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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英格兰早期市镇会议初探(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 胡莹 参加讨论

在新英格兰殖民地,政治生活是始于乡镇的,每一个乡镇最初都象一个“独立王国”,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殖民统治当局也无权干涉或过问。相反,在这里,人们普遍地认为,地方议会的权力是来源于乡镇的,因而它的法律必须得到由市镇人民选举的地方议会代表的同意。罗德艾兰的政治民主则更进一步,那里1647年规定选民有立法的创制权和复决权,各乡镇人民有权“自由地取消地方议会制定的任何法律。[26]法案首先由一个市镇会议提出,由其他市镇讨论,在各市镇都同意后,交由议会通过,最后再由各市镇的选民投票表决批准或予以废除。1650年在建立代议制政府时又规定乡镇有权将不受人民欢迎的法律交付人民重新投票。1658、1660年又两次颁发了类似的法律。[27]
    在涉及到所在殖民地全局性的义务问题上,各乡镇有责任要听从殖民地政府的指示;但是政府关于这类义务的规定,只是一种原则性指示,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般地说乡镇又恢复了它的一切个体独立性。例如:赋税是由地方议会表决的,但计征税款的却是乡镇;设立学校是上级的命令,但花钱办学和管理学校的却是乡镇。在这里,乡镇享有全部行政大权,上级政府的各种法律和命令都要通过乡镇官员来执行,用托克维尔的话说就是:“不是中央政府把它的官员借给了乡镇,而是乡镇把它的官员借给了上级机关。”[28]全地区性的法律往往由乡镇的行政委员们监督或亲自执行。如乡镇官员中专门负责监督法律执行的“十户长”(Tithing man)就是不向上级机关提出报告,不得在礼拜天外出的官员。在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并不另派专人制定全殖民地性的治安条例,而是由乡镇当局或乡镇官员会同治安法官,根据当地的需要,规定本地的社会生活细则,公布有关公共卫生、正常秩序和公民道德的守则。而且,乡镇的行政委员还可以在没有外来指示的情况下自行处理乡镇经常发生但又无法预见的紧急事项(如传染病等)。
    市镇会议权力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它与市镇各级官员的关系上。新英格兰乡镇所有官员都必须按市镇会议的指示工作,服从市镇会议的权威。如果有人对此发生怀疑,那么市镇会议便会给他训示:“绝对禁止任何与本会议之决议相悖之事。”[29]在所有乡镇官员中,最主要的是行政委员。他们的人数各乡镇不等,由市镇会议选出,每一年改选一次。他们的责任是在会议休会期间处理市镇的日常事务。与其他市镇官员一样,行政委员也必须按市镇会议通过的原则办事,而且为了限制行政委员的权力,各镇还专门制定详细的规则。如哈特福德1638年制定的有关规定就有7条。[30]如果行政委员要对市镇会议既定的事项做任何更改,或拟办一项新的事业,那就必须请示他们权力的给与者。比如,打算办一所学校。这时几个行政委员就要找一个日子在事先指定的场所召集全体市镇会议成员开会。会上,他们提出自己的要求,向大家说明解决此问题的办法,需要多少款项,拟建于何处等,大家就这一切问题进行讨论后,便定出原则,选定地点,表决筹措费用的办法,然后责成行政委员执行大会的决议。在召集市镇会议方面,行政委员虽有权召集,但其他人也可要求他们召开。如果十名选民想提出一项新的计划并要求乡镇支持,他们就可以请求行政委员召开市镇会议。这时,行政委员必须答应他们的要求,并且要主持会议。因此有的美国史学者感叹说:行政委员对市镇会议来说仅仅是个跑腿的,他们与其它市镇官员一样都是市镇会议的仆人,只有市镇会议才握有“实际决定之大权。”[31]
    市镇会议的独立与有权,对培养人民自主独立的精神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市镇会议的独立和强大,只能培养出顺民,而决不能造就既保持个人自主自由,又为社会的联合而自觉服从权威的公民。
    3) 分割权力,多人分掌。在新英格兰市镇内部,行政权分散在由人民选举的各种官员手中。一个乡镇有主要官员19名,其中包括:数名行政委员;数名财产估价员,负责估价居民的财产;数名收税员,负责按估价的财产收税;一名治安员,负责乡镇治安和边界防卫;一名乡镇文书,负责记录市镇会议的审议事项和管理户籍;一名司库,负责管理乡镇的财务。除此之外,还有一名济贫工作视察员,负责执行济贫法;几名校董,负责管理公民教育;几名道路管理员,负责大小道路的一切管理工作。此外,各乡镇还有许多不取酬金的公职人员。例如1720年,马萨诸塞的某个镇常设官员数包括这类无报酬公职人员共有97名。[③②]这些官员彼此之间并无隶属关系,法律为他们中的每个人规定了职权范围,他们是完成本职工作的全权主人,只承认乡镇的权威。
    总之,市镇会议权力结构的本质特征是分割权力即增设官职,把社会权力分散给许多人掌握,使每个官职只拥有履行职务时所必要的权限。这种体制一方面削弱了官吏,加强了市镇会议的权威;另一方面又使尽可能多的人参加公共事务的管理。结果,在新英格兰诸乡镇选民经常开会审议地方委员会的管理措施,自觉关心乡镇政权的运行情况,并且通过分掌权力而锻炼了自己的社会与政治活动能力。
    2.2 市镇会议的运行机制
    1) 选民资格。在殖民地初期,各地对市镇会议的选民有过一些限制和规定,除了妇女和儿童不能参加外,还有宗教和财产资格限制。宗教限制主要存在于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的最初几十年中,那里市镇会议的参加者是镇上“全体自由民。”但是按照马萨诸塞地方议会1631年的决定:“除教会成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被承认为本政治团体的自由民。”[33]而早期马萨诸塞清教教会的入会条件又非常严格。申请加入教会的人仅仅行为无可指责或赞成教义还不够,他们还必须先使长老,然后使全体会众满意地认可“上帝已洗净了他们的灵魂,或上帝已如何使他们皈依了宗教……因此他们是真诚的信仰者;他们已由于自己的原罪和实际的犯罪而真正感到了心灵受创,因此坚信《圣经》所说的仰仗天恩赦免罪恶,并以此作为他们信仰的基础;他们衷心信仰耶稣基督……而且还熟知《圣经》内容。”[34]这种作法的结果自然是使许多人被排斥在教会之外,从而也就被排斥在市镇生活之外。在普利茅斯,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市镇居民的教会成员资格,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这种限制。关于财产限制:在康涅狄格,有资格参加市镇会议的是那些镇上各个家庭的户主和已婚或未婚的成年男子,他们应该有一定财产基础--有土地或固定职业。1679年,地方议会把市镇会议的选民财产资格限定在50先令以上。[35]在罗德艾兰,“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男子,即指土地所有者都可参加市镇会议。在马萨诸塞,根据1692年特许状,地方议会对参加市镇会议的居民进行财产限制,只有拥有不动产20英镑以上者才有权参加会议。[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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