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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和伊克塔制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黄思骏 参加讨论

但是,阿拉-乌德-丁·卡尔吉强调由政府直接征收和管理田赋,少分配伊克塔:他不仅收回了“由以前的统治者作为米尔克(milk,国家赐赠)、因南(Inam,国家赐赠)、瓦克夫(waqf,慈善赐赠)授予人的土地,以及作为对国家服役报酬的补助金”,[35]而且对他的士兵不再分配伊克塔,用现金支付报酬。至于对军官是否分配伊克塔则有不同的说法。据波斯编年史家沙姆斯·西拉季·阿菲夫说,阿拉-乌德-丁“放弃了赐军功田给官兵和骑兵官员的做法;”[36]印度著名历史学家伊尔范·哈比布则认为“阿拉-乌德-丁·卡尔吉坚持对他的指挥员(穆克蒂、瓦利)分配伊克塔的实践”;[37]英国著名印度史学者莫兰认为给军官分配伊克塔的量不大。[38]库特布-乌德-丁·穆巴拉克沙(公元1316-1320年)把阿拉-乌德-丁“没收的一些土地和捐赠归还了原主”,[39]并“广泛赐赠和转让(土地)”。[40]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命令对各种土地权利和贾吉尔(伊克塔--引者)作严格的调查,不合法的赐赠被收归国有”,[41]坚持只对军官分配伊克塔。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北印度的军政人员受让伊克塔的情况是:诸汗、马立克、王公和将帅(isfah′sálárs),各各都从国库拨给他们的地方取得收入。士兵和马木留克兵都得不到参加征税的权利,只靠军饷生活。军官的情况则不同。他们被赏赐整个整个的村,有权把各村缴纳的税收归为己有。只要赏赐村和区的苏丹或他的王位继承者同意,村和区就始终由他们治理。实际上,王位继承者在即位时,通常都要确立一下先前占有者的军功田。[42]
    到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分配伊克塔的规模明显扩大,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恢复了对士兵分配伊克塔的制度;二是大大提高了军政官员的薪水,薪水以现金估定,用相应数量的田赋支付即以分配伊克塔的形式支付。仅提高官员薪水,从而扩大伊克塔分配就不得了。如在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最高军官汗(khan)的薪水为200,000坦卡,而菲鲁兹向他的最高军官汗和仅次于汗的马利克(malik),仅作为个人收入,就支付400,000、600,000或800,000坦卡,至于他的大臣则达1,300,000坦卡。代替现金,他们获得单独的伊克塔和帕尔加纳(parganas)。[43]当时的波斯编年史家阿菲夫说:“由于得到上帝的鼓舞,他帝国的田赋(mahsūl)在人民中分配;甚至(所有的)帕尔加纳和伊克塔都被分配了。”[44]从而大大减少了国有土地。
    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以后,德里苏丹国走向衰落,到赛伊德王朝和洛迪王朝时,尽管苏丹统治的地盘大大缩小,但分配伊克塔的办法依旧。有的学者认为洛迪王朝时转让田赋的量(指单个伊克塔所产生的田赋量--引者)比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少,但转让的面比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要宽。[45]
    3.管理的变化 伊克塔是田赋资源在统治阶级中的分配,是一种付酬的形式。但是苏丹政府向军政官员(主要是军事官员,下同)分配伊克塔的田赋收入不可能正好等于他们的薪水收入,如果穆克蒂多得了,国家就少得,因此,苏丹政府分配伊克塔以后,对伊克塔严加管理和控制,主要目的是要了解穆克蒂的实际收入,以便让他们把超过规定收入的部分上缴国库。大约从奴隶王朝的吉亚斯-乌德-丁·巴尔班起,苏丹政府要求穆克蒂向政府每年呈报他们的收支情况。规定收支平衡后的余额或者说来自伊克塔的规定收入的“超额”部分必须上缴国库。为了掌握穆克蒂在伊克塔境内实际的征收数和开支数,巴尔班向穆克蒂委派会计进行监管。