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作为古希腊史研究中的重大问题之一,古往今来一直深受学者们关注。概括以往的研究,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一种主张梭伦是民主政治的建立者,梭伦改革之后,雅典基本上是一个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一种认为克利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体,雅典从此成为一个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另一种则坚持梭伦和克利斯提尼改革都未改变雅典政体的贵族性质,只有厄菲阿尔特改革才使雅典形成了民主政体。 本文拟从史学史角度对上述观点作些分析,并就当前研究中存在的理论方法问题谈谈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 关于梭伦改革,亚里斯多德认为它具有一定的民主特色,这些特色表现在:“第一而且是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作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庭申诉的权利……”(注:亚里斯多德:《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IX,1 、XXII,1、XXLLL,1。)以学术界认同的观点衡量, 亚里斯多德所谓的“民主特色”似有些牵强,也许正因为如此,他并不认为梭伦政体是一种民主政体,而仅仅是一种温和政体。亚里斯多德之后的西方学术界,认为梭伦立法具有一定民主因素的学者不乏其人,但很少有人认为梭伦创立了民主政治。在我国学术界,建国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梭伦改革为民主政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近年有人提出,梭伦所建立的政体就是一种民主政体,或说是一种早期民主政治,其主要理由为:1.斗争的矛头指向贵族寡头统治;2.提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始以民主、自由为基本的政治原则;3.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开始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一切官职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每个贫穷公民开始享有三项政治权利:即在公民大会上投票发言,听取执政人员的公务报告并审查其功过,有权被选为陪审员出席法庭审案;4.城邦最高统治者,既有选任的行政长官如执政官,也有平民拥戴的“僭主”。他们都循法治而不行人治。废除贵族制法律,制定维护平民和邦国利益的新法律,推行适合全民利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注:松涛:《试论梭伦改革的历史地位》,载《南充师院学报》1985年第4 期。)。 论者在资料搜集、理论阐明等方面显然做了不少颇有价值的工作,值得称道,但他们似乎仅仅注意了雅典政体中的民主因素,而未重视这种因素在整个政体中所占的比重。这实际上是一个方法问题。在我们看来,通过比较得到的民主因素或贵族因素的比重才是判定梭伦政体属于何种性质的尺度。虽然论者也曾指出,贵族会议在这一政体中仍享“部分权利”,但这个“部分”在整体中究竟占多大份量,与平民所享“部分”孰大孰小,均未给予必要的说明,而缺乏这种说明,便很难确定政体的性质。在世界历史上,处在相同历史阶段的国家政体形式都不会包含单纯一种因素,而我们给予的政体名称又不能将这些因素都全面表达出来,因此必须对之作出大体的比重分析,分析的结果,按学术界的习惯自然是何者比重大些便以何者作为政体的名称。这里所谓“比重”,当然不是指将民主因素和贵族因素进行精确的量化,说明各占多大百分比,而是强调在政体运行的主要方面何者居于主导,比如在法律制定、官员选免、政策颁行等等方面。类似重大问题获得了解决,政体的性质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除此之外,问题本身也应进行深入研究,例如,构成这一问题的重要之点血缘关系、财产原则、民主机构等。血缘关系是氏族贵族维持统治的组织基础,要建立民主政体,必须大力削弱并进而废除旧的血缘关系,使氏族贵族反动势力无所依存。但是改革显然没有触动这种关系,氏族、胞族、部落等血缘组织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一仍其旧(注:参阅C.Hignett,A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oxford1975,pp86~107。)。 财产原则是划分等级和分配权利的主要依据,由梭伦设立的财产原则使占人口极少数的社会第一、二等级垄断了国家的高级官职,而占人口大多数的第三、四等级却只享有对这些官职的选举权。第三等级虽可充任四百人会议议员,但对政治局势的影响十分有限。财产原则的建立当然打击了氏族贵族势力,但同时也为民主化进程设置了障碍。在公元前5世纪雅典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财产原则不废,民主政治便难立。民主机构执掌大权是民主政体的核心内容,梭伦虽创立了陪审法庭等民主机构,却很少赋予它们相应的职权,例如国家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仍由贵族会议和执政官委员会执掌,它们甚至不经上诉、立案,即可开庭审判(注:G.Grote's Greece,Vol.3.newyork,p103、122、129。)。基于以上几点,梭伦改革似没有使贵族把持政权的局面发生动摇,在一些方面约还有加强。梭伦改革的动机之一,是运用贵族会议和执政官委员会的威力加强对国家的统治,这正如他在诗中所说,“如同以两支强劲的锚稳定处在风暴中的船”(注:G.Grote's Greece,Vol.3.newyork,p103、122、129。)。 所以他保留了执政官委员会特别是贵族会议对公民大会和四百人会议决议的否决权,保留了它对国家大事的最后决定权。另外,通过改革,它还获得了监督法律实施、监察公民生活、惩治懒汉放荡等多方面新的权力(注:参阅J.B.Bury,AHistory of Greece,London,1931,p185.)。 梭伦改革后,由贵族控制的各机关似仍处在国家权力的峰巅,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等机构则处于从属的、次要的地位(注:G.Grote's Greece,Vol.3.newyork,p103、12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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