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泰国除封建领主制经济和封建依附关系外,还保存了奴隶占有制成分:封建主以某些奴隶阶层完全占有者的姿态出现。寺院、国王、大封建主、村庄都有奴隶。奴隶完全依附于封建主,为封建主耕种或做家务,没有可能赎身和获得自由。(注:尼·瓦·列勃里科娃:《泰国近代史纲》上册,19页,商务印书馆1974年中文版。) 除萨迪纳制和奴隶占有制外,泰国拉塔纳哥信时期的包税制度同样说明了经济因素对亲属和依附制度的影响。 1826年,泰国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伯尼条约。(注:伯尼条约(The Treaty of Bumey):为英国使臣亨利·伯尼与拉玛二世订立的条约。它打破了泰国一百多年来闭关自守,不与欧洲国家相互往来的局面。)此后,泰国王室放松了对税收的垄断,实行了新的包税制度。拉玛三世时期,包税制度最为盛行。政府让私人对税收进行承包投标,即委托私人代为收税,这些税收承包商又称为“税主”。税主所得的税收,按一定标准上交给政府后,余额归税主所有。税主为了增加收入,提高了征税标准,增加了对“派”的剥削。(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页。)不堪重负的“派”被迫委身于更为富有、权力更大的政府官员和贵族,成为其直接依附者而使税主有所顾忌。因此,这一时期泰国的非正式依附关系大为强化。与此同时,由于税主可以获得丰厚的收入,人们为成为税主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客观上促进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发展。中国移民由于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这场角逐中取得了空前的胜利。1844年,在拉农府担任税务官之职的华人许泗章先生获封“銮腊达纳硬提”爵衔,被国王赐姓为纳·拉农,当上了府尹。(注:王伟民:《泰国华人面面观》,云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63页。) 可以说,包税制度促进了亲属和依附关系在泰国的发展,刺激了泰国经济的发展,使泰国出现了一些拥有巨大实权和财富的家族,如汶纳家族,纳·拉农家族等。其中以汶纳家族最为显赫。正如阿肯·拉比巴达纳所说:“作为单个家族,汶纳氏的地位在泰国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汶纳家族显赫地位的获得,除了其与国王的亲属关系使然外,还由于其拥有大量的正式和非正式依附者。包税制度在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不仅能给王公贵族带来巨大的权力和财富,也会给他们带来空前的灾难。例如拉玛一世的儿子卡萨特拉纳奇和拉萨罗纳雷就因叛国而被处决,他们的家族也因此受到了株连。这说明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对于统治阶级也存在坏的影响。(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 总之,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长期存在于统治阶级中,对泰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通过亲属和依附关系,王公贵族获取了大量的财富和权力,成为国王的依附者和支撑国王统治的主要力量。国王利用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统治。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同时还发展到意识形态领域。宗教、法律、文学、艺术、历史等领域都受到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影响。宗教事务厅的长官由国王委派王公贵族担任。拉玛一世时期负责外贸的披耶洪是曼谷王朝初期最重要的作家,以披耶披帕哥萨的爵号闻名一时。1795年,拉玛一世召集以昭披派披差为首的一批文人学者开会,商讨整理泰国编年史的事宜,并写出了一些为后人传颂的编年史著作。拉玛一世又任命四名宫廷大臣、三名法官和四名法学家组成一个委员会,编写了《三印法典》。(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6页。)这些文化领域内的工作者受命于国王,依附于国王,他们反映的是国王的意志和利益。诚然,文化领域内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影响不及其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影响,但我们亦不能予以降低或否认。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发展于拉玛三世后期出现危机,并因拉玛四世蒙固和拉玛五世朱拉隆功的改革而趋于瓦解。但其影响却一直存在。直到今天,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遗迹在泰国社会中仍然存在,只是其方式略有差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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