[46]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时,对伊克塔的管理采取了更为具体的措施:由财政部按特定价格估定伊克塔的田赋收入,并可不断作出增收估计;将伊克塔的田赋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穆克蒂或瓦利(wālī)之下的军队的报酬,另一部分作为穆克蒂本人和他的个人的官员的开支,并把期望产生这两部分收入的地区分开;将超过这两部分开支的收入上缴国库。[47]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对伊克塔收入严加管理,规定了三条:(1)财政部对伊克塔的增收估计每年不得超过1/11到1/10;(2)穆克蒂的收入不得超过规定收入的1/20到1/10;(3)穆克蒂官员的收入不得超过他们薪水收入的0.5%到1%。[48]为了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对军官分配的伊克塔仅限于个人薪水,不包括军队的给养。[49]到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不仅增加了对穆斯林官员的伊克塔的分配,而且放松了对伊克塔收入的管理。由于他确定的整个国家的田赋总额在他统治时期不变,因此,也就不存在对穆克蒂来自伊克塔的收入进行增收估计的问题,穆克蒂也就不再担心从他们的收入中提高对国库的上缴;放松了对穆克蒂收支帐目的审查,即使受审查,穆克蒂也不害怕;作为个人薪水的伊克塔和作为军队报酬的伊克塔名义上仍分开,实际上很难分开。[50]随着伊克塔的世袭化和逐渐成为私有财产,苏丹政府也就很少顾向伊克塔的实际收入了。
    4.性质的变化 大体来说,在奴隶、卡尔吉和图格卢克王朝诸苏丹向军政官员分配的伊克塔“没有物权的性质”,也就是说,伊克塔的受让人穆克蒂不是得到伊克塔的所有权,只是得到向伊克塔征收田赋权,并享用作为薪水的规定数量的田赋。在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之前,伊克塔不是永久的,甚至不是终身的,德里苏丹可以以各种名义随时变动穆克蒂的伊克塔,后继者可以对前任分配的伊克塔进行调整。如吉亚斯-乌德-丁·巴尔班曾想收回在老人、寡妇和孤儿手中的伊克塔,代之于现金生活补贴,只是在老人、寡妇和孤儿的乞求下才未能实行;[51]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没收所有前苏丹分配的伊克塔和其他赐赠,只对现役军官分配伊克塔;[52]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夺取了坚决支持前政权的贵族的伊克塔,恢复了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被没收伊克塔的人的伊克塔;[53]等等。只是到了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伊克塔才世袭化。“他规定:‘军官中若有人去世,应由其子补其空缺;无子则由其婿补之;如无直系后嗣,则亡人之空缺应由其最亲近的奴隶(ghulám)递补,如无此最亲近的奴隶,则由其最近亲属递补。亡人诸妻在继承顺序中为最近亲属。’‘军功田的占有者倘不能继续服军役,则在其在世时,也可由继承人补其空缺’(沙姆斯·西拉季·阿菲夫)。这样一来军功田就由法律承认可以继承了。”[54]伊克塔世袭化是菲鲁兹·沙·图格卢克对穆斯林贵族让步的产物,也是德里苏丹统治权力削弱的重要标志。到赛伊德王朝和洛迪王朝时,由于德里苏丹权力的进一步削弱,穆克蒂把伊克塔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
    不仅苏丹政府可以在全国范围(主要是在直接控制的哈利萨地区)向军政官员分配伊克塔,而且省督、穆克蒂都可以在自己的伊克塔内对下属官员进行再分配。
    伊克塔的受让人称穆克蒂。穆克蒂取得伊克塔后要为国家尽一定的义务,主要是“维持军队随时向苏丹提供”。“但至少在较早的时期,没有需要穆克蒂维持固定数量的军队或每年向苏丹国库送缴特殊数量(钱物)的证据”。[55]到了洛迪王朝时期,转让田赋(即分配伊克塔--引者)已经采取了莫卧儿时期常见的形式,也就是受让人不仅负有忠诚的个人服务的义务,而且负有从分配的收入中维持一支军队以供国王需要时利用的义务。[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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