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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和伊克塔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黄思骏 参加讨论

公元13世纪至18世纪中叶,是穆斯林入主印度的时期,其中又可分德里苏丹国时期(公元1206-1526年)和莫卧儿帝国时期(公元1526-1858年,实际统治到18世纪中叶)。作为外来的穆斯林统治阶级,主要扎根于城市,其统治未深入农村;他们对农村的统治主要满足于在保留农村旧有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征收田赋;事实上从德里苏丹国起,田赋才成为统治阶级占有农民剩余的主要形式,而伊克塔制度实际上是国家的田赋资源在统治阶级中进行分配的一种形式。我国读者对这方面的情况了解甚少,过去国内也没有发表过有关的专论文章。本文将根据国外研究的最新成果,对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和伊克塔制度进行分析,以揭示德里苏丹国时期土地关系的变化。
    一、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
    田赋是以土地为征课对象,由拥有土地的农民负担,德里苏丹国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征收田赋,同它统治的范围有关。尽管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其势力远至南印度卡维里河以南,其疆域可同阿育王和奥朗则布时的疆域相比,但这是短暂时期。从总体讲,德里苏丹国只不过是北印度一个最大的区域王国,其疆域的大小同国力的强弱成正比。这些被征服、被统治的地区名义上属德里苏丹,实际上又分三种情况:由中央政府直接掌管的地区称哈里萨即国有土地,主要限于德里和河间地区;由省督掌管的地区;由臣属的印度教国王或酋长掌管的地区。国家只对前两种地区征收田赋,对后一种地区只要求按年纳贡。
    其实,这种征收田赋地区和征贡赋地区的划分不是一开始就是这样确定下来的。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公元1296-1316年)正式建立田赋制度前,大概经历了由征收贡赋到征收田赋的过程:在穆斯林征服印度的过程中开始是划地为营,征收贡赋,到了站稳脚跟后才慢慢开始征收田赋;可能先从西旁遮普开始征收田赋,逐渐扩大到德里附近,到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才扩大到整个北印度。但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之前,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之后很难找到可供说明德里苏丹国时期田赋制度的材料。因此,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主要是指从13世纪末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起至14世纪80年代菲鲁兹·沙·图格卢克统治止的田赋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估税的方法 估税首先要估定农作物的产量。这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测量土地面积(指耕地面积,下同)的基础上,按实际产量或标准产量估定农作物的产量;另一种是参考以前的田赋记录,对农作物的产量作粗略估计。大多数苏丹采用粗略估产的方法,只有阿拉-乌德-丁·卡尔吉和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苏丹在测量土地面积的基础上估定产量,但在具体做法上似乎又有些不同。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对从事耕种的所有人,不管持有多少耕地,种植何种农作物,都分别一一测量,先算出每一地区每种农作物的单位面积[1]产量,再用单位面积产量乘以土地面积算出总产量;然后再以应缴产量比例,算出每个农民应缴的田赋。如果用现金缴纳田赋的话,则用当地的标准价将实物折算成现金。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虽然同样是在测量土地面积的基础上估产估税,但在估产估税时,不是采用当地的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而是用统一的“官方公布的产量和官方公布的价格计算”,[2]而“官方公布的产量和官方公布的价格”往往高于许多地方的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从而使国家增收,农民吃亏。至于在粗略估产的基础上再估税,其随意性就更大。
    2.赋率的确定 在估定农作物产量的基础上确定赋率。阿拉-乌德-丁·卡尔吉规定田赋为产量的一半。[3]到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时赋率有所降低,占产量的1/5到1/3。[4]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大大提高河间地区的赋率,到底提高多少,说法不一。巴兰尼说增加了10倍或20倍;《穆巴拉克王朝史》说,增加了20倍;巴道尼说增加了1倍。[5]田赋比原来增加10至20倍的可能性不大,但确有很大提高,如巴道尼所说增加1倍,或象L.P.沙尔马所说,又提高到产量的1/2,[6]否则不会引起河间地区的农民起义。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从中吸取教训,又把赋率降到产量的1/5到1/3,[7]并且确定全国总赋额贾马(jama)67,500,000或68,500,000坦卡。[8]这对安定民心,促进农业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由上可知,德里苏丹国时期的赋率在产量的1/3到1/2之间变动。[9]这同古代印度国王向村社农民征收占产量1/6的土地税相比,赋率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这主要是对非穆斯林农民征收的田赋,称哈拉吉(kharaj);而对穆斯林农民征收的田赋(率)要低得多,只占产量的5%到10%。其中享有人工灌溉的土地,缴产量的5%,利用自然资源灌溉的土地缴产量的10%。[10]这种对穆斯林农民征收的田赋称乌什尔(ushr)。
    同古代印度相比,对农民征收的赋率提高了,但对农民征收的杂税却减少了。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时,除向农民征收哈拉吉(田赋)外,只征查拉伊(Charai)和加里(Ghari)即放牧税和房税;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和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统治时继续征收这两种税;菲鲁兹·沙·图格卢克废除放牧税和房税,改征人头税。[11]人头税是对非穆斯林(主要是印度教徒)成年男子征收的,称吉齐亚(jiziya);对富裕的穆斯林则征收一种类似于人头税的宗教税,称扎卡特(Zakat),占收入的2.5%。此外,菲鲁兹·沙·图格卢克还征收哈姆斯(Khams),这是对战利品和矿藏的抽成,数额为1/5;对享受运河服务的村庄征收灌溉税,占产量的1/10。[12]
    如果我们把灌溉税看作是对田赋的追加(事实上征收灌溉税只限于今哈里亚纳地区),再除去特殊税种哈姆斯,那么德里苏丹国时期对农民征收的杂税,确实品种不多(在古代印度则名目繁多),其税额累加,大大低于田赋,[13]所以田赋成为德里苏丹国时期外来穆斯林统治阶级占有农民剩余的主要形式。这是从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确立印度田赋制度开始的。正如当代印度著名历史学家伊尔范·哈比布所说:“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的税收制度也许是从他的统治时期起一直延续到19世纪甚至20世纪的一种制度。从那以后,田赋(kharāj or māl)成为统治阶级占有农民剩余的主要形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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