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尔·沃伦法院是指1953-1969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首席大法官是厄尔·沃伦而得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沃伦法院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面对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一系列严重的政治及法律问题,坚持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立场,大胆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宪法法院的职能,在消除美国种族隔离制度、扩大黑人民权、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与自由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动摇了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推动了黑人民权运动的顺利发展 二战后,依然盛行于美国的对黑人种族的严重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有着深刻的历史与法律根源。早在南北战争以后,为了确保刚刚获得解放的黑人奴隶被承认为美国公民,并使各州政府给予他们正当权利,美国国会于1866年提出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并于1868年被批准生效。其中第一项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加入合众国国籍而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各州皆不得制定或施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法律。各州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手续,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不得在其辖境内拒绝任何人享受法律的同等保护。”该修正案尽管是非常概括和抽象的,但其基本原则精神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包括黑人在内的所有合众国公民,均应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然而,美国各州,尤其是南部各州的白人种族主义统治者却歪曲理解,均按照各自的意图,公然在其法律中对学校、公共交通以及其它社会工作及生活领域对实行黑白人隔离作了规定。而这些显然是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项相抵触的法律规定,却被联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加以肯定。最高法院在本案审理时认为:路易斯安那州议会所制定的关于在铁路交通方面,为黑白两个种族提供“同等但又分开”的车厢的法令,是符合宪法的。此案虽然处理的是公共交通问题,但最高法院的判决所创制的“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却产生了深远影响。按此原则,只要州法律要求对两个种族提供隔离但同等的设备就不属违宪。很快该原则被各州有关立法所适用,并在以后的半个世纪里,一直成为“州政府实行各种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1〕。 二战后,黑人的进一步解放已成为美国和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美国黑人掀起了规模宏大的民权运动,但要把运动推向胜利,就必须首先从法律上打破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的桎梏,所以广大黑人一度把合法的法院斗争作为主要斗争形式,他们把许多关于种族隔离的案子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53年新组成的沃伦法院顺应美国历史发展潮流,坚决地行使最高司法权,在法律上给予黑人运动强有力的支持。沃伦法院对那些关于种族隔离的案子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并于1954年5 月对有代表性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一案作出了判决。法官们一致认为: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各州亦不得剥夺任何人依法受保护之平等权利”之规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是违宪的。因为在此类学校中,即使物质条件和其他有形的因素相同,还是剥夺了黑人少数民族儿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法庭的结论是:公共教育事业决不容“坐位隔离,地位平等”之说存在。这样,在国会没有通过任何立法,总统没有提出任何动议的情况下,最高司法机关便完全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判决所创立的“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 布朗案判决是美国司法史上的一次历史性判决。其直接结果是美国21个州被迫取缔了公共中小学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然而本案判决的意义远非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行判例法的美国该案判决所创制的新的法律原则,很快被应用到种族隔离的其它领域,为摧毁其它各行各业的种族隔离制度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在其影响下,14个南方州中过去只吸收白人的195所公立高等学校,到1960年也足有124所接纳了黑人学生〔2〕。公园、公共住宅、市立高尔夫球场、公共海滨和浴室, 州内公共汽车、州际汽车站、火车站和飞机场的种族隔离也纷纷被联邦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宣布违宪。至此,沃伦法院终于“将拖延已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及美国黑人”,种族隔离制度在法律上被彻底埋葬。 六十年代,沃伦法院对黑人运动的贡献更是多方面的。随着黑人民权运动的进一步高涨,极端白人种族主义和垄断资本的统治受到沉重打击。联邦政府一方面不得不陆续颁布一些民权立法,以平息黑人的愤怒情绪。另一方面对黑人民权运动又进行了严厉镇压,不少民权运动领导人被推上刑事审判的被告席。这一时期沃伦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复审州和地方法院对民权运动领导人的有罪判决,然而此类判决往往被最高法院所推翻,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黑人运动的深入发展。六十年代沃伦法院坚持进一步扩大黑人民权。在1961年审理“伯顿控诉威明顿停车管理处”一案时判定:凡在州的产业范围内经营餐馆的私人业主,不得在他们的餐馆中排斥黑人。紧接着1963年在另一案审理时,沃伦法院又将前案的判决原则扩及到所有私人设施。1967年在审理“洛芬控诉弗吉尼亚州”一案时,沃伦法院又否决了禁止种族间通婚的各种州法令,又将婚姻自由这一基本民权扩及黑人;在支持民权法案方面,沃伦法院的态度和行动也是积极而坚定的。著名的“1964年民权法”颁布后不久,沃伦法院即在审理“亚特兰大之心汽车游客旅馆控诉美国”一案时,便确认了其中一个重要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规定:“在使用公共膳宿处和公共设备方面,不得实行种族歧视。”更有甚者, 在“1968年民权法”生效前的1967年, 沃伦法院就维持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一项原判,从而在实际上确认并提前适用了该法。加州法院的判决宣布:该州新近通过的“保护业主出售或出租产业与任何人的自由”的州宪法修正案无效,因为该修正案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色彩,实际上限制了黑人自由购买住房的权利。此后不久,沃伦法院又在另一案审理时宣布:禁止在出售或出租所有公房和私房时实行种族歧视。并严厉提出:“把人象牲口似地赶进少数民族聚居区和使他们购置产业的能力取决于肤色这种种族歧视,是奴隶制的遗物”。 沃伦法院在取消种族隔离制度、扩大黑人民权方面的贡献,既是美国黑人群众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美国统治阶级对民权运动重新认识的产物。五六十年代,不少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已深切地感到,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政府不仅要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也要加强对社会问题的控制。不仅要缓和阶级矛盾,也要防止种族矛盾的激化。否则,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命就难以延长。沃伦法院正是这种自由主义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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