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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德国的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外国问题研究》 北住炯一 安成日 参加讨论

1894年日清(甲午)战争以来一直到1945年为止,日本侵略了以中国为首的亚洲国家,给这些国家带来了数不清的灾难。南京大屠杀、从军慰安妇、强制带走及强制劳动、 关东军防疫给水部队(731部队)、细菌·化学毒气武器等,日本战争犯罪所涉及的方面是极其广泛的。然而,日本政府并没有充分承担战争责任,认真履行对受害者的补偿。因此,以至于到今天屡屡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
    1995年8月, 马来西亚的华人团体向日本首相提交了要求谢罪和补偿的备忘录。1997年3月, 亚洲各地的原从军慰安妇65人勇敢地站出来,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和补偿。如是,进入90年代以后,追究日本战争责任及要求补偿的呼声进一步高涨,成为最近一个时期的重要特征。
    与这样的日本形成强烈对照的国家有德国。日本和德国都作为后起国家推进现代化,确立过法西斯体制,而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投降,战后又在民主体制下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在“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问题上,虽然德国迄今仍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但同日本相比还是积极地着手处理了这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日德两国之间存在很大的“反差”也并不为过。
    我想在下面试比较德日间“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阐述日本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一、日德之“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之比较
    若要比较日德间的“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方面的问题,我想可以指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作为国家对“侵略战争”的认识及谢罪问题。日本的历届首相一贯对侵略战争这一历史事实没有明确的认识。直到1993年8月,细川首相才明确承认了“侵略战争”。尽管如此, 翌年当时的通产大臣、现在的桥本首相却还说“能否称其为侵略战争存有疑问”。类似这种因频繁冒出的否定侵略战争的言论而不得不辞职的事例是不少的。
    与之相对比,在德国,首相或总统代表国家对纳粹犯罪表示谢罪和补偿已成为惯例。例如,1951年战后的第一任首相阿登纳就对“以德意志民族的名义”犯下的不可饶恕的罪行表示过谢罪,并承认了其补偿的义务。1985年德国投降40周年纪念日,前总统魏茨泽克的“忘记过去就很容易重蹈覆辙”的演说也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另外,最近1995年6 月科尔总理正式表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地区超过1200万的德国人被肃清其原因在于纳粹犯罪。现总统赫尔佐克也于1997年4 月对纳粹轰炸西班牙的格尔尼克表示了谢罪。
    其次是,国家赔偿和对战争受害者的补偿问题。日本政府认为,根据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联合国放弃了战争赔偿的求偿权,同时又和亚洲各国签订两国间的条约解决了赔偿问题。中国方面根据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放弃了战争赔偿的求偿权。日本政府还认为,根据1965年的日韩求偿权协定,日韩间的赔偿问题已得到最终解决。
    日本军队从亚洲各地强惩慰安妇,并设立了慰安所。但直到1993年4月,日本政府才第一次承认, 军队有组织地参与了强征慰安妇及设立慰安所的活动,并以“内阁官方长官谈话”的形式表示了谢罪。可是,日本根本不想致力于国家的名义的补偿,只停留在1995年7 月设置民间性质的“为了妇女的亚洲和平国民基金(简称:“亚洲妇女基金”)”的水平上。
    对于强制带走及强制劳动问题,不仅是国家,企业也被追究责任。据说被强制带走及强制劳动的人数达80-100万, 但日本政府对此却认为那是“契约劳动”,不肯承认被“强制”的事实。例如,从1944 年8月到1945年5月,986名中国人被强迫在秋田县花岗川改建工程中从事强制劳动,其中418人死亡。作为雇主的鹿岛建设公司,虽然1990 年对此表示了谢罪,但在有关补偿的问题上却认为,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中中国已放弃了对赔偿的求偿权,因此,对有关赔偿要求置之不理。
    与这样的日本相对比, 德国通过1952 年的德国一以色列协定、 1956年的联邦补偿法及其他两国间的双边协定,对纳粹迫害下的牺牲者进行了个人补偿。对众达760万的强制劳动者, 企业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处理。1988年戴姆勒·奔驰和民牌汽车公司一起承担了强制劳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了补偿,并在第三者调查的基础上把推行强制劳动的事实写进了企业史,同时又在公司院内建立了受害者纪念碑。一方面有这样态度积极的企业,同时另一方面也有像法本和西门子等企业,虽然进行了补偿,但不承认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是,战犯的处罚问题。东京国际审判(1945年5月-1948 年11月)中,虽然对日本的25名战犯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是并没有追究天皇及731部队的罪行,后来又释放了19名甲级战犯嫌疑人。而且, 日本自己也完全没有去追究和处罚战犯。
    与之相对比,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10日,在纽伦堡进行的国际审判中,以“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判处22名纳粹领导人有罪。此外,和日本不同,1965年和1969年德国政府分别两次亲自延长追究和惩罚纳粹罪行的法律时效,以至于到1979年干脆取消时效限制。直到今天德国还在追究纳粹分子的罪行,并对其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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