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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前工业社会的贫困问题与社会控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姜守明 参加讨论

也许“两极分化”比其他任何词汇都能更好地概括出中世纪晚期的英国社会特征。根据税收评估资料,乡村社会经济的极端不平等到16世纪30年代已经得到证明。据记载,萨福克南部的巴博夫百户区有居民2277人,其中的1375人不是没有土地,就是没有房子,而该郡本身却是工业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在拥有纳税土地的902人中,有620人只有一间农舍。另据记载,有87%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上下,而1.5%的富人所拥有的土地要多于50%的穷人所拥有的土地。财富的分配也极不公平,人口较低层的1/2至多拥有全部财富的4%,而上层的5%则至少拥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的50%。例如在康沃尔,海尔福德河流域的康斯坦丁大教区的3/4以上的居民都租房子住;而在诺福克哈宾百户区,社会底层的人所拥有的私人财产不足7%,而人口的9.5%却拥有近一半的财富。市镇也有类似的情形。几乎任何一个地方,市民上层5%都控制着全部财富的40-50%[③b]。
    社会的两极分化,必然导致贫民绝望地舍弃家园,移居他处,希望在某地找到工作,或至少得到一些物质帮助。因此,越来越多的城镇变成迁移贫民漫无尽尖、不确定移居的临时落脚点,而他们往往毫无收获地寻找只是为了最低限度的生存而已。这些日益壮大的游民队伍不时受到犯罪的驱使,颇令同时代人恐惧和害怕。1518年考文垂地方法官们公开谴责这些傲慢的乞丐是不劳而获、风餐露宿而又干尽坏事。落魄穷人不但令同时代人感到不安,也激起了他们的好奇心。大量的书籍和小册子描述了他们的“可怕的”王国,穷人、乞丐和流浪者搅和在一起,构成一个犯罪的、威胁社会治安的所谓“亚文化群”。因此,都铎王朝时期,政府重新强调社会控制,采取相应的严惩措施,试图阻止大批贫民、流民向城市流动。1495年,亨利七世公布“反对流民和乞丐法令”,规定乞丐和其他游手好闲者要戴枷三日,受鞭笞,并遣送回原籍[①c]。
    当局对于穷人、乞丐和流民多采取严惩的办法加以处置,对于成群结队到城市去的那些无产者则加以惩罚性限制,但传统的慈善机构和当局的惩罚措施根本无法扼制像潮水一样而至的贫穷者队伍。虽然宗教改革之后慈善性救济减少了,但各级地方政府提供的贫民救济却增加了。伦敦在1546-1557年组织城市济贫院,如圣巴托罗缪济贫院,专事收养“丧失劳动力的穷人”,圣托玛斯济贫院与伯利恒济贫院则专事收养精神病患者。其间,伦敦又于1552年率先制订地方政府的济贫方案。1561年,约克开始强行征收济贫税,试图解决日益严峻的社会贫困问题。可以看出,统治者一方面颁布惩治流民的血腥立法,加强社会控制,另一方面又使用安抚手段,实施贫民救济政策。就英王政府而言,1531年的一项法令开始将流民与患病、失业的穷人作出区分,只允许后者在各自的教区乞食,而限制外来流民乞讨。1552年,政府法令又责成各教区对当地穷人进行登记,并根据本教区的财力、物力条件履行济贫职责[②c]。穷人队伍的壮大日益被视为一种不稳定因素,对现存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威胁,如1536-1537年发生的“求恩巡礼”就是一种以下层人民为主导的反抗运动。早在1526年,当诺福克公爵在东部英格兰与一批造反的人群对话时,他就得到了这样的答复:“既然你问谁是我们的头领,他的真实名字就叫‘贫困’,是他和他的弟兄‘需求’领着我们这样干的。”[③c]正因为如此,当局加强社会控制有了极好的理由。
    三 都铎时代的济贫法与社会控制
    在从中世纪到近代转变的过渡时期,有两个基本原则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占主导地位,这就是严格禁止乞讨和要求健壮的穷人不分年龄与性格都要参加劳动。1563年,英王政府颁布著名的《工匠条例》,煞费苦心地列举出30个职业,规定这些职业范围内的劳动契约必须签订至少一年;每个未婚者或30岁以下者,只要无生活来源,且在过去三年中在以上所列的任何职业中就过业,如果他目前处于失业状况,都必须根据治安法官确定的工资标准,受雇于其中的任何职业的任何雇主。另外一个法规则规定,所有12-60岁的失业者,如果没有收入来源而又缺少专业技能,就得在同等条件下受雇于任何土地所有者。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控制,许多城市济贫花名册详细记录了每个寻求公共帮助者的资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专业技术、社会身份、健康状况和工资待遇等情况。根据这些资料,政府不但有可能对穷人进行严格的分类,而且有可能实施集中济贫和控制穷人潜在危险性的发展。
    在都铎王朝早期,亨利八世就严禁乞讨,并要求每个教区把慈善基金集中起来统一支配。所以,地方当局不得不采取征税的办法,以解决无能为力的穷人的资助收入来源问题。但是,不管地方当局还是中央政府,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济贫目标,就是维持安定的社会秩序,具体表现为严格禁止乞讨,试图阻止贫民迁移,迫使当地穷人接受低工资的工作。所以,隐藏在16世纪济贫法背后的劳工立法的内在动机,就是要维护富人的既得利益,使穷人安于现状,使不合理的、不平等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经济制度永远存在下去。
    穷人,不仅指没有什么财产的人,而且指贫困者、无家可归者、失业者和流民。伊丽莎白时代的人认为,其收入或所得不足以供养自己或其家庭的人就是穷人。这又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无能为力的穷人”,他们因年轻或疾病而无法从事劳动;第二,“身体健壮的穷人”,他们想工作而找不到工作;第三,懒汉或“乞丐和流民”,他们被普遍视为是惩罚而不是救助的对象。在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人们对济贫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人文主义者在16世纪20年代已开始致力于研究贫困的社会威胁问题。托玛斯·莫尔在《乌托邦》中就主张禁止乞讨,强迫所有健壮的穷人劳动。许多人文主义者过于关注大量的社会需求和担心严重的社会暴乱,建议采取办法,缓和需求矛盾和反对流浪。这种观点很快占据重要地位,1524年伊拉斯莫在《论俗语》中指出,乞讨是反社会的、可鄙的和危害公共秩序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控制。一年以后,西班牙人文主义者朱安·路易斯出版16世纪最著名的关于济贫问题的论文《论济贫》,提出了一整套计划,包括禁止乞讨、强迫劳动、建立集中管理的救济基金、为贫民的孩子设立学校,等等。1527年,科莱利斯·阿格里帕讽刺性地谈及人们模仿古典时代时指出,不应当怜悯穷人,但不应该看不起乞丐和流浪者。英格兰在经历了“求恩巡礼”的精神创伤以后,贫民问题比以往处于更突出的地位上。托玛斯·埃列尔特、理查德·莫里森、托玛斯·斯塔凯和其他人文主义者得出一致的结论,认为懒惰是魔鬼的产物,强迫劳动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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