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吉伦特派的阶级构成和思想观点(2)
二 人权思想和财产权思想是吉伦特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孔多塞的说法,人权和财产权都是人的自然权利,是由人的性质本身产生的,不是由神赐予的;作为自然权利,当然也不是由人为法制定的,它们先于社会生活,或者与自然而然的、必然的社会生活同时开始,因而应当受到社会、政府、国家的尊重。自然权利又是有感觉的和能推理的人的性质本身所固有的,它们是永恒的,不变的,是所有的人如法国人、外国人、男人、女人、白种人、有色人种平等地共同具有的。它们是人类的神圣的标志。所以国家应当确立一种尽可能符合自然权利的法律体系。孔多塞把人的自然权利分为五项,即:人身安全保证,人身自由,财产安全保证,财产拥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五项就属于人权、财产权的范畴。布里索把人享有自然权利看作出于人的“自我保存”的需要,自我保存是人的行为的唯一准则,而人的需要,也就是人的行为的唯一自然的准则。〔7〕 财产权是吉伦特派的人权思想(或自然权利思想)在经济方面的一种体现。〔8 〕这是孔多塞说的“财产安全保证”和“拥有财产”的权利。伊斯纳尔认为财产权是“社会不能加以损害的权利”,它“并非因为人们的联合而产生的权利,也不是可由法律任意变更的权利”,“它在社会和法律产生以前便已存在,它是位于法律之上的。”〔9〕 吉伦特派重视经济自由源于维护财产权。孔多塞指出:“财产权(或所有权)本身包含有支配财产的自由,因而也就包含有无限地积累财富的自由”。他们对此深信不疑,恪守不渝,被看作“经济自由学说的热诚信徒及其在法国的宣传者。”〔10〕 经济自由首先表现为贸易自由。贸易自由是吉伦特派的“绝对信条”。孔多塞把贸易与宗教信仰相提并论,“两者都应当是绝对自由的”。这对所有者、耕种者、消费者、工作者都有好处。它能完美地改善各地物资匮乏的现象,调节好起伏不定的物价。他在讲到欧洲国家之间和同美洲之间的贸易自由时,还指出:扩大贸易自由是一件好事,因为它必然地得出的结果是:一方面更加鼓励开发,另一方面更能在相同的价格中得到好处。其次,一个自然地得出的结果是:每一个国家会更迅速地做到只有能更有利的才去开发,才去生产。〔11〕布瓦耶—丰弗雷德更认为贸易自由是“黄金”的来源,反对用禁运作为制裁敌对国家的手段,因为人们“不能用铁的战争去进行反对黄金的战争”,即使在战时,也不能用“毁坏敌人的贸易”、“夺去他们的资源”作为报复,因为结果必然是“中止我们自己的贸易”。他肯定说:“首先是自由,然后我们才会富裕,才能从事工商业经营。”〔12〕 所以,自由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孔多塞看来是一种客观存在。社会上“不但有穷人,还有一部分投资办企业的人,不但存在着为数众多、只能借助于双手谋生的人,还存在着不仅用手、而且还以经营企业为生的阶级。”“资本和劳动的绝对分离”是“势所必然”的,而“工资收入者必然会成为未来社会的支柱”。吉伦特派赞赏这种生产关系,认为它是“经济进步和企业家致富的根源”,“对于确保人口的维持和增长,对于确保公众的繁荣,都是必不可少的。”〔13〕孔多塞说:“你们不是想使农业进步吗?那么你们应该是耕种者,或是大量投资的所有主;你们不是想使商业繁荣吗?那么你们应该踊跃地投资。” 吉伦特派反对妨碍经济活动的外来干涉,反对国家的干涉。“国家不应利用任何借口进行干涉,……个人对财富的追求不应由于规定或者控制而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应该局限于确保这种活动的自由,防止‘人为的’干预”,“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14〕孔多塞认为,任其自然不加以约束最为合理,因为“自然的发展既能趋向于平等,又会在将要造成危害的地方却步不前。”所以不能“彻底抛弃个人的自由意志,听任贤明的机构摆布,任其将这种自由的发展降低为次要的事情。”〔15〕 吉伦特派还反对超经济的强制,尤其是革命前的劳役:必须反对劳役,加在城镇手工业者和商人身上的限制也越少越好。孔多塞认为,劳役强迫那些以工资为生的人无偿地劳动,妨碍了社会的正常经济活动,他们进行的是一种浪费的劳动。 以孔多塞为代表的吉伦特派的财产权与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并不新鲜。