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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南亚》 赵永胜 参加讨论

除了国王方面的亲属外,王后方面的亲属也不乏成功者。例如,拉玛一世年轻时的好友汶纳在妻子过世后,娶了王后的姐姐暖为第二任妻子。汶纳因此青云直上,被任命为宫务部长,成为拉玛一世的亲信。这是一个非王族成员通过婚姻关系成为王族成员并在政治上获得成功的例子。此后,汶纳家族与王室的关系变得甚为亲密。他家有5 个姑娘成为王妃,他的儿子也得到了拉玛二世的宠幸。(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
    显然,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为拉玛一世统治的巩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国王为保护者,王公贵族为依附者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同样左右着拉玛二世和拉玛三世统治期间的泰国政治。
    拉玛二世任命王亲国戚为政府各部门的要员。他任用了纳·邦昌家族的5个成员和汶纳家族的大量成员,其中两个为汶纳前妻所生。 他在一些重要部门设立了监察官制度,任命王子或男性王亲为监察官。比如,他的儿子空·蒙·切查达波丁被任命为财政部的监察官,与其表兄财政部长迪斯·汶纳一起工作,成为拉玛二世的宠臣;他的胞弟空·蒙·萨迪邦赛被任命为宫务部监察官。由于具有相同的年龄和爱好,空·蒙·切查达波丁和空·蒙·萨迪邦赛叔侄间建立了深厚的友谊。空·蒙·切查达波丁与其他王公贵族的关系也非同一般。这就为他成为王位继承人铺平了道路。(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拉玛二世还在国家行政机关方面设立了四个最高职位:克朗-雷安、克朗-昆、克朗-萨克和克朗-恰特,分管内务、司法、贸易等事务。这些职位均由亲王来担任。它们同监察官制度一样,限制了部长等大官僚封建主的特权,加强了中央集权。(注:尼·瓦·列勃里科娃:《泰国近代史纲》上册,70页,商务印书馆1974年中文版。)
    可见,王公贵族被国王大量任用,除了他们拥有能力和工作经历外,更主要的是他们与国王的亲属和依附关系。
    拉塔纳哥信时期,贵族为了从国王那里得到好处,常争着向国王晋献他们的女儿,使之成为王妃或到王宫工作。汶纳的18个女儿中,就有5个是王妃,两个在王宫中身居要职。 这使得汶纳家族与国王之间的亲属和依附关系经久而不衰。(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
    文献中还记载了泰国贵族向国王晋献女子的数目。拉玛一世的王后来自纳·邦昌家,妃子中有7个来自汶纳及其亲戚家,各有2个来自纳·帕塔龙、蒙·亚萨和阿玛塔亚昆三家,各有1个来自纳·拉恰西玛、 纳·那空和拉塔纳昆三家。拉玛二世的王后来自男性亲属家, 妃子中有4个来自纳·邦昌家,3个来自蒙·亚萨家,各有2个来自开洛、汶加拉塔纳潘和颂蒂拉塔纳三家,各有1个来自汶隆、颂吞拉萨腊吞和信哈西尼三家。拉玛三世的妃子有3个来自女性亲属家,5个来自纳·纳加拉家,各有2个来自颂蒂拉塔纳、汶加拉塔纳潘、信哈西尼、开洛四家,各有1个来自颂吞拉昆、颂吞拉萨腊吞、科恰西尼、卡拉亚纳米特拉和帕尼克巴特拉几家。(注:皮亚纳·汶纳:《拉塔纳哥信早期泰国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载于《第四届泰学国际会议论文集》,昆明,1990年英文版,卷四第308-320页。)
    事实证明,国王和其依附者都力图利用亲属关系强化他们之间的联盟。对国王忠诚的依附者将从国王那里获得如帆船贸易的好处。从泰国古代政治中的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的基本情况中可以看出,这一制度主要是对统治阶级中的“乃”发生作用。农奴“派”和奴隶“塔特”作为“乃”的人力,是“乃”权力和财富的来源,但却无法在泰国政治中发挥作用。
    三、影响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作为古代泰国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一种上层建筑。这种上层建筑的存在和发展除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外,还受经济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又制约和影响着古代泰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在蒙固王即位以前,这种制度对泰国社会的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西方殖民势力的入侵,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逐渐成了泰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阻力,从而引发了拉玛四世蒙固和拉玛五世朱拉隆功的改革,削弱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对泰国政治经济的影响。
    公元1238年,邦克朗刀建立了以泰族为主体的素可泰王国。此前,现今属于泰国的这些地区仍处于部族部落国家割据分立的局面。素可泰王国为了延续自己的统治,大力加强中央集权,创立了军政合一的政治制度。国王为最高统治者,他任命王子和王室为政府重要官员或分封他们到地方各府进行统治,成为地方封建领主。他们要交纳赋税和征调徭役给国王,从而成了国王的依附者。
    阿瑜陀耶王朝继续任用和分封了大批王公贵族,同时推行萨迪纳制,进行军事改革,从而完善了封建领主制,加强了中央集权。王公贵族被封以昭披耶、拍、銮、坤等爵号并据此获得了不同的职位和土地。在获得好处的同时,王公贵族要对国王尽一个依附者应尽的责任,如纳贡,贡献妃子等。吞武里王朝和曼谷王朝继续推行阿瑜陀耶王朝的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了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这一制度对古代泰国各朝的巩固和发展功不可没,不违统治者推行的初衷。
    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例如,阿瑜陀耶王朝确立了萨迪纳制,从而完善了封建领主制经济。在萨迪纳制下,乌巴腊即副王授田十万莱,享有格龙衔的国王兄弟昭法授田二万至五万莱,享有格龙衔的国王后裔、昭法授田一万五千至四万莱,昭帕三千至一万莱,帕耶一千至一万莱,没有格龙衔的帕翁昭为四千至七千莱,帕为一千至五千莱,銮为八百至三千莱,蒙昭为一千五百莱。至于国王直接任命的官员,则按其职务轻重分别授予四百至一万莱土地。授田四百莱以下二十五莱以上的官吏,则由部长任命。至于“派”,每人可得十五至二十五莱的土地。(注:何肇发:《泰国曼谷王朝初期的社会结构》,载《世界历史》1979年第4期53-61页。)当然,“派”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且他们的人身连同所得的土地,必须归依于某一个封建领主,从而成为封建主的依附民。(注: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若按平民平均每人占有二十五莱土地计算,拥有四百莱萨迪纳的官员可控制十六个平民,拥有一万莱的官员可控制四百人,拥有五万莱的官员可控制两千人。现实中官僚和贵族所控制的人力大多都超出了这个标准。由此可见,萨迪纳制通过把土地授予贵族和官员,从而确立了一种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与古代泰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亲属关系有关。而这种依附关系又使得古代泰国的经济必然是一种建立在亲属关系和依附制度基础上的封建领主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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