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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近代欧洲国际体系的建立与演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苏社会科学》 计秋枫 参加讨论

维系近代欧洲国际体系的第二种纽带是共同的国际行为准则。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近代国际法科学产生于17世纪初,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出版《战争与和平法》是其诞生的标志。虽然在16世纪中已有了一些有影响的国际法学家如布鲁纳斯、维多利亚、苏亚利兹、真提利等人,但之所以只有格老秀斯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是因为格老秀斯系统阐述了一整套近代意义的国际法理论,而不是单纯地编篡、注释某些法规。如前所述,格老秀斯确认国家的主权地位,但他又强调:“在各国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共同的法律,一种在战争准备时期和战争时期同样有效的法律。”(15)这种法律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被他大大世俗化了的自然法,另一类是被他称作为“意志法”的万国法,包括罗马法中的一些法规、各国间订立的条约和业已存在的一些惯例。格老秀斯认为这两类法律之间存在着区别,关于国际关系的自然法是不可变更的,而万国法则是可变更的,它们的强制力来源于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愿。(16)格老秀斯的这套理论在当时具有一个非常现实的意义,即他既确立了国际法的地位,又给了各新兴主权国家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充分的行动自由。正因为如此,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出版伊始便广为流传,被译成英、法、西班牙、丹麦、波兰、瑞典等各种文字,据说三十年战争中的头号战神、瑞典国王古斯塔夫·阿道夫出征时身边始终带着这本著作。(17)当然格老秀斯提出的规则被国际大家庭所接受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到了十七世纪末,各文明国家都认为自己受国际法的拘束,而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就是格老秀斯的规则。(18)
    欧洲国际体系的第三种维系纽带,是西欧各国从中世纪继承而来的封建依附关系。近代民族国家虽然大致建立在民族范围之内,但各国统治家族之间却有着千丝万缕的渊源。封建领主把婚姻当作扩大财富领土的重要手段,近代早期专制君主并未抛弃这一手段。在17、18世纪的欧洲,王室联姻极为盛行,以致大多数国家的君主或近或远都是亲戚,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成为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婚姻导致了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甚至分割。(19)纵横交错的联姻关系引发了无数次有关继承问题的国际争端,近代早期几次重要战争的起源都与遗产继承有关:1667-1668年的遗产转让战争、1700-1713年的西班牙继承战争、1733-1735年的波兰王位继承战争、1740-1748年的奥地利继承战争等等。近代早期的欧洲国际体系,颇似一种“国家家庭”,一种由相互关联的王室组成的“王朝共同体”。
    考察一下欧洲国际体系的内部运作机制具有更大的意义,因为,直至今天,这些方式仍在国际事务中有所运用。近代欧洲国际政治中一个最常见的原则或许要推“力量均衡”或“均势”原则。这个原则同其他许多外交创端一样,也发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微型国际体系。中世纪后期的亚平宁半岛存在着五个力量大致相等的区域性大国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教皇国和那不勒斯,它们一度承认了无法摧毁它国的现实因而都努力争取相与为安。一些敏锐的学者从这种事态中发现,当几个国家的力量大致相等从而互不构成对它国的威胁时,各国间就能获得和平与安宁,因此,在处理国际事务时最重要的目标就应该是保证不出现某个威胁性的霸国。