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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和伊克塔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黄思骏 参加讨论

3.征税的对象 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税收以田赋为主,而田赋是以土地为征课对象,由拥有土地的农民负担。不言而喻,征收田赋的对象是拥有土地的农民。这里重点要讨论的是如何对待旧有村庄头人享有免税特权的问题。德里苏丹为了便于向农民征收田赋,保持了农村旧有村庄的社会结构,并利用旧有村庄的头人继续征收田赋。在穆斯林入侵和统治印度之前,旧有村庄头人既是村庄的土地所有者,又是村庄的田赋征收人,享有免税特权。现在德里苏丹既然要利用他们继续征收田赋,就有一个要不要让他们继续享有免税特权的问题。这在苏丹内部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他们不仅享有免税特权,而且通过向农民多征(除征收田赋外,还征收附加税)、向国家少缴的办法侵吞了农民大量的剩余;他们未得国家的同意增加地产;他们在地方上有钱有势,往往成为反对苏丹叛乱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直接威胁着苏丹的统治。因此,在利用他们征收田赋的同时,应该限制他们的发展。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正是持这种观点。他采取的办法是取消他们原先享有的免税特权,要求他们毫无例外地像普通农民一样缴纳田赋,同时又迫使他们向农民征收田赋。[15]另一种意见认为让他们征收田赋负有重大的责任,所以应该给予报酬,不应该把他们降到普通农民的经济地位;既要让他们缴纳田赋,同时又迫使他们向农民征收田赋,这是一种行不通的办法。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正是持这种观点。所以他恢复了他们原有的免税特权(不缴田赋和其他杂税),作为对他们服务的补偿,但不让他们向农民征收附加税。[16]
    4.支付的手段 以什么缴纳田赋,中世纪印度与古代印度有所不同,古代印度以实物为主,中世纪印度以现金为主。伊尔范·哈比布认为到14世纪初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代,用现金缴纳田赋的制度似乎已经确立;即使在河间地区也以征收现金为主,只是在河间地区的部分地区征收实物以作储备之用。[17]L.P.沙尔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征收田赋用现金,但阿拉-乌德-丁向河间地区及德里附近地区征收田赋用实物。”[18]洛迪苏丹时,因物价极端低下,田赋的支付由现金变实物。[19]
    5.实施的范围 由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确立的田赋制度的实施范围,大致同历任苏丹的国力相应,国力强盛,版图大,实施的范围就大,国力弱,版图缩小,实施的范围就小。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新税制在从旁遮普的迪帕尔普尔和拉合尔到北方邦的卡拉和卡特尔,再到拉贾斯坦的纳高尔和查因的广大地区实行。”[20]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国力最强,版图最大,新税制实施的范围也就最大。“整个帝国,包括古吉拉特、马尔瓦、德干、南印度和孟加拉,都被置于像在河间地区乡村流行的同一种严格的税收制度之下”。[21]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之后,德里苏丹国走向衰落,版图日益缩小,德里苏丹征收田赋的地区愈来愈小,以致到洛迪王朝时,主要由地方首领征收田赋。显然,德里苏丹国的田赋制度只“在他们直接管理的地区”[23]实行,不完全符合实际。事实上,不仅由中央直接控制的地区,而且由省督控制的地区和穆克蒂控制的地区都实行由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确立的田赋制度。当然,在具体征管上可能有所不同。
    6.赋税的征管 如何征收管理田赋是德里苏丹国时期田赋制度的重要内容。大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法:首先,从阿拉-乌德-丁·卡尔吉起,在中央政府建立田赋部。其主要职责是:委派田赋官员,对哈利萨(Khālia)直接征收田赋;[23]保管田赋档案,向军事官员分配伊克塔;[24]对穆克蒂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查。[25]
