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古代女天皇的产生及其原因(3)
为什么非得立了女王,才能使国人臣服,国中安定呢?为什么到了七八世纪女子仍然具有那么大的权戚,可以平息皇位之争、避免流血冲突,甚至可以如愿改变传统,将皇位传给自己的儿子、孙子,而男天皇却不能呢?深入考察了古代日本的社会状况后,我们发现,日本古代母权社会的长期延续,是最根本的一个原因。这可以通过对婚姻状况的考察来说明。 “根据路·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材料和其他关于原始社会的最新科学材料”[①],恩格斯于1894年写出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这一不朽著作,对人类家庭的历史构成作了精辟的分析。根据恩格斯的分析,人类社会婚姻状况的变化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四种形式。其一是血缘婚。即在血亲属之间,除禁止不同辈分的婚姻外,同辈分的兄弟姐妹可以互为夫妻。其二为群婚制。即不同氏族的一群男性与一群女性结婚。其三为对偶家庭,是从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式。虽说这时每一男子都有一个正妻,每一女性也都有一个正夫,但不排斥其他的夫妻关系。婚姻很容易被任何一方拆离。婚后一般男就女家,子女仍然单独属于母亲。其四为一夫一妻制,它以私有制为基础,亲子关系按父系确定,是对偶婚的发展形式。与对偶婚相较,它的婚姻关系更加坚固而持久。不能由任何一方任意解除。在上述这四种婚姻状态中,由前三种婚姻组成的家庭,都属于母权制家庭。因为在这几种家庭中,孩子都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由于亲子关系只能依母系确定,因此只有女方的亲属关系才能得到承认,婚后女子留在本氏族,而男子则须移居于妻子的氏族。这就决定了女子在家庭中的巨大组织者作用和高于男子社会地位。 当然,在对偶婚时期,已开始了由母权制家庭向以男子为中心的父权制家庭过渡,但父权制家庭的确立,则要到第四种婚姻状态出现之后。按《日本婚姻史》作者高群逸夫先生的划分,日本的对偶婚一直持续至南北朝(14世纪)之后,才被一夫一妻制所取代。 然而,日本的对偶婚在其持续的1100余年间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访妻婚、招婿婚等几个时期,逐渐地产生了许多变化的。但由其开始的3世纪至本文议论所及的8世纪,在这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日本社会上通行的婚姻形式主要还是在其古典文学作品中经常可见的“访妻婚”(日语称“妻问婚”)形式。 记妻婚是男子夜访女家留宿的一种婚姻形式。某一男子看中了某一女子后,晚上可以到其门外以对歌或吹口哨方式向屋内女子求爱。屋内女子若有意,就以和歌或其他方式回答之允诺之。于是男子就可进入女家过夜,但天亮之前必须离开女家回自家去。如此夜访三日后,女方父母就为他们举行仪式,正式承认男子为自己的女婿。日后若有后代,则由女家抚养,归女方所有。这种婚姻对男女双方来说都很自由,男方既可同时和数个女子来往,女方亦可同时期(当然不是同时)接受数名男子的夜宿。男方长期不到女家,就意味着已经离婚,而女方亦可将前来夜宿的男子拒之门外。由于双方离合自由,后代又都由女方抚养,所以后代一般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就必然决定了当时人只能按母亲血统来划分,来组织家庭。这可从当时大量存在同父异母兄妹婚姻一点得到证明。 当时的同父异母兄妹婚姻实例极多,如皇族中就有推古女天皇与敏达天皇、用明天皇与间人皇后等等。皇族如此,其他人也如此。如《万叶集》中收录和歌最多的著名歌人“大伴家持就与同父异母的大娘(人名)结了婚,而大娘的母亲大伴坂上郎又是同父异母兄大伴宿奈麻吕的妻子”[②],就连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制定者藤原不比等,也娶的是同父异母妹五百重夫人。 藤原不比等的在世时间是659~720年。这段时期正是日本向中国大量派出使者,努力吸收中国文化,以中国为榜样建设日本国家的时期。作为国家大法的这两个律令,就是基本参照唐朝律令编定的。因此作为大宝律令的编定者之一,养老律令的主要编定者,藤原不比等应是十分清楚唐律中有同姓兄妹通婚者,不论同母异母,皆处绞刑一条。可他不仅未将该条编入日本律令,而且公然“以身试法”,娶同父异母妹为妻。这只能说明当时日本人不以父亲为轴心,而是以母亲为轴心来决定血缘的亲疏的。恰如日本江户时代中期国学四大家之一的本居宣长,在其写成于1798年的《古事记传》中所指出的那样:我国(日本)上古称同母兄妹为“同腹”,彼此间严禁婚嫁;但同父异母兄妹却被彼此视作外人,准许相互通婚。 血缘亲疏既以母亲为轴心决定,婚姻家庭既以女方为中心组建,这就必然地只能以女子为主,凡事就只能由母亲,而不是由父亲说了算。这样的家庭就必然地只能是母权制家庭。这就难怪当时及稍后一段时期内日语中的婚姻用语只能是“妻问”(访妻)、“婿取”(招婿)这般以女方为中心不动,男方前来加入意思的词语。甚至于中国的“嫁”字,由于当时日本女子结婚并不出门,出门的是男子,因而在日本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它只能用来表示男子的“出嫁”。如藤原赖长(1120~1156)的日记《台记》中就有“出一条殿,嫁九条大相国”一句,意思是兄关白忠通原与藤原俊家的女儿一条殿结婚,与之离婚后,再“嫁”给大相国九条信长的女儿。甚至于到了镰仓幕府时代(12世纪末--14世纪中叶),在史书《吾妻镜》中,还将北条泰时与三浦义村女儿的婚姻记作“江间太郎殿,嫁三浦兵卫尉女子”。只有到了室町幕府时代(14世纪中叶~16世纪末),“嫁”字才被用来表示女子的“出嫁”,由此可见日本的母权制家庭直到14世纪才完成了向父权制家庭的过渡。 可以说明日本母权制家庭长期存在至14世的另一个证据是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因为直至镰仓时代止,日本的女子都和男子一样拥有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而且房产一般只能由女性后代继承,只是到了室町幕府时代后,女性后代却逐渐地完全丧失了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 当时日本社会上的婚姻状况既如此,皇族自然也不例外,《古事记传》作者本居宣长就曾指出:当时“天皇都在母家由母亲一方抚养成人,母家宅第因而也就成了皇宫。所以古代的皇宫并不固定在某一处,而是随着各代天皇娘家的变动而变动的。”实际上,首代女天皇推古就曾云:“朕则自苏何出之”[③],声明自己“虽是钦明皇女,但是在娘家苏我氏家中长大成人的。”不少史书也都明确记载说:推古天皇的皇宫--“丰浦宫,还有那著名的丰浦寺,原本都是推古外祖父苏我稻目的宅第”[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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