圈地”所代替。但另方面与惩治流民方案同时提出的救贫法却日益起着重要作用。 事实上,英国政府对付流民始终将惩治与救济联系在一起,济贫法所采用的手段本身就有不少带有血腥味。1536年,亨法八世第一次试图用使有劳动能力的乞丐劳动和付给工资的办法来防止流浪现象和乞讨现象的扩大。法律规定,神甫必须募捐救济乞丐,市长,管事、警官以及其他城市官员和教会职员应为乞丐找工作。爱德华六世治下时期,曾组成一个24人的专门委员会来研究乞丐问题。这个委员会把乞丐分成不同的几类并决定采取以下办法:①为第一类乞丐开设贱民救济院,为儿童开办学校;②在萨脱伐克设立圣·富马救济院,在西斯密特菲尔德设立圣·瓦尔佛罗米耶救济院;③为第三类乞丐开设改造所--有些象强迫劳动的监狱。委员会还为破产的房主规定了必需救济的款项。但是防止流浪的最基本方法还是跟以前一样使用鞭子。⑥ 济贫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是在伊利莎白时代。这位冷酷的女王除变本加厉地实施血腥立法外,把济贫也作为立法确立下来。他在一次巡视英国后叫喊说,“穷人到处受苦难。”在她执政的第43年(1572年)终于不得不通过征收济贫税而正式承认有需要救济的贫民。这项法令“旨在对贫民组织救济并使其普遍化”,它使所有教区承担强制征收济贫税的义务,每一教区须对穷人负责,任何由济贫税负担的人可以被遣回原籍。到1601年,济贫法经过调整已有的惯例,发展出救贫税、贫民院和教区安置等整套制度。 尽管济贫法旨在对贫民实行“普遍的救济”,但并不是所有的贫民都可以得到救济的。政府始终认为“流氓”阶层应作为罪犯处理,只有那些值得资助的贫民才应给予资助。以后,在政府法令规定中,“流氓”阶层不断扩大,除流浪的乞丐、歹徒、窃贼、吉卜赛人,还包括“耍熊者”,游手好闲者,以及未经校长批准而行乞的学生等。对于这部分人是利用血腥立法来对付的。 济贫基金最初源于募捐,但有产者不愿“供养”那些游手好闲的穷人。因此,尽管政府发出了劝募书,教区的劝募人员“亲切地”请求捐助,治安法官也威逼利诱,但响应不力,最后不得不使用强制手段。到1563年时,治安法官有权将那些拒绝缴纳救济捐的人投入监狱。1572年法令则正式将救济捐作为税收来征收。 早在济贫法实施以前,在庄园和城市中,就有供穷人居住的养老院和救济院,这是传统社会的遗产。到资本主义早期,穷人大量出现,养老院或救济院就发展成为感化院、贫民惩戒所或贫民习艺所。1576年法律规定,治安法官有权使用公款购买成批的原料,如羊毛、大麻,亚麻、铁等,以为穷人安排工作。法律还规定每个郡要办两个到三个工场,即感化院,收容被惩罚的有劳动能力的乞丐和流浪者。历史上有许多关于贫民习艺所的记载,将其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监狱”。一些体力较好的妇女、儿童、老人,被派做梳毛、纺纱等较轻的工作;而那些由于受惩罚而来的人则必须做极为繁重的工作。这里的秩序是靠用鞭子惩罚来维持的,至于鞭打多少则取决于监督官。 教区安置制度也是济贫制度的一部分。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对穷人的救济工作是由教会等慈善机构负责的。济贫工作作为一种“慈善”事业,当然应该面向所有穷人,但每个教区的基金是有限的,所以,教区济贫工作一开始就有一种排挤“外地人”的倾向。随着济贫税的普遍征收,不准流浪、把流浪者送回原籍的制度以法令形式确定下来。1662年法令正式准许每个教区可以驱逐那些似乎会成为地方负担的移民于四十天内出境。为防止外来的穷人定居,教区治安法官往往不准建筑简陋的茅舍,甚至将已有的破旧茅舍拆除。而在城市、尤其是伦敦,禁止建造新房屋、强迫租赁房屋的居民搬家,以阻止大批人口流入。也许这就是英国历史上所特有的“户口”制度。为执行这一规定,各乡村都设有贫民监督,他们以极其严历粗暴的手段对付赤贫的家庭,甚至妇女和儿童都不放过,有时还将他们逼上死路。资产阶级所标谤的居住自由,在那个时代事实上并不存在。 济贫制度还包括一种贫民学徒制度,这主要在伦敦实行。18世纪初,伦敦教区当局发放一些救济金,收容一些赤贫的人,并且使那些贫苦儿童成为学徒。这种学徒制度并不是真正将他们送去学艺,而是从事一些卑贱的工作,如家庭贱役、扫烟囱、养马等。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