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伯制是西周政治中重要的一环,更是春秋霸主政治的直接导源。《礼记·王制》云:“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此说,学者多认为过于整齐划一,是理想的拟制,而非西周时代的事实,不过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周的史影。吕思勉先生认为:“无论《周官》、《王制》,皆属学者拟议之辞,本非古代史实。然拟议之说,亦必有其所由”,而他对二伯、八伯说更倾向于肯定。① 顾颉刚先生认为西周有“‘侯伯’,也叫做‘孟侯’,伯和孟都是首长之称,所以这是侯中的领袖的意思”②。杨宽先生肯定了周初周召二公“分陕而治”的史实,但否定了二伯之制。③ 王冠英先生否定了《王制》方伯之说,但他主要是针对甲骨卜辞和殷代外服来立论的。④ 陈恩林先生指出周初的鲁、齐、晋、燕、卫都是代表天子坐镇一方,享有征伐大权的方伯。诸侯长的地位“与公爵相埒”⑤。葛志毅先生认为周初存在两级分区管领诸侯的方式,首先是二公分主东西诸侯,其次是大国对所在地区内的诸侯有监管征伐权,为所在地区的诸侯长,即第二级诸侯长。⑥ 近年来,王健先生结合金文和文献对西周方伯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探讨。⑦ 他认为西周方伯是根据当时军事及政治需要设立的,方伯从周王那里获得的主要是征伐、监督、祭祀大权,对其所控制的诸侯国内部事务没有管理权。一旦势力削弱,地位随即下降,没有征伐四方的能力,或被周王打败,方伯的地位自然消失。方伯的产生,一是由周王正式册命,如齐太公、管、蔡、燕,这类方伯往往兼有中央职责,他们兼有地方诸侯与中央王官两种属性;二是由于自身力量强大后形成的,多为异姓诸侯,如楚、徐等,在既成事实而周王又没有能力镇压的情况下,只能默认或承认。方伯在周王与诸侯之间构成了新的一级地方势力,周王需要通过方伯来实现对方伯所控制的地方的统治。方伯的存在,又使周王-诸侯的两级政治统治关系在某些地区变成了周王-方伯-诸侯三级,分割了中央的权力,是导致西周中央权力衰弱的重要原因。诸位学者的研究偏向于方伯,而对王官伯着意不多,在文献和材料的利用上也尚有值得发掘和讨论的地方,本文不揣谫陋,试作西周伯制考索,以就教于方家。 一 据文献记载,伯制由来已久。《左传》成公二年载齐国佐语:“五伯之霸也,勤而抚之,以役王命。”杜预注:“夏伯昆吾,商伯大彭、豕韦,周伯齐桓、晋文。”《国语·郑语》:“佐制物于前代者,昆吾为夏伯,大彭、豕韦为商伯矣。”又《史记·殷本纪》:“纣乃许之,赐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则西周伯制当是承继前代而来。⑧ 我们先看礼书的有关记载。 《礼记·王制》云: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郑玄注:伯、帅、正,亦长也。凡长皆因贤侯为之。殷之州长日伯,虞夏及周皆曰牧)。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郑玄注:老谓上公。《周礼》曰:“九命作伯。”《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 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铁钺然后杀(孔颖达疏:诸侯赐弓矢者,谓八命作牧者,若不作牧则不得赐弓矢。故《宗伯》云:“八命作牧”,注云:“谓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此谓征伐当州之内,若九命为二伯,则得专征一方五侯九伯也。若七命以下不得弓矢赐者,《尚书大传》云:“以兵属于得专征伐者。”此弓矢,则《尚书》“彤弓一,彤矢百,卢弓十,卢矢千”……赐铁钺者,谓上公九命得赐铁钺,然后邻国臣弑君,子弑父者,得专讨之)。 《礼记·曲礼下》: 五官之长曰伯(郑玄注:谓为三公者,《周礼》“九命作伯”。孔颖达疏:三公加一命出为分陕二伯者也。伯,长也,谓朝廷之长,言此二伯为内外官之长也),是职方(郑玄注:职,主也,是伯分主东西者。孔颖达疏:言二伯是职主当方之事也)。其摈于天子也,曰“天子之吏”……自称于诸侯,曰“天子之老”,于外,曰公,于其国,曰君。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郑玄注:每一州之中,天子选诸侯之贤者以为之牧也)……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郑玄注:谓九州之外长也。天子亦选其诸侯之贤者以为之子,子犹牧也。入天子之国曰子,天子亦谓之子,虽有侯伯之地,本爵亦无过子,是以同名曰子)。 《周礼·大宰》云: 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郑玄注:牧,州长。贾公彦疏:谓畿外八州之中,州别立一州牧,使侯伯有功德者为之,使统领二百一十国)。 《周礼·大宗伯》云: 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郑玄注:谓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于诸侯。郑司农云一州之牧。王之三公亦八命),九命作伯(郑玄注:上公有功德者,加命为二伯,得征五侯九伯者。郑司农云长诸侯为方伯)。 《周礼·典命》: 上公九命为伯(郑玄注:上公谓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为二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 根据上引礼书的记载和前贤的注疏,西周的伯制分为两种,一是由天子的二公,加命出为二伯,分掌东西诸侯,此可称为王官伯⑨,如周初的周、召二公分陕而治;一是由周王任命地方诸侯之贤明者为诸侯长,管理一方诸侯之事,王亲赐弓矢,可以征伐本方违背周王政令的诸侯,此类伯可以称为方伯⑩、侯伯、州牧。此外,蛮夷戎狄之君,也由天子为之立长,类似于方伯,只是由于他们不属于诸夏,所以只能称为子,不能称为方伯,有实而无名。礼书的记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的真实,我们可以征以比较可靠的文献和金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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