历史学家圭奇阿尔尼对推广这种思想所作的贡献最大,他在其著《意大利史》中强调:意大利在15世纪下半叶沐浴于和平与安定之中,乃归功于佛罗伦萨统治者洛伦佐·美第奇的出色才干。美第奇深知,如果意大利任何一个大国过于扩展它们的势力,就将有损于佛罗伦萨共和国及他本人,为此,美第奇绞尽脑汁设法把意大利事务安排得完全平衡,使其不致有利于加强任何一方,从而构成了意大利安定的基础(20)“均势”的概念很快传播到欧洲其他国家,《意大利史》的英文译者在将他的译著呈献给伊利莎白女王时忠告女王:“上帝给了您力量的天平仪和法码,让您按您的意愿来反复平衡您所处时代基督教世界诸国王们的行动和意图”。(21)这段忠告切中了事局的要害,伊利莎白时代英国的反西班牙政策正是为了摧毁哈布斯堡帝国霸权、达成欧洲世界的力量均衡。三十年代战争后哈布斯堡帝国被削弱,欧洲实现“力量均衡”便有了可能,欧洲列强英、法、奥地利及稍后加入强国行列的普鲁士和俄罗斯把维护均势格局的思想贯彻到了政治现实之中。虽然总有这个或那个国家试图夺取在欧洲国际体系中的优势或霸权地位,但它们却无一例外地遭到其他国家的联合抵制而归于失败。1713年结束西班牙继承战争的《乌特勒支和约》明文宣布“力量均衡是相互友好和各方持久和谐的最好和最牢固的基础,”本和约的宗旨就是要“通过力量均衡建立基督教世界的和平和安宁”。(22)
    然而,“均势”原则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美好,它并不能够消除战争,而且,它还有可恶的“相互补偿”的一面,即:当一个强国的力量有所增加时,其他列强就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以维持原有的平衡,这势必要以牺性弱国的利益为代价。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后的一百多年里,欧洲发生了那么多次战争,每次战争总使一些弱国受害。18世纪中有三个一度显赫的国家西班牙、瑞典和波兰被瓜分,就是“均势”机制之残酷性的佐证,19世纪中欧洲列强又在维持“均势”的旗号下心安理得地瓜分了亚洲和非洲的许多殖民地。因此,当代的一些国际关系学家理智地评价说:“均势的主要功效并非保证和平,而是保护国家体系本身”(23)。这是颇为中肯的。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近代国际体系从最早的西欧地区扩展到整个欧洲、继之扩及全世界并能延续到今天,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均势”原则的屡屡运用。
    “均势”不是近代欧洲国际体系中唯一的运行原则。由于战争往往是维持均势的最后必要手段,当一场大规模破坏性的反霸权战争结束后,对战争的代价心有余悸的欧洲政治家们便试图寻求以合作来替代对抗,此时就出现了“欧洲的协调”。路易十四之后以“英法协约”为核心的大国协调,曾在数年内有效制止了欧洲的动荡;拿破仑战争之后神圣同盟体系则被看作是最成功的协调机制;有人甚至把19世纪后期的欧洲政治也称为“欧洲的协调”。(24)在本世纪,“欧洲的协调”也曾在扩大的范围内重现过两次,即1919-1920年“国际联盟”的有效活动期和1945-1946年联合国的创始期。但所有这些协调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持续时间极为短暂,一当各国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一定的激烈程度时,“协调”便告崩溃,国际体系回复到以力量为依据的均势格局。
    近代欧洲的国际体系是一个不断扩展的有机体,它最初存在于西欧地区、即中世纪的“基督教国度”范围,18世纪初扩及东欧地区。彼得大帝推行“西化”改革并领导俄罗斯进行一场胜利的对外战争(北方大战1700-1721年),俄国得以加入了欧洲国际体系。俄罗斯加入后即开始与奥地利合力进攻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它们的领土扩张又逐渐将巴尔干诸民族纳入欧洲国际体系。与此同时,西欧各海权国家的海外扩张也日益成功,但由于欧洲列强出于其殖民掠夺本性不能同样平等地对待欧洲以外的国家和民族,因此直到19世纪下半叶,还不能说已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国际体系,而只能说全世界成了欧洲国际体系的外延。只有到了世纪之交,当日本和美国这两个非欧洲强国蹶起后,欧洲国际体系才扩展成为一个全球体系;再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欧洲国家相对实力下降,“欧洲中心地位”瓦解,欧洲国际体系便完全融入了世界国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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