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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企业年金建设的尝试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李耀华 参加讨论

近代中国企业年金的建设尝试最终止步于通货膨胀的威胁。虽然,企业年金在新中国建立后随着企业的国有化而不复存在,但无法否认的是,从近代自发产生的过程分析企业对自己职工设立年金计划有其合理性。今天,雇主为职工设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有其历史支撑的,也将更好地构建当代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近年来中国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雇主设立的保障计划得到了鼓励和发展。雇主保障是多支柱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近代中国企业年金建设的尝试历史可知,雇主设立保障计划本来就是工业化自发的产物,其在民国后期已经初具规模,对当时的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20世纪初期企业年金的自发发展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们不存在失业和退休等问题,保障在家庭范围内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随着近代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增多,传统的家庭保障应对新的风险显得无能为力。这时,外国人控制的企业和一些民族企业开始自发设立针对企业职工的保障计划。
    从企业原始的档案资料可知,被外国人控制的旧海关、中国邮政、英美烟草公司、奉天抚顺煤矿公司、直隶开滦矿务局等,中国人经营的中国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康元制罐厂、民生公司等在1920年前后相继开始企业年金建设的尝试。尝试进展的步伐是缓慢的,进程也是一波三折,其不但需要得到员工的赞同、企业财务能力的支持,也需要一个保证资金稳定的社会环境。
    英美烟草公司在1922年设立了针对工人的企业年金计划。由于它拥有15000人左右的工人,该年金计划在烟草行业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年金计划规定公司自愿为每个员工每月存储月收入的5%,并在五年之后对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奖励另外同等数额的储金。但就是这个根本不需要从员工工资中扣款的年金计划却被工人三番五次的提出异议。第一次是在1922年11月,即刚刚推出储金计划时,工人们在罢工时要求支付储蓄基金。但资方认为:“储蓄基金是供本公司职工老年优抚使用,该项基金建立并非从工资中扣减。本公司保证此笔款项将按照规定及每名职工存折上载明的数额发给每一职工。此笔款项是信托基金,根据章程的规定,不得移作他用”,并拒绝了工人的要求。第二次是在1926年,公司发现工人还是怀疑资方是否真的为他们划出了这笔资金,并试图以辞职的方式确信他们能够得到这笔钱。为了应对这种想法,英美烟草公司制造部对所有工厂提出如下的要求:首先,必须要让员工能够看到他们的储蓄簿;其次,在执行上可以采用会计账簿和副本的做法,这样做可以在员工能够查看的同时,保证会计账簿不被毁坏;最后,在具体操作上储蓄簿的副本放在工头那里,随时满足工人查看的要求。第三次则是在1927年,此时正值工人罢工,且第一期的储金计划到期,工人们又一次要求提取另一半储金,这一次因为工人罢工声势之大,资方做了暂时让步,允许工人在工厂秩序稳定后提取储金。
    如果说英美烟草公司企业年金的建设因为受到民族情绪的影响而一波三折,那么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企业年金则是受限于行业竞争和自身盈利状况。在1925年五卅惨案后,为了应对抵制英货而造成的对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产品的巨大需求,其在浦东设立了分厂。“凡属分厂的男女工人,如在厂工作满6个月,一律按其所得工资加5%,此款由公司代存,每人另发一摺,月息8厘,并且5年加倍,同时规定如开除或犯错误就全部取消”。但在1928-1929年产品滞销出现巨额亏损时,浦东厂于1929年1月1日停办,并按照最初的约定加倍支付了储蓄金。在1930年总厂复工后,规定年终奖金留相当1个月的工资作为储蓄,虽然企业年金计划得到了恢复,但限于财力,力度已经不如从前了。
    早期企业年金计划的特征及作用
    虽然企业年金的建设尝试遇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还是有不少企业做出了缓慢的尝试,并有更多的企业加入进来。纵观这些早期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他们通常是强制的,并且附加有一定的提取条件,这都使得企业年金成为一种企业管理员工的办法。