    其次,为了便于征收田赋,利用旧有的农村社会结构。[26]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持旧的村社(村庄,下同)结构,继续依靠村社头人向村社农户征收田赋。二是利用村社头人以上的农村贵族和田赋官员征收田赋。在早期德里苏丹的印度教酋长称拉伊(rāis)和拉纳(rānas)。省督开始可能从拉纳那里征收田赋,拉纳通常从农民那里征收田赋。当拉纳不能缴纳被要求数量的田赋时,省督将会强制从村社头人和乔杜里那里进行直接征收。[27]乔杜里(Claudhuri)是14世纪印度农村旧贵族转化为新贵族最早的主要代表,是当时印度农村基本征收单位帕尔加纳(Pargana)的头头,连同其他农村上层,统称柴明达尔。[28]
    第三是实行分区征管。简单来说,就是谁控制什么地区,就有谁来征管田赋。具体来说,中央控制的哈里萨由政府田赋部的官员直接征收管理;省督控制的地区由省督组织人力进行征管,中央派人监督;军官和贵族接受的伊克塔由他们自己负责征管,但中央要审查他们的收支情况。
    第四是实行田赋转让和承包制度。除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时以直接征收田赋为主以外,在他之后的其他苏丹统治时期多实行田赋转让和承包制度。不仅苏丹可以分配伊克塔,转让田赋,而且省督、伊克塔受让人穆克蒂都可以在自己的伊克塔内分配伊克塔,转让田赋。至于承包田赋,只在省督控制的地区实行。
    7.谁接受田赋 接受田赋的有以苏丹为代表的国家、省督和伊克塔的受让人穆克蒂。国家的田赋收入包括四部分:在哈里萨征收的田赋、省督征收的田赋用于自己、政府和军队开支后的上缴部分、穆克蒂上缴的超过规定收入的部分,以及臣属地区首领上缴的贡赋。省督的田赋收入主要来自他所控制的省区,但他收入的田赋并不完全归他所有,在用于自己、政府和军队的开支后,多余部分要上缴国库。伊克塔受让人穆克蒂(主要是穆斯林军官和贵族)得到伊克塔上规定数量的田赋。
    二、德里苏丹国时期的伊克塔制度
    从形式上看,伊克塔是德里苏丹对统治阶级(主要是军事官员)的一种土地分配,从实质上看,分配的不是土地,而是土地上的田赋。国家通过分配伊克塔,把向农民征收田赋和在统治阶级中分配田赋有机地结合起来,但又不损害原来农村社会的结构,于是伊克塔制度在德里苏丹国时期便大大发展起来。
    伊克塔又称军功田,分配的主要对象是外族穆斯林军官,后来扩大到穆斯林贵族(贵族也带兵),有时还包括士兵。纵观德里苏丹国时期伊克塔的分配,经历了以下变化:
    1.对象的变化 当穆斯林从印度西北部入侵印度时,就有划分占有地和征收贡赋的习惯,所以在建立德里苏丹国以后,德里苏丹延续这种习惯,对军官和士兵分配伊克塔作为他们的报酬。根据印度史籍的记载,大概在吉亚斯-乌德-丁·巴尔班(公元1266-1287年)之前(含巴尔班),对军官和士兵都以伊克塔付酬。[28]到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公元1296-1316年),只对军官分配伊克塔,对士兵则用国库的现金支付报酬。[30]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公元1320-1325年)和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公元1325-1351年)都实行这种制度。[31]到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公元1351-1388年)恢复了对士兵分配伊克塔的制度。[32]
    这是苏丹国政府对中央军官兵的付酬情况。至于省督和贵族军队官兵的薪饷,一般都从他们自己的收入中支付。
    2.规模的变化 尽管历任德里苏丹实际统治印度的地区有大有小,但对官兵分配伊克塔比较普遍,决不“只是一种例外”。德里奴隶王朝第三任苏丹沙姆斯-乌德-丁·伊尔图特米什(公元1211-1236年)“已经把村和区分赐他的将领们,而以提供一定数量的战士作为条件,也就是说,把他们变成了‘军功田领有者’”。依据当时波斯编年史家齐亚-乌德-丁·巴兰尼的记述,沙姆斯-乌德-丁单在朱木拿河与恒河之间的“河间地方所分赐的军功田就有2000处!”[33]同样,吉亚斯-乌德-丁·巴尔班(公元1266-1287年)和贾拉尔-乌德-丁·菲鲁兹(公元1290-1296年)“也曾亲自或通过省督把新采邑赐给军事贵族,‘以笼络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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