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政策的内在矛盾和历史命运(2)
在市场机制方面,新经济政策第一次造就了一个重视市场机制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但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局限。从理论上来说,当时把市场的存在主要同小农经济的存在相联系。直到1921年12月,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在十分强调利用市场及其规律的同时,仍然认为: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货币交换的发展,“二者都是国内小资产阶级类型的经济占优势的直接结果。”[④]因此,1922年4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把市场叫做“小资产阶级和私人资本主义的市场”[⑤]。十三大又说:“以自由市场自发势力为基础的新的资产阶级”[⑥]。总之,在当时的观念中,市场仍然是同小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相联系的。当时认识到计划和市场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结合的,但最终还是要用计划代替市场。十二大的决议指出:“只有发展到最后,计划方法才能够而且也应该使市场服从自己并从而取消市场。”在实践上,在实施新经济政策的时期,市场在工业企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1921年12月28日,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关于新经济政策和工业问题的决议一方面指出,“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的国营大工业的发展,要求把最大部分的国家资源集中用于国营大工业,并加以有计划的分配,以保证国营工业企业不间断地进行生产。”另方面又规定:“大工业必须在国内市场上寻求国家向它提供的货源的补充来源,因此,应使企业及其联合组织有权在市场上销售它们的一部分产品,这种活动要按照已经批准的业务计划进行,并且只限于国家提供的必要的资源的不足部分。”“不由国家供应的所有企业都通过在市场上销售自己的产品来获得自己必须的资金”。[⑦]在如何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十二大提出要防止两种危险:“(一)企图通过有计划的干涉跑在经济发展的前面,企图以行政措施代替市场调节工作,而我们的实际经营管理经验还没有为这种行政措施创造出必要的基础,……,(二)如果集中的调整工作落后于显然已经成熟的对调整的需要,我们就会用不经济的市场方法去解决经济问题,……”[⑧]这里的重点,是反对在条件不具备时用行政措施去代替;但从发展方面来说,则必须逐步实现这种代替。后来,斯大林在同布哈林斗争时,正是抓住了新经济政策的上述两个方面来批判布哈林的。他说,新经济政策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保证私人贸易的一定自由;第二个方面是反对私人贸易的完全自由。粮食价格、工业品价格基本上是由国家规定的。[⑨] 在所有制方面,新经济政策造就了一个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但仍然把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作为未来的目标。在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的问题上,一方面认识到根据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可以而且应当容许其存在”。[⑩]新经济政策实施的头几年私人资本曾有较快的发展,从1921年初拥有1.5亿金卢布增加到1923年初的3.5亿金卢布。另方面,从政治上考虑又认为必须对它严加限制和排挤。1924年1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会议指出:“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在经济上的对比关系问题,是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决定着以国有化工业为基础的无产阶级和以自由市场自发势力为基础的新的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问题。”[(11)]从1924年开始强调加以限制和排挤。在工业企业方面,本来私人资本的发展,“无论是绝对量或相对量都是微不足道的”[(12)]据苏联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资料,私营注册工业在国家全部产值中所占的比重1924/1925年度约为3%,1925/1926年度约为3.5%。[(13)]在这以后私营工业所占比重逐年下降。苏维埃政权在经营范围、信贷、税收、供销等政策方面限制私人资本的发展。例如,在经营范围方面,不仅严格限制私人资本进入经济命脉的领域,而且限制进入使用稀缺原料、盈利特别大、私人资本拼命朝里钻的那些部门(如粮米、磨粉、制革、植物油生产等)。在信贷方面采取对私人企业减少或完全停止贷款。私人企业在信贷投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1923年为11.5,1924年为2.0,1925年为2.5,1926年为2.0。在税收方面,采取了限制私人资本积累的税收。私人资本的所得财产税率从1922年的12%,提高到1924年末的35%,还要加上相当于国家税额四分之一的地方附加。在货运费用方面,1926年对非公有经济成分的各种货价规定了一般费率50-100%的附加。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私人资本在商业中有较大作用。1923/1924年度私营商业在批发商品流转额中所占的比重为18.1%,1922/1923年度,私营商业在零售商品额中所占的比重达75.3%。1926年1月党的第十三次代表会议提出:“合作社和国营商业的任何削弱,私人中间商、收购商和商人阵地的加强,都是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关系的统治领域的扩大。因此扶助合作社,发展国营商业,使它们通过竞争来夺取私人商业资本的阵地,并使它们在经济上利用私人商业资本,就是党的经济政策中的首要任务。”[(14)]在这以后,私人批发商和零售商在商品流转额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前者从18.1%,下降到1924/1925年度的8.5%,再下降到1925/1926年的7.9%;后者从75.3%,下降到1923/1924年57.7%,1924年的52.8%,1925年的43.0%,1926年的40.7%,1927年35.0%。 综上所述,在对待私营工商业的问题,新经济政策并没有达到我国新民主主义经济指导方针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程度。在列宁病重和去世以后,斯大林同布哈林决裂以前,挤垮私营工商业的倾向越来越严重。新经济政策的这一方面实际上已处在逐步收缩和取消的过程中。 只有在农村中,才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曾一度进一步放宽了出租土地的期限和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1922年5月22日,全俄苏维埃中央局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土地劳动使用法》,首先明确规定准于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让和在劳动农户中辅助性的使用雇佣劳动。同年10月通过的《土地法典》进一步放宽了出租土地的期限和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1925年和1926年允许农民更广泛地享有出租土地的权利,出租期可延长到12年,并准于在承租土地上使用雇佣劳动,不仅在农忙季节而且在整个农业年度内使用雇佣劳动,随着农村政策的放宽,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力的农户逐年增加,1922年发生土地租佃关系的农户占总农户的2.8%,1923年为3.3%,1924年4.2%,1925年为6.1%,1926年为17.4%,出租土地数额1923年300万俄亩,1924年为450万俄亩,1925年为700万俄亩,1926年为1090万俄亩,1927年为1330万俄亩。这些措施是符合当时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的。但是,这些有利于生产力的措施,同当时一些人的社会主义观念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引起了党内的激烈争论。 在农民如何走向社会主义的问题上,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提出了通过合作社走向社会主义的崭新道路。但是,这一思想也是尚不完备的。例如,在对待集体农庄的问题上,列宁只是提出:“集体农庄问题不是当前的问题”,而加以搁置。其实,在实施新经济政策以后的历次党代表大会上,对集体农庄都采取了肯定的态度。1922年3月18日,俄共(布)中央致俄共(布)各级组织的信中说:“集体农庄作为农村中最坚固的苏维埃细胞,在走上总的合作制轨道时可以发挥出积极的显著的作用。”[(15)]十一大规定:“共产党员绝对必须参加本区或本村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集体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尚未成立,共产党员绝对必须带头创办这些组织。”[(16)]十二大规定:作为农业集体组织的“农业协作社、劳动组合和公社应该得到国家机关的优先帮助,特别是因为它们是最贫穷的农民阶层的联合经济组织。”[(17)]1925年4月,俄共(布)第十四次代表会议指出:“对于农业集体化今后必须给予更多的注意。”1926年12月30日,联共(布)中央关于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建设的总结的决议指出:“集体化运动已开始摆脱它在新经济政策初年所陷入的危机状态,集体农庄的数量不断增加。”“集体农庄是农业直接集体化的最发达形式,同时也是最复杂的最困难的合作社建设的形式。”[(18)]有的学者认为,列宁在实施新经济政策以后,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形式和办法,完成了从“共耕制”计划到“合作社”计划的转变;在这之后,基本上不再提“共耕制”了,这个说法未必完全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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