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11—12世纪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
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大陆各国普遍经历过一段相当长的王权式微、贵族割地自雄的封建分裂时期,从西班牙、法兰西到德意志、意大利,几乎无一例外。其中,后两个国家的分裂割据局面持续近千年之久,直到19世纪中叶才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然而,与大陆各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基本同步的英国,却在完成封建化过程的同时,建立起较为强大的王权,尤其在11-12世纪时,英国以自己的封建集权君主制而在四分五裂的欧洲各国中独树一帜。这一奇特现象早已为国内外学者所注意,但对它产生的原因、建立与发展过程以及它对英国未来历史发展的深远影响,至少就国内史学界而言尚缺乏深入探讨和集中阐释。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分析,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 中世纪早期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的出现决非偶然,它是政治的和经济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的和个人的等多种历史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 首先,英国独特的封建制度是集权君主制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 众所周知,欧洲封建制度是以封土制为基础的。国王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除将部分土地留作私人领地外,其余土地全部分封给大贵族。接受国王封地的大贵族与国王结成直接的封主--封臣关系。同时,大贵族又效法国王,把一部分封地留作自领地,其余封地再分封给次一级封臣,于是,又结成新一层封主--封臣关系。如此层层分封,便形成以土地领有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等级结构。 英国保持了欧洲封建制度的一般特性,但由于特定历史条件,英国的封建制度具有某些不同于欧洲大陆各国的特点。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始于盎格鲁--萨克森时代后期,结束于诺曼征服之后。由于受到诺曼征服和封建化完成较早的诺曼底的直接影响,英国的封建化过程更为彻底,封建制度更为完备。马克思说过:“被导入的英国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比之由自然途径而形成的法兰西封建主义较为完备。”[①]英国封建主义的完备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法国及大陆各国,“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不是国王的附庸”,而在英国,“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仍是国王的附庸”。最后完成封建化过程的威廉一世凭借军事征服者的生杀予夺大权,把全国大大小小的封建主统治纳入国王封臣的行列。国王的直属封臣诺曼男爵们在再分封土地时,次一级封臣除宣誓“因为领有您的土地,我将效忠于您”外,必须附加一句:“除效忠国王之外”[②]。因此,英国的所有封建主首先是国王的封臣。这一特点通过索尔兹伯里盟誓大会集中体现出来。1086年8月1日,威廉一世命令全国的封建主出席索尔兹伯里大会,与会者全部向国王行臣服礼,宣誓“永远忠于国王,反对国王的一切敌人”。所以,在大陆各国,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权力层层下放,国王被架空,变成政治上虚有其名的最高统治者,而在英国,土地分封没有损害国王的政治权力,国王是名符其实的最高统治者,因而真正实现了土地和政治权力占有上的金字塔式封建等级结构。 第二,在法国等大陆各国,随着土地的分封,大部分土地落入贵族手中,国王只是大土地所有者中的一员,而且往往不是占地最多的,许多大贵族的领地远超过王室领地。在英国,国王保持了全国最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威廉一世不仅占有了盎格鲁--萨克森王朝的全部王室领地,还把没受来的原英吉利贵族土地中最肥沃、最广大的地段据为己有,其私人土地多达1420处庄园,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7至1/5。[③]此外,占全国领土1/3的森林宣布归国王专有。在自然经济时代,土地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威廉一世每年的地租收入高达17650镑,封建大贵族中没有一个人堪与国王相比拟。在威廉一世的直属封臣中,占地最大的年收入只有1750镑,只及国王的1/10。况且,由于英国的土地分封是在征服战争中逐步进行的,因而各大贵族的领地并非集中一处,而是分散在全国各地,如威廉一世的同父异母兄弟摩尔汀伯爵罗伯特的领地分散在20个郡内,切斯特伯爵休的领地分散在19个郡内。这样,英国贵族很难像法国贵族那样割据一方,形成地域性独立王国。英王在土地占有量上的绝对优势地位是集权君主制的强大物质基础。 其次,盎格鲁--萨克森时代遗留下来的以分郡制为主干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是11-12世纪集权君主制赖以建立的政治基础。在8-10世纪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英国建立起一套由郡区、百户区、村镇三级行政区划组成的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全国划分为34个郡,各郡最高统治权最初控制在方伯手中。由于方伯由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任命,并且大多出身显贵,桀傲不驯,所以后来国王转而贬抑方伯,重用本是国王地方经济代理人的郡长。郡长由国王单独任命,唯王命是从。到诺曼征服前夕,郡长已成为国王在地方上的主要统治工具,方伯蜕化为一种贵族爵位。 各郡都设有郡法庭。郡法庭由自由土地持有人组成,每年召开两次,是一种权力广泛的综合性地方性机构。郡法庭除贯彻执行中央命令,分配征收地方税外,主要职责是受理案件、维护地方秩序以及议决地方性事务,可见,郡法庭是一种半自治性的非常设地方机构,具有一定的地方独立主义倾向。但是,由于郡法庭由国王命官郡长召集和主持,因而不可能摆脱中央王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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