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德意志封建政体对社会制度转型的制约(2)
二、封建政体对经济结构的影响 15世纪德意志封建政治制度的发展没有跟上历史前进的步伐,它的经济结构中也有不利于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因素。15、16世纪,德意志经济的某些领域中在西欧确实处于领先的地位,从表面上看在很多方面都已经具备了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条件,实际上却不竟然。德意志的商业发展的比较早,但中介贸易的比例非常大,这是因地理位置决定的。德意志地处欧洲的中部,横贯南北的莱茵河连接着地中海和北海两大贸易区,莱茵河有能通航的众多支流,沿这些支流可以进入多瑙河水系,经匈牙利、巴尔干地区直抵黑海;可以与德国北部高地的走廊黑尔韦格路相接;可以向东和向北进入东海或北海的航线到达英国;也可以经弗里西兰、沿北海岸到达东海和斯堪的那维亚。地理位置的优势使德意志的商人直到中世纪的晚期都有可能控制着欧洲的中介贸易。德意志的贸易活动,特别是远程贸易进行的相当早,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封建统治者的经济政策。早在10世纪,外来的商人就沿莱茵河进入德意志地区贩运东方的物品,他们得到了德意志皇帝给予的各种特许权,允许他们有迁徙的自由,从商的自由,给予他们皇权的最高司法权的保护,限制地方封建主随意向他们征收关税,等等。享有这些特许权的商人们居住在一起,成为城市兴起的第一块基石(注:王亚平:《中世纪的远程贸易和德国城市的兴起》,《历史研究》1993年第5期。)。 远程贸易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地方封建主也都效仿皇室给予商人各种特许权,积极兴建城市,吕贝克、科隆、奥格斯堡、纽伦堡等诸多城市都是中介贸易的集散地。城市进行中介贸易的一个重要政治条件是不受地方封建主的干预,这是12世纪城市自治运动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城市自治运动得到了皇权的支持,许多城市是以特许权的形式实现了城市的自治。有了自治权,城市之间才能结成利益集团,才产生了类似汉撒同盟这样专门从事中介贸易的跨国的经济集团。15、16世纪相交之时,欧洲经济重心从意大利转移到了北海岸,荷兰一些从事海外贸易的大商人在后来成立的联省共和国政权的支持下发展成为大的垄断公司,垄断海外贸易,聚集资本,从中产生了商业资本家。在德意志,情况恰恰相反。应该说这次欧洲经济重心的转移对于德意志北方的诸城市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反而是一次大发展的有利契机。因为这些城市仍然是北海和波罗的海贸易的主力军,它们的商船的货运量仍然超过英国和法国,埃姆登、不莱梅、汉堡、吕贝克等大的港口仍然在海外贸易中占具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这些城市是独立的、自治的,它们组织的汉撒同盟只是一个松散的利益集团,它们又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集权的政权给予支持,所以无法与垄断集团较量,只有败下阵来,逐渐丧失了海外贸易的优势,自行解体。 中世纪德意志的远程贸易活动带动了造船业的发展,北德的汉堡和吕贝克是欧洲最早的造船业中心,这里不仅制造远洋的大船,而且还制造航行于内陆河流的浅水小船。造船业的发达得力于冶金业和采矿业的规模。采矿业和冶金业是中世纪德意志的第一大手工业,这首先是因为其境内有极为丰富的矿藏资源:南部蒂罗尔区的铜矿;中部哈茨山和东部波希米亚厄尔茨山的银矿;从坎尼斯堡到诺伊索尔的金矿和银矿。此外,还有铅矿、汞矿、盐矿等等。采矿的设备和技术都较为先进,采矿作业的分工细致,有采掘、机械、排水、选矿、洗矿等多个工种。矿区的规模很大,在蒂罗尔区的一个矿区内共有七千多矿工,仅排水一项工序每天就需要约五六百人。施瓦茨矿区的人数更多,达1.2万人(注:科伦苯茨:《德意志经济史》,慕尼黑1977年版,第1卷,第248~ 249页。)。矿藏资源的开发带动了冶金业和冶金技术的发展。16世纪中叶在德意志最先发明了使用化学技术进行提炼矿石的新方法,既提高了冶炼的产量也提高了冶炼的质量。这一时期德意志铁的年产量达3 万吨,共有180 个锻锤,生产的品种有轨型铁、条型铁、铁板等。采矿业和冶金业促进了武器制造业、铁蹄和铁钉的制造。把采矿、冶金和制造连为一体的是包买商。包买商制在酿造业、麦芽制造业、面粉加工业,特别是纺织业中都广为实行。 纺织业是中世纪德意志的第二大手工业,以亚琛为中心沿莱茵河逆流而上至中游到科隆和黑森;以慕尼黑为中心的巴伐利亚地区;在施瓦本地区以及在奥格斯堡、沃尔姆斯等都有纺织业的生产区。在这些生产区内,织机成行的生产规模随处可见。例如在慕尼黑,有三千左右的手工业者在120架呢绒织布机上轮流作业(注: 科伦苯茨:《德意志经济史》,慕尼黑1977年版,第1卷,第178~188页。)。 德意志的纺织业以棉麻混纺的粗斜纹布和丝绸制品享誉欧洲,但是这些纺织品的部分原材料则来自东方:棉麻混纺所用的棉花来自叙利亚;丝绸的丝是经威尼斯从东方运来的。包买商推销他们运进的原材料,同时又出售制好的成品,他们利用手中的资金和货源组织城乡手工业者的生产,组成了一个横七竖八的包买商网,几乎遍布德意志境内的各个地区(注: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6年译文版,第2 卷,第337~339页。)。包买商制度之所以能在德意志地区很早就实行,是因为那里有相当数量的自由农民。在德意志农村,马克尔制度长期保存下来(注:库利舍:《中世纪和近代社会经济通史》,慕尼黑1988年版,第1 卷,第26页。)。马尔克是农村中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形式,马尔克的成员人身相对地比较自由,他们有自己的份地和宅地,只为皇室服徭役和兵役。另一方面,德意志的封建主从10世纪末就开始以马尔克的组织形式不断地向东部斯拉夫人居住区殖民。为了鼓励农民拓垦荒地,封建主给予农民土地的用益权,虽然他们还要担负贡赋、劳役、兵役等各种封建义务,但是人身却相当自由,在拓荒运动中产生了一大批拓荒自由农民。农民的自由身份主要的表现在对土地的经营方式上,农村中较早地出现了分成制,即对土地的一种承租形式。承租者以交纳货币地租的方式租得土地,拥有自由经营土地的权利,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订有契约,规定承租的有效期限和双方分配收成的比例。这种分成制实行的先决条件是大量自由农民的存在,因为“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为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 76页。)。分成制经营方式产生的最重要的结果是农业的专业化,出现了葡萄种植区、粮食种植区、经济作物种植区。莱茵河、易比河和威悉河沿岸是葡萄产地;萨克森、图林根和北部沿海一带盛产啤酒花;奥格斯堡、科隆是亚麻的产区;图林根、埃尔福特的大部分地区种植大青。农业的专业化使农产品进入了商品生产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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