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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共和国政治理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施治生 参加讨论

如同柏拉图、波里比乌斯一样,西塞罗也是一个政体循环论者。他认为,由于普通政体不稳定,存在缺陷,容易蜕变为相应的变态形式,王政为僭政所代替,贵族制为寡头制所代替,民主制为暴民政治所代替,这样便造成了政体不断更迭和循环发展的过程。他写道:“国家统治权力,就象皮球一样,从国王传到僭主,又从僭主传到贵族或人民,再从他们那里传到寡头或僭主,所以,没有一种政体是能够长期维持下去的。”〔17〕但在政体更替循环顺序方面,西塞罗并不完全遵照柏拉图和波里比乌斯简单的固定公式,而认为接替王政的既可以是僭主制,也可能是暴民政治,僭主制可以为贵族制或民主制所取代,也可能为寡头制所取代。〔18〕所以,如果说柏拉图和波里比乌斯是政体单线循环论者,那末,西塞罗则是政体多线循环论者。
    混合政体论是西塞罗的国家政体论中的核心部分。混合政体论是希腊思想家提出来的,西塞罗接受这一理论并运用于罗马。他在论及三种普通政体缺陷后就指出:“有一种我认为最值得赞赏的第四种政体,它是从我所提到的那三种政体混合而成的。”〔19〕这种混合政体既克服了三种普通政体的缺陷,又能够融合它们的长处,因此混合政体优越于任何一种普通政体。按照西塞罗的说法,在实行混合政体的国家中,“应保持最高的王权的因素,一些显要的公民也应赋以一定的权力,某些事务则应留给公众来审议和监督”;“行政长官有足够的权威,显要公民的意见有足够的影响,人民有足够的自由。”〔20〕这样建立起来的混合政体的优点是:(一)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权利平等;(二)具有稳定性。西塞罗关于混合政体的理论原则,基本上因袭希腊思想家的观点,但他把这一理论运用于罗马实际时,对此理论却加以重要发挥。
    如果说在混合政体问题上,柏拉图是在构思一个理想的国家模式,亚里士多德是在寻找一个切实可行的优良政体,那么,西塞罗则以回顾历史的方式证明罗马共和政体的无比优越性。他完全撇开希腊思想家把斯巴达·迦太基等国作为混合政体的范例,单把罗马当作混合政体的国家,且又追随波里比乌斯推崇罗马共和政体,并注重历史实践的观点来比较研究和分析国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西塞罗宣称:“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形式可以同我们祖先一代代传下来的我们国家形式相比拟,无论是在其一般特性和权力配置方面,或者是在其成长发展过程来说,都是如此。”〔21〕又说:“加图常说,我们的政制优越于其他国家的理由是: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皆为一个立法家所创立,如克里特的米诺斯,斯巴达的莱客古士,……可是,我们国家并非由一人的才智,而是由众人的才智创立的,它也不是通过一个世代,而是经过许多世代和数百年之久才建立起来的。他说,因为个人的才智毕竟有限,不可能明察秋毫,也不可能在一段时期内集思广益而缺乏实际经验帮助和时间考验,就为将来作好一切必需的准备。”〔22〕按西塞罗的说法,罗马的混合政体是罗马国家历史发展的产物,它存在于罗马历史的一定时期,大概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初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结束, 延续到公元前2世纪30年代格拉古兄弟改革为止,〔23〕自此以后, 混合政体即遭到破坏了。西塞罗把罗马共和中期实行的混合政体看作是古代国家中最优良的政体,无疑夹有他颂扬自己国家的主观因素,但从他以历史实践观点看待国家制度的成长和发展来说,显然具有政治理论价值,比起希腊思想家前进了一步。
    希腊思想家把稳定性作为混合政体的优点,西塞罗接受了这一观点。他指出,普通政体容易蜕变,而混合政体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除非统治阶级犯下重大的错误。因为在这里没有产生动乱的根源,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确定了的地位,又因为这里根基稳固,不可能沦落为另一种政体形式。〔24〕波里比乌斯在晚年渐渐觉察到罗马混合政体蜕化的迹象,暗示这种政体也有可能蜕变,而西塞罗则完全排除了混合政体蜕变的可能性,认为实行混合政体的国家可以永存于世。他曾说过:“国家应当构筑得如此坚固,以致它将永远存在。”〔25〕又说:“我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和我们共和国持久稳定性而担忧,它本应永远存在,如果我们祖先留传下来的传统习俗得以维持的话。”〔26〕西塞罗这种国家永恒的论调当然是错误的,但它对后世却有重要的思想影响,以致于有些学者把西塞罗视为帝国时期颇为流行的“罗马永恒”论的开山鼻祖。〔27〕
