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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1861年农民改革与农村公社(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曹维安 参加讨论


    按照1861年2月19日法令,农村公社被保留了下来,并有了法律上的正式名称--村社。村社的权力机构是村社大会(米尔大会),通过大会选出社长、收税员、文书等公职人员。再由半径不超过12俄里,男性人口从300~2000人的几个村社组成乡。乡会由各村社的公职人员和农民代表组成,乡会选举乡长、乡管理委员会和乡农民法庭。法令还详细规定了村社和乡在行政、警察、司法、税收、兵役、土地和社会福利救济等方面的职能范围。
    按照传统,公社农民的份地不是按户所有而归全公社所有,然后每一农户再分得一定的地块,并有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到19世纪末,公社土地所有制在欧俄中央省份达96%,在北部各省份达98%,在南方各省约占80~90%。只是在西部各省按户土地所有制才占优势,它在白俄罗斯占61%,在乌克兰东部占67%,在乌克兰西部占86%。[②c]
    改革后,公社仍保留定期重分土地的习惯。重分土地仍与赋税分摊联系,并与农户的人口变化和他们的纳税能力相适应。1861年以前土地重分安排在人口调查时(约10~15年一次)进行,改革后则开始变成6年、9年或12年,以适应三圃耕作制的2~4个轮作期。有一些公社土地重分期限长达24年,还有一些公社从农民改革起土地就没有重分过。改革后农民的传统习惯法开始有了一些变化。长期形成的公社土地使用制度使农民习惯上认为,土地一开始就不是作为私有物,而是作为劳动的条件,每一个成年社员都有权得到一块土地。随着改革后农村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传统的习惯法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受到很大冲击。在一些村庄,土地可以转让和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土地私有意识已被一些农民所承认,在另一些村庄则仍推崇土地重分制。也就是说,富裕农民已形成了他们的新惯例,而贫苦农民则坚持土地重分原则。
    改革后农村公社的另一个变化,是农户分家现象越来越多,农户的份地也越来越细小零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青年农民,尤其是贫穷家庭的青年农民大都希望有独立的小家庭经济,他们在安家的同时,便从多子女的大家庭中和家长制的专权下分离出来。但这时,再按改革以前从地主的土地储备中给达到劳动年龄的男子分配土地的做法已不可能,这就必然造成更经常的土地局部重分和全部重分。参加土地分配的农户越来越多,每户农民的份地也就越来越少。据统计,1860年在欧俄50省每户农民占有的份地为3.5俄亩,到1900年已减少到2.6俄亩。[③c]每户的份地往往分散在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地段,有的地段竟宽不过几俄尺。如诺夫哥罗德省的一个公社,每户农民的份地都由25小块秋播地和春播地组成。[④c]
    米尔大会是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改革前大会成员一般都是各户家长。米尔大会决定的一切事务一般都以习惯法为基础。改革后米尔大会的成员已不限于家长并年轻化,一批青年户主在米尔大会上出现,并且参加者有越来越普及到全体成年社员的趋势,这是农村公社在改革后的又一变化。对这种现象,沙皇政府的官员指责说:“许多村社大会有时仅有几户人到场,没有任何权威,以两三个人顶一个。”村社大会变成“都是投票权的一群人。”不仅如此,农村妇女也开始经常参加米尔大会,并且开始为平等分得公社份地展开斗争,“婆娘们已起来造反了,她们要求土地,并得到一定结果。”[①d]这样,米尔大会的民主程度加强了。
    改革后农村公社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份地严重不足,这与改革后农村人口的大量增长有关,但更与改革时地主强制割地有直接关系。据俄国27个省极不完全的统计,地主割占公社农民的土地等于改革前公社占有土地的16%,中部黑土地带各省的割地达20%以上,有些省份被割占的土地达1/3以上。[②d]不仅如此,改革前原由公社农民共同使用的森林、牧场、水源等农用地这时也为地主霸占,因而改革后农村公社的土地减少的幅度还要更大,有人认为要达到全部土地的一半左右。这样,主要由于改革时地主的大量强制割地,就迫使农村公社不得不去租用改革后归地主所有的这些土地,从而加重了公社农民的经济负担。俄国当时持西方派观点的斯卡尔金在1870年出版的政治性特写中引用了一位农民的话说:“他〈着重号是原作者加的〉这样割去了我们一部分土地,使我们没有这块割地就活不下去;我们自己的土地四面八方被包围住了,连牲口都赶不出去;现在你要为份地特别付钱,也要为割地特别付钱,并且要多少就得付多少。这算什么改善生活!加在我们身上的租役和以前一样,而土地却被割去了一部分。”[③d]份地的不足,使有些地方的公社难以保证所有成员的最低生活,许多农民被迫租出土地,出外做工。1861~1970年间,每年给出外做工的农民所发的长期护照是5.92万份,1891~1990年间增加到184.5万份。据1893~1897年统计,农村无地人口占农业总人口的7%,达430万人。[④d]
    总之,1861年改革后俄国农村公社的变化是多方面的。这些变化的主要特点是农村中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公社农民的阶级分化加速,他们的传统习惯开始改变;同时,米尔大会的民主程度也加强了。不过,改革后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公社农民份地不足和贫困化程度日益严重,农民对地主强制割地极度不满,这就使原来传统上作为沙皇专制制度大厦支柱的农村公社,极可能开始与这座大厦本身发生位移。
    
    从1861年到1905年的改革后时期,农村公社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消失,这主要是由于沙皇政府采取了维护农村公社的政策。因此,尽管富裕农民的私有制倾向从公社内部,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公社外部,对它不断进行夹攻,但由于国家政权在政治上的积极保护,农村公社还是被保存下来。起初沙皇政府维护公社既有如前所述的政治上的目的,也有改革后初期在财政上的考虑,因为除了正常的国家赋税以外,还有政府贷给农村公社的巨额赎金需要收回。1878年由于欠缴赎金和税款的农民激增,政府决定强力出租这些农民的土地给其他人或公社内有支付能力的成员,期限6年。但这样一来,从破产农民那里追缴赎金和税款就更为困难。1882年,沙皇政府被迫减少赎金1200万卢布。到1885年又决定用间接税代替人头税。建议人头税改革的财政大臣邦盖这样解释它的必要性:“显然,继续从农民那里征收人头税将会引起欠缴税款者的大规模增加,是应该用某种方法代替它的时候了。”[①e]
    进入80年代以后,亚历山大三世政府从保卫专制制度的立场出发,开始实行反对改革的“强化公社”政策:1886年立法限制农民分家;1889年颁布地方行政长官条例,地方长官成为农村生活甚至农民人身的全权管理者,他可以否决米尔大会的任何决议;1893宣布农民份地不得转让,土地全部重分周期为12年,并且完全禁止农民退出公社。应该说,这一时期政府强化公社,确实主要是从行政警察角度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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