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11—12世纪英国封建集权君主制(3)
在军事上,由于全国大大小小的教俗封建主都与国王建立了封君封臣关系,都负有为国王提供骑士的军事义务,因此一旦需要,威廉一世能够集合起一支多达4200名骑士的封建军队。此外,威廉一世还享有征调民军的独占权力。在1068年进攻埃格斯特、1075年镇压诺曼男爵叛乱和1073年与曼恩人的战争中,民军都曾发挥重要作用。[⑧]封建骑士和民军是支撑威廉强大政权的两大军事支柱。最后,威廉一世还汲取了诺曼底的经验,严禁私人修建城堡,而他自己的城堡却星罗棋布,遍及全国,并通过4条纵横交错的大道连接在一起。[⑨]每座城堡中都驻有国王军队,可随时出动镇压贵族叛乱和农民起义。 为强化社会治安,巩固诺曼王朝的统治,威廉一世还建立了两种新制度。一是十户联保制,即:每十户居民联为一组,相互担保。假如十户组内有人违法犯罪,该组居民负有将罪犯逮捕归案、交付审判的集体责任。二是“唯英吉利人是问”制度,即:每当发生凶杀案,首先假定被害人是被英吉利人谋杀的诺曼人,案件发生地区的英吉利人负有交出凶手的法律责任,或者由4个自由人担保,并提出确凿证据,证明被害人不是诺曼人,否则将对该地区全体英吉利人处以沉重的谋杀罚金,并将其中一人处死。[⑩] 在中世纪欧洲其他国家和诺曼征服前的英国,教会都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都与罗马教廷保持着密切关系,与世俗王权相抗衡。威廉一世即位后,立即任命了大批诺曼人为高级教士,从英吉利人手中接管了全国教会,并将教会置于从属于王权的依附地位。在其统治的21年内,威廉一世一直无视1075年教皇敕令,(11)牢牢控制着教职任命权。所有主教的封地和象征主教权力的指环和权杖皆由国王封授,新任主教必须象世俗领主一样向国王行臣服礼。威廉还宣布,未经国王同意,英国的教徒不得承认任何教皇,不得接受任何教皇使节、命令和信函;未经国王批准,宗教会议制定的任何法律均告无效;宗教法庭不得审判王室官员和男爵,不得将他们开除教籍,不得对他们施行宗教酷型。(12) 通过以上措施,威廉一世建立起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封建王权。这一特点通过1086年全国土地赋役调查的巨大成功充分体现出来。这次调查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可谓空前,甚至连一海德或一维格特土地、一头牛或一口猪都未漏掉,“在萨克森的英国或封建的法国这事都不可能,可是在当时的英国,却丝毫不见任何有效反抗,甚至最强大的诸侯对这事也未作任何有效的反抗。”(13) 诺曼王朝后期特别是亨利二世时期,英国王权又通过多种措施进一步巩固了集权君主制。 第一,严厉打击贵族和教会分裂势力。贵族和教会是封建王权的两大主要威胁。在诺曼王朝初期,二者慑于征服者威廉的威势和铁腕手段蛰伏未动。威廉去世后,两股势力公开对王权提出挑战。大贵族以拥戴威廉长子罗伯特为名,于1088年和1095年两次发动叛乱,反对新任国王威廉二世,但最后均告失败。亨利二世即位后,大贵族又于1102年再次叛乱,结果仍以失败告终。经过几次重大斗争,大贵族分裂势力被严重削弱,此后30年内再未爆发贵族叛乱。 教会与王权的冲突始于威廉二世统治末期。冲突最初围绕是否承认新教皇乌尔班展开。威廉二世因不承认新教皇,拒不批准大主教安塞姆前往罗马拜谒乌尔班,安塞姆无奈,被迫自我流放国外。亨利一世即位后,安塞姆获准回国,但亨利要求他按照传统习惯向国王宣誓效忠。安塞姆拒不从命,双方僵持多年,最后以表面上相互妥协、实际上王权获胜而结束:主教的指环和权杖不再由国王封授,但主教人选由国王提名;所提人选经教士大会选举认可后,由教皇正式颁令授职;所有主教必须向国王举行效忠仪式、接受封地后方可正式任职。由于英国王权强大,国王的提名一般都能通过教士大会,倘若出现分歧,国王将拒绝封地以阻止新主教就任,因此,国王实际上仍控制着教会授职权。 第二,改组中央政府,强化国家机器。威廉一世时的中央政府与王室混为一体,国家管理职能由组成小会议的王室官员履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室官职大多变为世家大族的世袭财产,如王室总管和宫廷内侍分为里塞斯特和威尔家族所垄断。官职的世袭化限制了国王的任免自由,导致任职者政治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的下降。1106年占领诺曼底后,亨利一世不得不经常来往于海峡两岸,有时连续数年不在国内。(14)迫于现实需要,亨利一世把小会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常侍身边,另一部分常驻国内,组成代理政府。代理政府的首脑称政法官,其地位相当于我国封建时代的宰相。在此后的一个世纪内,政法官一直是王权的主要统治工具。 在亨利一世的政府改组中,意义更深远的是建立了最早的专业性职能机构财务署。最初,财务署只是在每年复活节和米迦勒节召开的两次小会议特别会议,会上统一收缴各郡郡长及教俗大贵族上缴的捐税,同时进行帐目结算,登记造册。后来,财务署从小会议中分离出来,演变为一个独立的财政机构。 政法官、代理政府和财务署的出现标志着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与王室分离过程的开始。财务署的建立加强了财政管理,增加了政府收入。亨利一世时国库充盈,集权君主制的基础得到巩固。 第三,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威廉一世时的郡长几乎全部出身诺曼大贵族。由于大贵族势力强大,往往蔑视王权,我行我素,因此亨利一世改变了这一政策,主要从恭顺的小贵族中选拔郡长。英国史学家戴维斯指出:“亨利一世的大部分郡长出身小男爵。他们之所以能取得郡长权力,不是因为他们在郡内有强大势力,而是因为它们能努力为中央政府工作。”(15)例如,阿斯奇蒂尔·德·巴尔摩原是一个大贵族的管家,在约克郡占有很少土地,但他对国王忠心耿耿,且才能出众,被擢升为约克郡长。在他死后这一职务由他的儿子继续担任。为防止郡长利用职权建立地方独立王国,亨利一世经常调换郡长的任职郡区,缩短了郡长的任期(有的郡长任职几个月便被撤换)。同时,亨利一世越来越多地直接任命小会议成员兼任郡长。1130年前后,有一大半郡长由小会议成员兼任。其中,休一人兼管8个郡,理查德·巴塞特和安德里·德·维尔兼管着11个郡。这样,“各郡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从地方豪强手中转入国王的臣仆手中”。(16)最后,亨利一世通过财务署加强了对郡长财政权的监督。他把各郡每年应上缴国库的各种赋税和王室收益合计为一个总数,责成郡长必须完成,称作“郡长包税额”。在结算帐目时,财务署要对郡长上缴的硬币进行真伪、成色检测,以防郡长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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