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权与西欧中世纪中后期的政治发展
我们的一些有关论述曾过分偏重西欧中世纪的政教斗争及其分裂有害的一面,忽视了它们有力合作从而对西欧中世纪文明的建设作出共同贡献的一面,以致难以对西欧中世纪中后期的政教关系及其客观作用作出全面评价,本文缘此而发。 一 西欧中世纪的教权有着与政权自觉合作的一面。这种合作的程度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但一般说来,从11到13世纪,政教关系有一个从合作为主到以斗争为主的演变过程。不过在斗争的同时,合作也更为广泛。 教权兴起之初,到处与王权携手并进。 教会改革实际上是世俗统治者直接插手组织起来的。910年阿奎丹公爵虔诚者威廉一世建立了克吕尼修道院,他建院的目的就是要把它作为遵守圣本尼狄克规章的一个榜样。[(1)]教廷革新在其开始时“主要是皇帝的事业”[(2)]。在为恢复教规、禁止圣职买卖、禁止教士结婚姘居而召开的各次宗教会议上,皇帝亨利二世(1002-1024)是比教皇和大主教还要鼓舞人心的力量。亨利三世(1039-1056)也把改革教会看成自己生平的最高目标。[(3)]他接连任命几任教皇,企图革新乌烟瘴气的教廷,最初提出反对世俗授职的立奥九世(1049-1054)也是他任命的,而且是他的亲戚。在皇帝的多年干预下,教皇终于“获得了道德威信”。[(4)] 在德意志的皇帝帮助教廷改革教会时,法国的教会一直在帮助国王们复兴王权。10世纪末,法国王权处于最衰微之中。987年教会大力支持法兰西公取代了加洛林王朝,这显然与教会看中法兰西公的能力有关。陶特说道:“加佩的就职是教会的胜利……要是没有一个强大的国王,成千的封建小暴君的欲望和贪婪会没有任何限制。”[(5)] 法国教会与王权的密切合作还特别表现在上帝和平、上帝休战运动上。在“政治权力最分裂的地方”,教会领导了这场运动。[(6)]这场运动深受社会欢迎,很快向欧洲各国传播。1023年波未主教向贵族要求的一份誓词很能说明教会行使权力的意义。誓词说:“我决不带走公牛或母牛或任何其他驮兽;我决不捕捉农民或商人;我决不……我也决不殴打他们来获得他们的食物。我决不从牧场捕捉马、骡和驹;我决不破坏或焚烧他们的房屋;我决不……我决不……”[(7)] 从法国看,教会发挥作用是王权集中的必要前提之一。哈伦说的正是这种情况:“在许多地方,由于国王无力,主教和修道院长们都转向主教团和教皇寻求帮助。教会有能力找到各种实际办法,为教会,也为平民大众普遍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稳定和组织。”[(8)] 11世纪后期,授职权斗争开始,政教关系趋于紧张,但随着经济发展及各地联系的加强,政教“合作”某种程度上也更为深入、广泛了。 首先,教权与政权在诸如十字军、镇压异端等问题上紧密合作。对镇压异端,这是13世纪时被称为半异教式的皇帝腓特烈二世也是毫不含糊的。 其次,王权增长,王室事务增多,大批有文化的教士为国王服务,在王权增长的过程中作用越来越大。萨瑟恩认为这是教权增长快于王权的原因。他还说:政府机关管理日益复杂,需要专业知识,拥有文化的教士显得重要起来,而且就在11世纪末,俗人放弃文化学习达到了最彻底的程度。当时一位教士甚至说:“一个文盲国王是一头戴着王冠的蠢驴”。[(9)]教士们在12和13世纪“虽然人身上只从属于教会管辖,但却是世俗政府中最有能力的代表。”[(10)]法国国王路易九世最重要的顾问中,就有鲁昂大主教尤德斯·里各德,未来的教皇(克莱芒五世)居伊·富尔宽、巴黎大学神学院的创办人罗伯特·德索蓬这样一些高级教会人士。从1254年起,路易九世每年向各地派出巡回调查专员,了解地方官员滥用权力情况,这些调查专员大都是法兰西斯派僧侣。[(11)]可见,教士们在一定情况下既是教权集中的执行者,又是王权集中的拥护人,因为这两种权力的集中在很长期间内有一致之处。在某种意义上,这些教士是政教合作的桥梁。 二 教权与王权的“合作”,还有不自觉或非自愿的一面,这一方面的“合作”较不直观,但更为深刻。 1.教会改革和教权集中为君主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有组织、有纪律的“民族”教会。在教皇帮助下,各级教会摆脱了各级世俗统治者。但教皇虽攫取了这个权力,他的授职只有在世俗统治者的同意,或“归根到底只有在他们吩咐之下才有效”。换言之,国王同众多的地方利益打交道,不如同教皇一个人打交道更方便。所以,教皇的授职权反过来有助于国王把这个权力拿过来。[(12)]14世纪初,当法国国王与教皇翻脸时,支持国王的是一个相当有秩序的、强大的民族教会。没有教会改革和教权集中,决不会有这样一个教会。不仅法国如此,其他国家也相类似。 2.教权为王权提供了可资借鉴和吸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教权集中的结果之一是,它所拥有的文化优势在法制和行政组织的建设上充分表现出来。萨瑟恩说道:“当古代法律和政府传统在欧洲完全湮没时,教皇们保存了他们可以赖以建立法律体系的各种成份。此外,他们还可以要求西方的其他统治者不可能希冀的立法权威。”[(13)]由于教皇提供的保护可靠、有力,不仅教堂、修道院、宗教团体,而且包括国王在内的各级封建主,都经常向教廷申诉,要求教廷裁决。教皇们常常亲自判案,以致1150年前后,教皇成了“欧洲最忙的人”。这“主要不是因为教皇希望这样”,而是“诉讼人都不惜任何代价力求达到教廷”,因为教皇的判决“比任何其他人给的都更有力、更好。”[(14)]教廷通过这样范围广泛的活动,才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规。“如果没有教皇的霸权,任何这一类综合性的法律体系要发展起来是不可能的。”[(15)] 教会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仅为国王们提供了借鉴、吸收的源泉,而且直接有助于国王们的法制建设。200多年前,孟德斯鸠就看到了这种关系。他说道:“教会的裁判权削弱了领主们的裁判权并且加强了国王裁判权的势力,国王的裁判权反而逐渐限制教会的裁判权;后者便在前者面前退缩了。”但国王法庭吸收了教会法庭裁判形式好的东西,并改正了它的弊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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