    但在论及混合政体的优点时,西塞罗和希腊思想家也有不同之处。在他看来,混合政体具有稳定性的优点,但这并不是唯一和首要的优点,他把实现权利平等也列为混合政体的优点,并把它提到首位。他一再论述,在王政和贵族制下,人民缺少自由,也谈不上权利平等,即使在民主制下,也不存在真正的平等,唯独混合政体才能实现公民的权利平等。但他所说的平等有着特殊的含义。按照他的说法,在财产和秉赋能力方面,公民不应当也不可能完全平等,所谓的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西塞罗接受斯多噶派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源于理性,体现着永恒的正义,并把正义和法律等同起来。他认为,既然国家是以法律为纽带组成的,法律所体现的正义对于所有公民都是相同的,那么,同一国家的全体公民在法律上应当是平等的。然而,他又象柏拉图一样,把正义和等级联系在一起,认为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还必须以公民的地位身份即等级差别为前提和条件,否则,平等就是不平等,正义就是非正义。〔28〕一言以蔽之,西塞罗所主张的平等实际上是等级平等。
    如众所知,等级平等是在希腊罗马世界源远流长的一种思想观念。早在梭伦改革和塞尔维乌斯改革时,雅典和罗马就分别建立了财产等级制度,在这些财产等级中实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两次著名的改革都体现了等级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当时,国家要职由高等级的贵族或富有公民垄断,他们操纵着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处于低等级的大多数公民虽被允许参加公民大会等,名义上获得参政权,但对决定国家大事实际上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西塞罗在评论塞尔维乌斯改革时指出:“他如此划分,致使最大多数选票不在人民手中,而由富人掌握,并实施共和国理应永远恪守的原则,即最大多数的人不该拥有最大的权力。”〔29〕还说:“绝大多数公民不能被剥夺投票权,因为那是僭主的作法,但也不能赋予他们过度的权力,因为那是危险的。”〔30〕在罗马,财产等级制和贵族与平民的等级区分始终交织在一起,西塞罗所谓的等级当然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财产等级,而应当理解为与财产相一致的出身、门第、地位、身份和荣誉等所构成的等级,即指当时罗马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元老贵族,骑士和平民诸等级。按照西塞罗的政治构想,最大多数的低等级公民不该拥有最大的权力,国家权力的重心应放在少数高等级公民身上,即由贵族来起决定性的作用。〔31〕同时,应把绝大多数公民享受自由以及法定的权利和少数显贵掌握国家大权相结合起来,“使人民被许多优秀的法规引导来服从贵族的权威”,〔32〕达到各等级公民的“职权、权利和义务处于平衡状态”,〔33〕这样就实现平等和体现正义,保证国家的持久稳定。具体来说,人民享受自由权利,体现在他们享有平民保民官的保护权,以及参加拥有立法、司法和选举职能的公民大会的权利;元老院由卸任的行政长官中遴选,其成员须才德兼备,他们负有领导和保护国家的职权,其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行政长官则接受元老院指导,负责执行元老院的决议。〔34〕总之,“通过调和的方式,把最高权力赋予人民,实际权力握在元老院手中,将会保持我所说的均衡协调的政制”。〔35〕显而易见,西塞罗宣扬混合政体和等级平等,目的在于恢复以元老院为权力中心的贵族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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