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末期,刚刚独立的美国通过立法确定了政教分离制度。作为欧洲文明的继续和发展、欧洲文化的亚文化,美国没有实行欧洲传统的政教合一制度而实行政教分离,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事实证明,美国人取得了很大成功。但是,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确立和实行并非一帆风顺,政教分离也非人们想象的政治与宗教相脱离。今天,这一制度在面临新挑战的同时,也在悄悄发生变化。 一 宗教多元化是美国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在18世纪,来自欧洲不同国家、不同教派的移民使北美教派林立,信仰庞杂。这些教派大体可分为两类:清教主义(Puritanism)和国教安立甘宗(即圣公会,Anglica-nism)。两个教派又通称为基督新教(Protestanism)。由于历史原因,清教徒主要定居在以新英格兰为中心的北部地区,安立甘教徒主要定居在以弗吉尼亚为开端的南部地区(注:关于清教主义的概念,美国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有人把定居美国的新教徒统称为清教徒。见P.米勒《弗吉尼亚早期文献中的宗教与社会》Perry Miller,Religion and Society in the Early Literature of Viginia,纽约1964年版,第100、108页。)。 清教主义向来被认为是美国文化的精髓。17世纪初,当J.温斯罗普等去北美建立“山巅之城”(A city upon a hill)的时候,只是想建立一个新英格兰并为欧洲树立一个榜样,而没有想成为欧洲传统的叛逆(注:P.米勒:《从殖民地到建州时期的新英格兰精神》Perry Miller,The New England Mind from Colony to Province,哈佛1953年版,第5-8页。)。因而,新英格兰等殖民地实行的是僧侣寡头政治体制,这种体制不但全面承袭了欧洲政教合一的传统,而且使宗教政治更加强化,宗教在社会政治、文化,甚至在经济中居于不可替代、不容怀疑的地位。1631年5月8日,马萨诸塞宣布,除教会成员外,其他人都不能成为自由人,无权参与政府事务(注:L.齐夫:《美国清教,新世界的新文化》Larzer Ziff,Puritanism in America,New Culture in A New World,纽约1973年版,第52页。)。1784年制定的新罕布什尔宪法第二部分第14款规定,国会代表必须是新教徒(注:I.A.科内里森:《一个没有教会但不是没有宗教的国家,美国宗教与世俗政府的关系》Isaac A.Cor-nelison,The Relation of Religion to Civil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 State Without A Church,But not With-out A Religion,纽约1970年版,第99页。)。所以,以马萨诸塞为代表的北部殖民地的教会被称为“国家教会”,“新英格兰精神”成为宗教与政治的混合体,官方宗教成为殖民地时代北美政教合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注:E.S.高斯塔德:《父辈的信仰,宗教与新国家》Edwin S.Gaustad,Faith of Our Fathers,Religion and the New Nation,旧金山1987年版,第20-21页。)。 早于新英格兰而建立的弗吉尼亚之所以被称为“烟草殖民地”,是因为殖民者主要是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来到这里的。因此,其教会势力不如北部那样强大。但是,弗吉尼亚殖民者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组织与英格兰教会相一致的教会。从登陆开始,殖民者在这里建立的以圣公会为主的教会组织就承袭了旧世界的教会制度(注:J.P.温德、T.W.赖维斯:《美国会众,会众研究新视角》James P.Wind,James W.Lewis,American Congregations,New Perspectives in the Study of Congregations,芝加哥、伦敦1994年版,第226页。)。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发布的第一个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如果未参加星期日的宗教活动,并没有得到批准,都将被罚一磅烟草;如果一个月未参加,将被罚50磅烟草”。1663年,该州议会还将与教友派有关系的议员约翰·波特从州议会解雇(注:I.A.科内里森:《一个没有教会但不是没有宗教的国家,美国宗教与世俗政府的关系》,第7页。)。因此,弗吉尼亚也没有把政教分开。 但是,殖民地的这种政教合一制度是与移民们追求自由的目的和愿望相矛盾的,特别是在新英格兰,僧侣寡头统治因不实行宗教宽容政策而引起的社会矛盾,使殖民地本身受到威胁。被迫逃离马萨诸塞的罗杰·威廉斯等人不得不到罗德岛另起炉灶,以寻求本教派的自由。北美殖民地的政教合一与欧洲制度原型并不完全一致。在殖民地,教会和国家是两个相互依存的机构,对于殖民地事务,行政官员与教会牧师首先是相互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再采取强制政策(注:L.齐夫:《美国清教,新世界的新文化》,第52、69页。)。尽管如此,这毕竟是一种宗教性强制。这种强制在第一代移民中还可勉强实行,而到第二代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传入北美以后,新一代移民接受了来自欧洲的民主与自由思想,进而对原清教徒中的某些带有欧洲传统的观念和体制提出挑战。新一代移民的突出特征是注重经济和物质,而不是像老一代那样注重宗教和精神。于是,第二、第三代移民抛弃了新英格兰僧侣寡头政治的糟粕,接受了民主共和的先进思想,从而使“宗教变得更加制度化而非人性化,更加教育化而非经验化,更加知识化而非感情化,虔诚变得苍白无力了”(注:E.S.高斯塔德:《新英格兰大觉醒运动》Edwin Scott Gaustad,The Great Awakening in New En-gland ,纽约1965年版,第14页。)。对此,有人抱怨教徒们对上帝缺乏虔诚,其精神生活贫乏。特别是新英格兰的牧师认为,他们的人民失去了先辈们的美德,警告人们将面临上帝的惩罚(注:A.海莫特、P.米勒:《说明大觉醒危机及其结果的文献》Alan Heimert,Perry Miller,The Great Awakening,Documents Illustrating the Crisis and Its Consequences,纽约1967年版,第5-6、17页。)。在这种背景下,18世纪20-30年代北美发生了第一次大觉醒运动。大觉醒运动是反理性主义的,目的是要复兴宗教,重新在北美确立宗教的统治地位。然而,第一次大觉醒运动并没有完全按发动者的意图发展,其影响和后果也是双重的:它使宗教容忍扩大和合法化,但却使教派更加纷杂,神学上的分歧更加突出(注:E.S.高斯塔德:《新英格兰大觉醒运动》,第116-128页。);它使教派更加对立,导致教会分裂和改组,但却唤醒了北美人民的民族意识。因为“它促进了人们的共同利益感和忠诚感的产生,把人们卷入到共同的事业中,使人们相信上帝赋予北美人民的特殊使命,加强了北美人民的凝聚力”(注:W.S.赫德森:《宗教在美国,美国宗教生活发展的历统计》Winthrop S.Hudson,Religion in America,An Historical Accou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Religious L-ife,纽约1973年版,第76-77页。)。大觉醒运动虽然增强了北美人民的道德感和民族意识,但并没有解决宗教信仰的多样化问题,所以当美国的国父们在完成立国大事时,也面临着复杂的宗教信仰问题。 美国独立后,尽管教派众多且无一占有可充任国教的统治地位,但人们无法否认,绝大多数美国人所信仰的是基督教,它是能够把各教派统一起来的宗教。所以,有人主张把基督教作为美国的国教。帕特里克·亨利等人虽然没有公开提出建立国教,却以保护宗教自由为名,在1784年提出了著名的《为基督教牧师建立条款法案》(Bill Establish-ing a Provision for Teacher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要求对各殖民地公民进行一次纳税额估价。这一法案虽然没有确定哪一个教派为政府认可的宗教,也没有反对任何教派的合法存在,然而却要求所有人交税支持基督教,这就等于把基督教定为国家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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