    抚顺煤矿在抚恤办法中提到了强制办理的原因:“熟睹煤坑劳动者之状态,殊乏储蓄之心,朝得钱而夕费尽,以致归乡之际,旅费无出,盖比比然也。煤坑虽设储金制度,奖励储蓄,然彼等对之,若马耳东风,成效极少。盖在劳动社会,奖励储蓄,固极有益,而辨之实非常困难也。(本矿)救济规则,使佣人于每月纳一定之醵金,至其退职之际,与相当之资本,是可谓一种强制储金制度,而以之保护佣人也。”强制储蓄的金额不等,如,中国银行依据多寡规定为薪金的百分之三到十,盐业银行规定为薪金的十分之一,大陆银行为年终奖励金的百分之五到二十,中华邮政为月薪金12元以下每月存储5角、12元以上每月存储1元,英美烟草公司为工资的百分之五等等。
    强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各个企业,通常也要求职工在满足如下的条件时提取储蓄基金:离职、伤病不能工作、死亡等。如,在抚顺煤矿的抚恤办法中提到:“遇有疾病创伤,则救济之;至退职之际,则给与退隐金”,英美烟公司是“死亡、不能继续劳动、退职等”,中华邮政为“因病休致、被裁退、被辞退、身故”,中国银行为“去职或死亡”,盐业银行为“遭父母大事、妻子有事、本身有事、本身出行”,大陆银行为“离职”时,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辞歇”等。提取条件覆盖了工业社会的失业、养老、伤病等问题。
    同时企业通过年金计划强化了对员工的控制。如,英美烟草公司规定“偷盗、不诚实、渎职或者拒绝遵守规章制度”予以惩罚——扣除全部储金,也会对工人“由于自己的原因离开公司或由于自己的行为及错误而被开除”的行为进行惩罚——扣除一半的储金;又如,海关举办企业年金则主要是为了对职员进行强制退休管理;再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则鼓励相对长时间的工作:“凡由本行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如未经手未清事件,在行服务未满六年者,得提取此项储金之半数,在行六年以上者,得提取六成,其他每多一年加提一成”。康元制罐厂的储蓄计划也有类似的服务年限管理。
    因此,早期的企业年金计划,通过强制实施并分担职工的劳动风险,实现了企业对职工的管理。
    南京政府时期的政府鼓励
    企业自发的企业年金建设显然是有正外部性的。它解决了企业职工面临的劳动风险,不但可以实现对员工的管理,而且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这一点对1927年新成立的南京政府来讲是非常有吸引力的。政府自然对这种民间制度非常欢迎,它一方面出台相应的办法规范企业的年金行为,另一方面从财政上对企业年金免税。
    作为企业制度的强制储蓄方式的企业年金管理比较随意,对储蓄资金的使用也缺乏明确的监管。1932年南京政府出台了《工人储蓄暂行办法》,从而对企业年金中职工储蓄的管理在法律上进行了规范。如其规定“工人储蓄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工人储蓄会设管理委员作为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三分之一由工厂选派,三分之二由会员大会选举,管理委员得互选三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事务。”管理委员的主要职权有:“一、关于储金办法之决议事项;二、关于储金利息之规定事项;三、关于审查会员请领储金之用途事项;四、关于签发储金支票事项;五、关于储金收支报告并公告事项;六、关于会员大会之召集事项;七、关于其他执行事项。”除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外,在具体的资金安全上则详细规定,“储金存储工厂者,应由该工厂取具确实之担保品。工厂破产时应将工人储金本利全数先行发还,不受破产之拘束”,或者“储金不存工厂者,由管理委员选择殷实银行存储”。
    在1932年《工人储蓄暂行办法》经行政院公布时,就规定“工人储蓄会得免纳一切国税或地方税”。1936年财政部颁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此时开始对薪给报酬所得和证券存款所得进行征税。由于企业年金基金是以储蓄的形式存在的,因此适合 “应课之税率为千分之五十” 的证券存款所得税。考虑到此,条例同时规定劳工之法定储蓄金等免税。
    在1932年暂行办法公布后,实业部几乎每年都要求各个地方统计上报地方工人储蓄的实施情况。第一次是在1934年要求填报1933年度的工人储蓄事业报告表,其后分别是要求填报1934年度、填报1935年度和填报1936年度的工人储蓄事业报告表。实业部在要求填报的同时不停督促地方推行工人储蓄,并于1936年先后以“劳4463号”和“劳5307号”要求地方政府主管催促各工厂速办工人储蓄会。在2月20日的“劳4463号”训令中,要求各主管官署,“督促工厂,于文到三个月内,成立工人储蓄会,拟具章程,呈转备案,其未能依限成立者,应即声明理由,另定成立日期”。在“劳5307号”的训令中,再一次督促道:“迄今日久,各工厂尚未如期办理。相应咨请查照,转饬主管官署,严催各工厂,迅速依法举办,至极公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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