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政府行政运作,还是从纯文书的角度,关于秦汉文书的探讨近年来成果都十分丰富,令人瞩目,这当然得益于丰富的简帛资料的出土和研究视角的转换。但也是由于资料缺乏的原因,这些研究对乡里文书的形态却涉及不多。拙文试图钩稽史料,对秦汉乡里的文书问题作一点简单的分析,以期望能够弥补研究之不足,也使我们对在整个秦汉国家文书运转体系中处于最末端,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乡里文书的状况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一、乡存有各种文书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云: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① “副”,整理小组释为“录副”,即乡部啬夫等“襍案”的户籍要抄录副本存放县廷,正本则应存放于乡。居延汉简亦有证,《居延汉简释文合校》81·10载:“建平三年二月壬子朔丙辰,都乡啬夫长敢言之,同均户籍臧乡,名籍如牒,毋官狱征事,当得。”② 此简大概是索关类文书。“臧”即“藏”,居延简“户籍臧乡”与张家山简“副臧其廷”,都确证乡是户籍正本的所在地。因此,如果乡民迁徙、外出,乡有责任将有关“户及年籍、爵细”的文书移往迁移处,或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按照这一法令办理,乡和里的吏员要被处以罚金。乡建立和保存户籍、年籍、爵细等档案,并有迁移的责任在里耶秦简中得到验证③,说明汉的这项制度肯定是承秦来的。乡所建立的文书不独户籍、年籍、爵细,还有其他各种籍书。《二年律令·户律》云:“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这些藏在县廷的“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副本,应是与田地宅园有关的籍。其正本也应藏在乡,构成乡文书的类型之一。这些籍的详细内容我们虽还不甚清楚,但必定是乡里行政的重要依据。土地的肥瘠也有文书,《后汉书·循吏列传》云秦彭为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后“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则在东汉建初以后,各乡藏有关于土地“肥塉”三品的档案成为制度。 二、乡以文书行政 乡事务的复杂性决定了乡要撰写与乡中社会事务有关的各类法律和行政文书。《论衡·别通》云汉“以文书御天下”。《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规定:“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④ 故以文书为行政规则的制度也贯彻于秦汉乡的行政之中,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黥妾”条爰书中县丞要求乡在对里中案件调查后将情况“以书言”。“告臣”条爰书要求乡“到以书言”,都是乡与县的行政联系必须以文书行事的明证。史料反映,乡文书涉及到乡的方方面面。如乡里发生的各种案件,乡吏要随时根据县廷的指示调查取证,撰写法律爰书。这在云梦秦简《封诊式》中有很多例证。大家熟知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也属此类。《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啬夫职听讼”,张家山汉简《具律》云:“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据此律,乡尽管不是法定的审判机构,但在“远其县廷”的乡,乡官仍要听“讼”、“告”,还要“书其告”,因此,乡撰写法律文书是必不可少的。 乡要整理建立全乡户籍档案,并给迁移外地的居民办理户籍、年籍迁徙文书。乡里居民如果外出,首先要去乡开具证明,证明无“官狱征事”后,才能办理通行手续,而乡之所以能够开具证明,正说明乡藏有有关乡民户籍、赋役、治安等档案文书。以下是两个实例: 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廷。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子,觻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 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庚寅,东乡啬夫护敢言之:嘉平□□□□□案忠等毋官狱征事,谒移过所、县邑、门亭、河津关,毋苛留,敢言之。十二月辛卯禄福狱丞博行丞事移过所如律令/掾海守、令史众。⑤ 前文反映张掖郡觻得县义成里里民崔自当去居延“私市”需要乡出具文书,次者应是酒泉郡禄福县东乡居民忠等因某事外出,需禄福县出具过关证明,两事皆由县丞(一为“行丞事”)办理,根据简中记录的时间显示,文书办理速度很快。乡民外出以及外出什么范围内需出具文书,这种制度是边郡地区的特殊性还是在内郡也具有普遍性尚难断定,尚需要深入研究,不能骤下断言⑥,但至少证明乡有以文书行政的功能。我们应当这样理解:开具这样的文书不仅是国家赋予乡吏的权力,也是乡吏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反映。乡以文书的形式上传乡中情况屡见于简牍,试举数例如下: 《合校》32·17:“鸿嘉三年闰月庚午朔癸酉,安□乡有秩延寿敢言。” 《合校》47·3:“始元三年三月丙申朔丁巳,北乡啬夫定世敢言之□□二百七匹八尺,直廿九万八千一百。” 《合校》312·7:“初元五年七月东乡啬夫定敢□之移移。” 《居延新简》EPT31:2:“□朔丁酉都乡佐音敢言。”[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