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司法能动主义,限制政府、国会的权力,维护公民的民主与自由 二战后,从杜鲁门到艾森豪威尔第一任期(1945-1956年),是美国政治上的一个异常反动和黑暗时期,其反动政治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联邦“忠诚调查”和“麦卡锡主义”。在所谓“忠诚调查”的气氛下,数百万美国雇员被政府审查,大批美国共产党人残遭迫害。尤其是麦卡锡主义出笼后,这场反共反民主狂潮达到了顶峰,越来越多的无辜者受到指控或诽谤。政治上的倒行逆驶尽管对美国垄断资本的统治极为不利,但是以艾森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此问题上却表现出十分胆怯的状态,甚至成了迫害共产党和进步人士的帮凶,未尽宪法与法律最高捍卫者的职责。与艾森法院截然不同,1953年后的沃伦法院对此却勇敢地采取了进步的方案。 早在1955年,沃伦法院就坚持认为,按照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之规定,证人拥有拒绝在国会各委员会被强迫作证的权利。这使不少无辜的人免遭了“忠诚审查”。在此后的二三年里,沃伦法院不断推翻政府有关部门对所谓“不忠诚”人员的起诉,使更多的共产党人和联邦雇员得到了应有的保护。1956年沃伦法院就“科尔控诉扬”一案所作的判决,使所有联邦雇员的80%免受针对共产党人的所谓“1950年国内安全法”即“麦卡伦法”的迫害,大批共产党人及进步人士保住了公职。同年,沃伦法院的另一项判决,又使42个州至少暂时取消了反共法律。 沃伦法院“保卫公民自由的早期高潮出现于1957年,当时大量裁决使法律专家们应接不暇,而保守派则暴跳如雷”。在“詹克斯控诉美国”一案中法院裁决: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有权检查审讯他时使用的联邦调查局的报告。如果政府拒绝提供是项报告,那就必须撤销刑事起诉;在“沃特金斯控诉美国”一案中,法院判决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所定的“藐视罪”无效。同时提醒国会“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不是一个执法机构,它的调查活动必须与某种合法的国会任务直接联系起来;在“斯威齐控诉新罕布什尔”一案中,沃伦法院进一步判决“州立法机构对颠覆活动的调查无效”。 沃伦法院的一系列裁决,从司法程序到法律实体上,有效地限制了联邦政府、国会及州立法机构的权力,维护了公民的民主与自由,因此在美国引起了强烈反应。资产阶级“进步派欢呼这些判决响亮而清晰地重申了个人自由”。而保守势力则发出了强烈的抗议,他们认为“沃伦为首的法院保护了共产党人,给国家安全计划带来了……重大损害,而且侵犯了同等机构和州政府的正当权力”。所以,1956年州长会议、1958年各州首席法官会议和1959年的美国律师协会,都对沃伦法院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极右势力对沃伦为首的九位大法官的抨击,其刻毒程度“是一个世纪前德雷德·斯科特案判决引起的批评以来所没有过的”。 事实上,沃伦法院的行动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维护美国垄断资本的利益。1954年麦卡锡主义虽然销声匿迹了,但忠诚调查和麦卡锡主义的遗患却是深刻的。浩劫过后,反共仍在歇斯底里地继续,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制被严重扭曲,人的尊严与国家的尊严倍受漠视,社会仇怒与反抗不断加剧。所有这些都威胁着资产阶级的统治,妨碍了垄断资本的利益。此时,正是沃伦法院的一系列重大司法行动,起到了修复美国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律秩序、稳定政局、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作用。同时,还应该看到,在战后“冷战”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美国上下掀起了巨大的反共狂潮,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炮制了一系列反共、反劳工立法,在所谓“忠诚调查”和“反颠覆”的旗号下,大肆迫害共产党人及其他进步人士,尤其是麦卡锡主义的横行,使美共陷于了极为艰难的境地,而沃伦法院的司法行动,在客观上减轻了美共所受的迫害,使许多进步人士幸免于难。正是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沃伦法院才得到了资产阶级两种不同的评价。 三、严格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强化公民的诉讼权利 在美国,贫穷的被告常常由于经济原因,难以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沃伦法院通过一系列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着手改变这种状态。1963年,沃伦法院在“吉迪恩控诉温赖特”一案中裁决:即便是非死罪的诉讼,州也应向贫穷的被告提供辩护律师。对于因无辩护律师而被审判和定罪的所有非死刑犯人,吉迪恩判决可以追溯既往;此后,沃伦法院继续扩大宪法第十四条和第五条修正案的适用范围,以保护个人免受滥用刑罚之害。沃伦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对被捕人员的待遇进一步规定了严格准则:警方或检察机关必须告知被捕人员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在讯问他们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如果嫌疑犯要求,即使辩护费用由州开支,也必须给其提供辩护人;1969年,沃伦法院在连续两个案件的审理中一再严格并扩大“反对无理搜捕规定”的适用范围,允许即使是国家安全案件中的被告,也有权检阅这类规定,以便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一判决“就对政府未被授权的窃听活动给以打击”;沃伦法院还不断对各州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仔细的司法审查,提出了许多修改的意见。它认为,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之精神,“权利法案”对于联邦权力及其诉讼程序的适用性,完全可以扩及到州一级。基于这一思想,沃伦法院连续作出几项重要裁决。在1968年“邓肯控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中裁定: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在轻罪案件中,被告也有要求陪审团审讯之权,因为宪法第六条修正案授与被告在联邦法院受审时有此项权利。接着在1969年的另一案判决中,沃伦法院又宣布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的“双重刑罚”条款适用于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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