他们渴望建立的是反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孔多塞那里,不存在由劳资关系引起的阶级斗争的观点,反之,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是“完美的和谐”,劳资双方“假定的利益上的对抗并不存在”,“以劳动为生的人与以经营为生的人在利益上并不矛盾”,而且这种关系还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安宁。这是因为劳动者出于“不想打乱确保他自己的工作的秩序和维持、提高他自己的工资的竞争”的愿望,会象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关心社会的每一个骚动,关心他周围的每一个动乱。”他总结性地说:“他(劳动者或工人)的利益,就是那些不是靠劳动,而是靠收入或者运用这些收入进行投资活动的人的利益。”〔16〕从而,“在第三等级集合起来废除了那种使他们区别于第一第二等级的特权时,一切社会斗争都会烟消云散,每一个阶级都为整个社会的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17〕 三 自由、平等是吉伦特派的人权思想(或自然权利思想)在社会、政治方面的体现。这是孔多塞归纳的五项自然权利中“人身安全保证,人身自由,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权利。 自由对吉伦特派来说,同当时的革命派别、革命群众一样,是一项重要原则。迪科说:“自由有如真理;”布里索把是否具有自由的信念作为衡量一个人是不是最可敬的人——爱国者的标准。他说:“爱国者的品质,……就是对普遍的自由满怀挚爱之情。”“爱国者希望所有的人都享有自由……;希望自由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希望自由的原则在一切地方都得到承认,尽管……人们并不能在一切地方都迅速地摧毁暴君们的基业。”〔18〕韦尼奥称自己是“自由的爱人”。自由是吉伦特派中每个成员应有的信念,是凝聚他们这一群体的内在力量。加代曾在议会中宣称:“自由使我们集合在一起,因而我们是不可分离的。”〔19〕他们把自由看作永远照亮心灵的火炬。迪科说:即使“在独裁者的青铜权杖下,在隐士修道的黑色长袍下,在王家检查官的剪刀下,甚至在巴士底狱的囚室中”,自由都存在于人们的“良知”中,它是人们摆脱苦难的希望之光。〔20〕 平等是和自由一样的人权,都是人的自然权利。在孔多塞那里,平等似乎在各项权利中占有更加重要的位置,因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平等地享有的,所以平等是自然权利的第一位的基础,也是“永恒的公正的第一个原则”,而“公正无非是光辉的理性所确认的平等”。孔多塞确认,社会组织中一切人为的不平等都必须消除;并把平等的概念作为他的宪法学说的基本概念:“平等衍生出种种权利,种种权利又归结为平等”;这就是:自由、安全、社会保障、国民主权以及他提出的其他政治原则,如:废除继承权、普选、全民公决、一院制的立法权等。他希望通过“真正的最大幸福”的统治建立一个公民之间平等的社会,”〔21〕建立一个男女平等、种族平等的公民社会。 作为体现公民社会“主权在民”的主要准则,吉伦特派深信代议制是能够使公民获得“以平等为自然权利的第一位的基础”的各项政治权利的保证。代议制使广大公民通过各自的受委托者间接表达的各自的意志组合为一个总的意志。这些受委托者“简单地复述”委托者的意见、愿望,制订法律、创建政府,代表广大公民行使政治权力。代议制应以一院制议会的立法权为主体,因为在有两个议会的情况下,为取得“两个分立的议会的协调一致”,往往会使称为“上院”、“参议院”的“少数人的意见排斥理应得到采纳的(下院或众议院的)多数人的意见。”〔22〕这样就不能贯彻“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立法权的绝对主导地位。至于行政权只是“立法权用以行动的手,用以观察法案执行详情及其效果的眼睛”,它的任务是“细心、周到、井然有序、安全可靠地执行”,不能将它“视为真正的权力”,它也并不“具有自己的意志。”〔23〕司法权则负责审理各项违法、犯法案件,“强制当事人履行其职责”,使立法权制订的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典得到实施。吉伦特派强调法治,强调立法权所制订的法必须具有实效,必须使人们认真遵守;否则,代议制政府的一切努力就会落空,而衡量和保障人的一切权利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尊重,就不会有自由和平等。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