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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欧洲政治形态(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 王建娥 参加讨论

过渡时期的法国,发展起了庞大的中央集权官僚机构。路易十一时代,特别注意了消弭与王权抗衡的地方封建势力,树立起国家的绝对主权。在国家机构上,从路易十一时起,就对传统的办事机构“小会议”加以改造。到黎塞留和马扎然时,法国建立起了以国王为中心的中央政府--国王委员会(国务会议)。在国王委员会之下,又设负责司法的秘密委员会和平衡王室预算的财政委员会,作为中央政府的核心机构,履行对全国的统计职责。在两委员会之下,还设有并行的巴黎法院和大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司法控制,兼有发布法令、监督物价、维持治安等多项职能。中央政府也逐渐发展为包括首席大臣、大法官、国务大臣、财政监督官、财政大臣、财政总监等高级官吏及其办事机构的一整套官僚体系。在地方上,建立了法院,确立了省长的地位和权限,并且设置了地方监察官,作为中央政府派出人员,负责监察地方的司法行政事务。到18世纪,法国已建立了地方与中央的经常性制度化联系。
    过渡时期法国国家机构的发展,是在旧的机构和官吏之外,重新设置新的机构和官员,以应付不断增多的事务。这就形成了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官僚队伍过于庞大的弊病,反映出过渡时期国家机构新旧交错的多元性特点。
    庞大的国家军队和官僚机构,刺激了赋税制度的发展。过渡时期,法国逐渐发展起从中央国库、征税署到地方征税官的一整套征税机构,并且在传统的直接税外开辟了新税源。从14世纪起,法国开始征收关税、商品税和盐税。据统计,从16世纪中叶到17世纪中叶,间接税的收入至少增加了一倍以上。18世纪,法国进行赋税改革,特权等级也开始上税,国家的税收制度日益完善,赋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化,开始于都铎时代。以亨利八世离婚案为契机的宗教改革,直接促进了国家机构的发展。1530年,出于管理宗教改革中没收的教产的需要,一系列财政法庭得以创立和改造,从而使国家财政管理部门结束了中世纪的混乱局面,成为分工明确、秩序良好的常设行政机构,并且在政府行政机构与王室管家机构的分离中率先得到独立发展。
    都铎时期,英国形成了以国王、枢密院、国务大臣、财政大臣为核心的中央政府机构。与过渡时期的法国相比,英国的政府机构发展得不够完备。除财政、海军等部门外,中央政府没有明确的职能部门和制度化的行政分工,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循守旧的。而地方统治则仍然依赖于由不付薪的地方绅士管理地方事务的中世纪传统,治安法官和四季法庭承担着地方司法审判和准政府的职能。这种带有典型性的中世纪地方自治特点的制度,一直延续到19世纪,直到1835年地方政府改革后,英国才逐步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
    不仅如此,英国的军事制度比起法国也相对落后。直到1536年镇压北方的“神恩巡礼”运动时,英国依靠的还是由封建家兵组成的临时性军队。都铎时期,国家军事制度的最大改进是创建了海军,整顿了国民防御体系。与同时期的法国和普鲁士相比,英国不仅没有一支常备陆军,海军的素质也很低。
    过渡时期英国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国会地位的确立和法律体系的发展。都铎时代,国会的立法地位得到了确立,国会立法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因素。仅亨利八世在位时,国会就通过了677项法令, 相当于大宪章以来所有立法之总和。以后,经过翻天覆地的大革命,王权不可挽回地衰落下去,“光荣革命”后,国会成为国家政治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国王仅仅作为国家的象征而存在。
    适应过渡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新形势,英国在原有的普通法体系之外,引进了罗马法的衡平机制,设立了星室法庭、债权法庭、约克北方法庭、威尔士法庭和勒德洛边界法庭等一系列的新法庭。法庭、国会作为一种强制性力量,在制定法律、维护秩序、体现国家抽象权力的同时,还发展起了立法与司法的明确分野,体现了近代国家的分权原则。比起同时期法国三级会议衰落,司法、行政重叠现象,英国在这方面,近代化程度显然高得多。
    过渡时期,西欧各国不仅在向近代国家的转变过程中各具特色,而且在各国内部,构成近代国家的历史诸维的发展也不平衡。国家形态在总体上与各国社会发展水平一致的同时,各个机构、各个部门的发展还存在着时间上和程度上的差异。作为一个多维的社会历史现象,国家形态的发展,在受到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因素的规定之外,也为国家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纵向延续性所制约。国家形态的变革相对于经济政治的变革而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迟缓性。
    
    近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近代国家具有经济干预和社会控制职能。在英国,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发生得较早。在爱德华三世时,国家已经对劳动工资进行了最高限额。都铎时代,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扩大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干预手段也日益健全。国家不仅通过经济立法来管理经济事务,协调经济秩序,而且还采取了发放专利、批准特许、实行垄断、整顿海关、发放政府津贴等多种措施,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在法国,国家干预虽然开始得较晚,但却更为有效。柯尔伯当政时,法国制定了一套经济发展总计划,不仅鼓励私人工商业,而且以政府贷款的方式补贴工场主,并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法国经济免遭外国竞争的打击。
    在普鲁士,国家在法兰克福等大学专门设立讲座,培养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官员;禁止羊毛出口,鼓励外国纺织者迁入,实行烟草专卖,将矿山、木材等部门控制在国家手中,并且以军事工业刺激民用工业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干预职能比起英、法等国更为成熟。
    除此之外,过渡时期欧洲各国政府普遍利用银行、货币发行和国债制度来筹措军费,进行原始积累,在促进近代金融制度发展的同时,对正在形成中的国家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过渡时期,由于经济的变动带来了社会问题的激增,促使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就业、济贫、工资、物价和食品供应问题,以保证社会的稳定,由此发展起国家的社会控制职能和相应的机制。英国在都铎时代就通过了济贫法,建立了济贫院、感化院等社会机构,并且实施了以工代赈的救济政策。这些社会调节机制虽然水平还很低下,但却是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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