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层次中的依附关系则存在于统治阶级“乃”和被统治阶级“派”之间。当“派”和“乃”关系不睦时,他就可能会成为更高等级“乃”的依附民。新的保护者帮助“派”摆脱原保护者的束缚,但“派”又与新保护者建立了依附关系,又得给新保护者上贡和服劳役。这也体现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 除以上阶层外,中国和欧洲的移民也被纳入了依附体系。泰国曼谷王朝初期对中国移民采取了较优惠的政策,免除了他们的徭役。同时,华人在商业上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泰国变得十分富有。为了追求与经济地位相等的社会地位,华人大都寻求国王和王公贵族的保护,从而成为依附制度的一分子。他们也有能力做到这一点。他们可以比普通泰民提供更多更好的贡物而更容易成为国王和王公贵族的依附者。中国移民有时也向国王和王公贵族晋献女子,成为他们的亲属。(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欧洲移民亦通过朝贡和晋献女子进入依附体系。例如,德国人阿波斯卡雷向国王晋献了大量德国货,并向宫廷中人介绍了其用法。雷姆西则给国王晋献了许多妃子和衣饰。他们因此成了国王的宠臣,被任命为政府官员,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还有很多外国移民通过走后门成为泰国国王的依附者。(注:纳特苏菲、苏西:《暹罗的政治经济》(1851-1910),曼谷1978年英文版,第299页。) 在古代泰国,拥有依附人口的多少往往象征着一个保护者的地位和权力。而地位越显、威望越高的保护者往往又能得到越多的依附者。统治阶级为争夺依附人口展开了你死我活的斗争,客观上促进了依附制度的发展,强化了依附制度在泰国政治中的作用和影响。 二、古代泰国政治中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发展状况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在古代泰国政治中的发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过程。它萌芽于素可泰王国时期,发展于阿瑜陀耶和吞武里王朝时期,于曼谷王朝初期达到极盛。 邦克朗刀建立的素可泰王国于蓝摩甘亨王统治时最为繁荣。他把王子和王族分封到畿内各省进行统治,成为畿内各方的封建领主。距离首都较远的城邦,则由表示臣服而被封为官长的原首领或派遣王族进行管理。各城邦封建主代表国王对臣民实行统治。附属国则要对素可泰国王称臣纳贡。各地方的封建领主同时都隶属于最高领主素可泰国王,负有为国王征收贡赋、征集兵员、征调徭役、挑选妃子等一系列义务。(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页。)可以说,在素可泰封建领主制中,出现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雏形。由素可泰王国开创的这种制度,延续了很长时间,并且不断完善,日益发展,成了古代泰国政治中一种极为重要的政治制度。诚然,此时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尚未成熟,素可泰国王后来众叛亲离,最终走向亡国,就有这方面的原因。 继素可泰而起的阿瑜陀耶王朝自戴莱洛迦纳王起推行萨迪纳制,把全国的土地分配给贵族官吏和平民百姓,从而确立了人身依附关系。这一时期,国王的亲属和依附贵族被授予不同的爵位如乌巴腊、昭披耶、拍、銮、坤等;不同的职衔如部一级大臣、大城太守等。他们从国王那里获得保护和权力,同时向国王纳贡、晋献王妃,以加强其同国王间的亲属和依附关系。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派”和“乃”之间也存在着亲属和依附关系。“派”可分为“派松”、“派銮”和“派帅”三大类。其中,“派松”是隶属于拥有四百莱以上土地的贵族的私家农奴;“派銮”是隶属于国王的农奴,他们一般被分配给地方官吏代管,因而受国王和地方官吏的双重压迫;“派帅”是专门为国王生产工农业特需品的农奴,境遇同“派銮”一样,十分悲惨。奴隶“塔特”则为“乃”做家务和服杂役。(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此外,在素可泰王国时期少有的中国移民于阿瑜陀耶王朝时期大量涌入泰国。他们不在萨迪纳制控制之下,大多经营商业。身处异国他乡的华侨也不得不寄人篱下,依附于王公贵族。他们中有许多人靠经商成为富豪,并充分依靠经济实力来建筑政治势力,利用自己的儿孙联姻方式与泰国王族或官员建立亲属关系。例如,拉玛一世的父王(爵名为拍拉阿桑顺通)在阿瑜陀耶王朝时期便与一个名叫玉的华人结了婚。玉的家人因此得以飞黄腾达,变得更为富有。(注:王伟民:《泰国华人面面观》,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0页。)可见,阿瑜陀耶王朝时期,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渗透到了社会各阶层,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达信建立的吞武里王朝继续推行萨迪纳制。这一时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较之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无太大的变化,此处不再详加论述。 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于拉塔纳哥信时期(注:本文所指的拉塔纳哥信时期,指拉玛一世到拉玛三世统治的一段时间(1782-1857年)。)达到了顶峰。 1782年,吞武里发生叛乱,拉玛一世通銮自立为王,定都曼谷,建立了却克里王朝,又称曼谷王朝。拉玛一世即位后,恢复和健全了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封建依附关系。这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外部因素来说,拉玛一世所建立的是一个新的王朝,迫切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从内部因素来说,国王的大量亲属受命于各部门,成为封建主,同时也确立了其与国王的依附关系。大量的王公贵族成为政府官员,受国王控制,必须忠于国王和王室。也正是他们支撑着曼谷王朝的统治,国王通过对王室成员的分封,牢牢地控制了国家的军政大权。这些内部因素在拉玛二世和拉玛三世时期仍发挥着独特作用。 拉玛一世任命他的兄弟汶玛亲王为“乌巴腊”,(注:“乌巴腊”(Upparat),即副王,这是仅次于国王的最高职位。 )任命他的侄子拜亲王为宫务部部长。他俩成为拉玛一世的左右手。拉玛一世的兄弟和28个妻子所生的42个王子都被封为“昭”。正宫王后所生的10个王子,授予“昭法”爵位,王妃所生的王子,授予“怕翁昭”爵位,王孙授予“蒙昭”爵位。按爵位的高低,他们被授予不同的土地和官职。曼谷王朝中央六部即军务部、内务部、财政部、宫务部、政务部和农务部的部长均由亲王担任。地方一、二等府的府尹由亲王出任,三、四等府的府尹则由王室成员或国王亲信出任。(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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