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帝国主义”和传教士的行为方式
“文化帝国主义”是美国历史学界近年来研究美国十九世纪海外宣教活动的一种新理论。这个新理论的特点在于它分析传教士的活动时,不局限于他们的主观意图和所采用的策略,而是着眼于那种影响他们行为方式的内在深刻的文化因素。尽管传教士所做的一切努力可能都是为了传扬基督教,但宣教工作和帝国主义的整个侵略活动却被一条强大的锁链--帝国主义文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并非意味着传教士在侵略活动中扮演着某种具体的角色,而是指他们的言行中总是流露出一种“帝国主义精神”。所以他们的活动无论是属于文化、商业或政治的范畴,其性质都是文化帝国主义的。 作为一种研究方式,文化帝国主义和商业帝国主义、政治帝国主义是从功能上对整个帝国主义的一种划分。通过这种划分,它把传教士的活动和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联系起来,用功能类比和结构关系的观点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美国传教士十九世纪中叶的在华活动是一种不同于经济或政治帝国主义的文化帝国主义。 文化帝国主义和其它形式的帝国主义之间的联系是由它们在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的类似所决定的。把传教士的活动称为文化帝国主义是因为传教士和其他类型的帝国主义者有着同样的信念、价值观和生活态度,这种内在的特点就决定了他们行为的性质。所以,在说明他们也是一种类型的帝国主义者时,无需去证明他们的行为是否直接服务于政治或经济帝国主义。 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总是以某种武力为手段的。作为侵略手段的武力,除了外在的强制性暴力,还有文化这种无形的内在力量,它是由价值观念、信仰和人生态度等因素构成的。在确定文化帝国主义这个概念时,亚瑟·施莱辛格特别指出:“文化交流是指跨越国界的单纯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的交流。当这种交流伴随着政治、经济和军事压力时,就变成了一种侵略。文化帝国主义就是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有目的的侵略。”〔1〕 在这种意义上,文化帝国主义和政治、经济帝国主义一样,都以“强加”为其根本特性。政治帝国主义的强加手段是军队和强权政治;经济帝国主义则通过强大的经济实力来夺取原料和倾销产品;而文化帝国主义则是把一种“优越的”文化灌输给另一个国家的人民,使他们自愿地服从在这种文化的统治之下。 文化帝国主义的另一个特点是指文化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结构关系的极度不平等。约翰·加尔顿在他的帝国主义结构理论中指出: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不是帝国主义的本质,而是它的形式。尽管这些形式在帝国主义对殖民地国家的统治中互相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并不是这种联系使他们成为帝国主义,而是它们各自在形成帝国主义的统治和权力结构体系中的表现方式所决定者的。正是帝国主义和殖民地国家之间结构关系上的极度不平等表明它们是一种“结构上的暴力”形式,所以其性质是帝国主义的。 根据这种结构关系理论,加尔顿认为帝国主义国家和殖民地之间的文化关系也是帝国主义性质的,因为它所表现出的关系模式与经济帝国主义的关系模式相平行。经济帝国主义的关系模式是宗主国到殖民地国家收集原材料,运回宗主国的工厂加工,然后再把制成品运回殖民地销售。文化帝国主义的关系模式则是宗主国向殖民地国家提供教师、教学内容(包括从基督教福音到现代科学技术)和教学方式(包括出版书刊到建立医院、学校),而殖民地人民只能提供学习者去接受他们所灌输的内容。 加尔顿的结构关系理论和二战后研究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关系的从属国理论有着密切联系。从属国理论中有关文化帝国主义的概念来自对战后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的上层社会的分析。从属国学派认为,这些国家的上层社会人士的行为并不是自主的。他们不是作为主权者把推动自己的国家走向现代化经济发展当作一种自我生存的努力,而是作为合作者来协助在自己的国家中维持新殖民主义和建立经济从属国。虽然从属学派的研究侧重于经济方面,但他们的理论也为进一步研究社会和文化的因素开辟了一条途径。 从属国学派提出的合作者或从属者与自主者或自我决定者的关系理论对研究传教活动的历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如果说传教士自身就是帝国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这种文化在他们建立和维护文化从属国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策略会有什么影响;在创造一种从属国的环境时,传教士用什么方式来促使他们在当地的合作者为他们效力;传教士与当地的信徒及本国的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与政治或经济帝国主义的不平等暴力结构关系是否平行;以及作为自身具有自主性并且可以做出自我决定的文化代理人,传教士用什么方式和其它帝国主义在自身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十九世纪中叶来华的美国传教士的活动方式为这些问题提出了最明确的解释。美国传教士能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进入中国这一事实本身就和经济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1834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的垄断权被取消,英美的个体商人很快就占据了对华贸易的主要地位。这些个体商人不仅不象东印度公司那样阻止传教士来华,还为受到中国政府严格禁止的传教士提供来华的便利和掩护。第一家为传教士提供掩护的就是美国的奥利凡公司(C.D.W.C.Olyphand & Co.)。 传教士和商人之间最初的合作可以看作是一种合伙人之间谋求便利的互助。美国传教士由于自身安全的需要,再加上美国差传总部对他们在中国过于狂妄的发展计划持否定态度,所以转而求助于西方的商社和侨社。然而这种合作更加实质性的原因还是他们要联合起来,打破中国官方对他们在中国活动的严格限制,并根据西方利益的支配和国际法中的西方准则来扩大西方和中国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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