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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都铎时期的社会贫困与慈善、救济政策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 李建彬 参加讨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贫困常常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带来不同的社会问题,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为解决社会贫困往往采取不同的社会政策,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本文拟对英国都铎王朝统治时期的社会贫困及其解决的情况进行探讨,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学术界同行。
    一、农业社会的普遍贫困与慈善、救济传统
    在都铎王朝时期及以前,英国一直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贫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普遍存在于农业社会之中。因为在农业社会的生产条件下,人力、畜力是生产的主要动力,生产完全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使人类难以产出巨大的物质财富,以战胜自然、保全自我;加之,农业社会大都普遍推行不平等的社会分配制度,人类可以利用的财富往往大量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使得社会绝大多数人时刻都面临着生存难以维持的危险。
    然而,正是由于贫困是农业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农业社会的人们在观念上常常认为,一个人因为天灾人祸等意外事件而陷入贫困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因此,农业社会并没有因为社会贫困的大量存在而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使整个社会陷于不断的动乱和变革之中。在中世纪早期的英国,人们无力抗拒自然的束缚、摆脱物质上的贫困,往往皈依基督教,在宗教信仰中寻找安于贫困的精神寄托。在12世纪左右,基督教会福音传道运动在英国极为兴盛,甚至许多拥有大量财富的人也开始笃信基督教教义,在教会或修道院附近志愿地过着一种使徒式清贫的生活,这使得社会贫困进一步神圣化(注:布伦达·博尔顿:《中世纪的改革》(Brenda Bolton,The Medieval Reformation),伦敦1986年版,第26页。)
    在都铎王朝初期,英国社会各界针对社会贫困极度恶化的情况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了许多慈善、救济措施。这些慈善、救济措施大都由中世纪时期的济贫制度发展而来。在中世纪的庄园、教区和城市中,人们往往采取习俗相沿和因地制宜的办法以防止由于贫困而产生的较为熟悉且不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占保护人地位的统治者据此常常对依附于他们的被统治对象承担和提供人身保护和生活保障。教会的慈善组织和各行各业的行会组织也为游踪不定的流民、乞丐等等提供大量的救济。这些慈善救济形式在中世纪极为普遍,并在都铎王朝时期发展、延续了很长的时间。
    “在庄园中,身体健全而无瑕污的维兰寡妇可以不付过户费而保有租地权,这种惯例似乎是相当普遍的,就象城里的寡妇通常可以继续经营她丈夫生前的行业或商店一样。如果维兰的寡妇另外嫁人了,租地权就转移给她的子女。至于非维兰的田地,即自由的或租用的田地,寡妇有权获得收成的三分之一,‘作为她的赡养金’。……有些地区,还把这种‘赡养金’原则的应用范围扩大到年老体弱具有维兰身份的佃户身上。这种佃户可以把他的租地让给他的儿子,保留几英亩田地和一所库房、农舍或几间房间,为他和他年老的妻子作终老之用。”(注:约翰·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时期到一七五○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408页。)
    “中世纪的城市同样拥有各种济贫设施。手工业者行会常常为成员的不幸提供帮助、为救济院和慈善收养院(hospitals)提供资助。1216-1350年间,慈善收养院的数目高达近700家。这些慈善收养院……拥有照顾病人的各种设施,既是救济院又是旅行者的住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某些市政机关还承担起救济穷人的责职,经管慈善收养院,储备谷物供应和征收济贫税。这些制度化的救济多少都带有一些慈善、施舍的性质。因为教会的教义总是宣扬‘善行’助人从炼狱进入天堂。”(注:A.L.贝耶尔:《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的贫困问题》(A.L.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ld Early Stuarl Eng-land),伦敦1983年版,第3页。)
    在许多没有正式安排的地方,世代相沿的习俗是,为幼儿、病人提供照顾,为老年人提供了住所和赡养所需要的费用,这是中世纪时期社会成员在遭遇不幸时所能获得的最可靠的也是最主要的保护;除此之外,邻里之间按照习俗也可能提供互济,在有些地区,精神病患者有时甚至被允许通过行乞的方式以维持生存。
    英国中世纪的上述这些慈善、救济制度为绝大多数贫民在遭遇不幸而使生存面临困境时提供了可能提供的生存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保证了社会的相对平衡和稳定。但是,由于这些慈善、救济制度没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来源于约定俗成的习俗,不仅所能提供的保护程度低而且带有很大的地域性、主观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它们根本不可能为贫民提供真正可靠的生存保护。一旦出现农业歉收、瘟疫流行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乱等社会变故,这些济贫制度均将遭到破坏,使许多贫民的生存面临着威胁。
    二、贫富两极分化与社会对立加剧
    从13世纪起,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一个相对不稳定的混乱时期。从1100年到1300年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增加了将近一倍,但由于14世纪中叶起大鼠疫侵袭了这些地区,这些地区的人口出现了锐减,而15世纪最后几十年这些地区的人口增长又出现大幅度攀升。人口增长的这种涨落变化给社会带来了两种不同的压力。在人口增长的第一个上升时期,人口的增加提高了生活资料的费用,引起物价的上涨和生活质量的下降。以1415年的物价指数为100,1264年的物价指数仅为83,1310年为105,而1316、1317则分别为216和215,达到最高点。(注: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6页。)物价的上涨即使那些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的生活更加恶化,又使得一些地主为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不断加重对佃农的盘剥,使原本有一定生活保障的佃农也开始陷入生存的困境。在人口增长的下降时期,劳动力市场迅速缩少,许多在大鼠疫流行时期幸免于难的农民开始要求压低地租和提高雇佣工资,地主对此感到极为不满。
    为缓和社会矛盾,爱德华三世在1349年颁布了“劳工条例”,规定所有60岁以下没有生活来源、身体健康的男子和妇女,都必须按大鼠疫之前的工资水准受雇;在农村地区,地主对其佃农的劳动享有预先的购买权,严格禁止雇工和日工在其合同期内离开其主人,禁止任何人雇佣违反这一规定的人;禁止土地所有者或订约人支付超过惯例的高工资;禁止对那些身体健壮而拒绝劳动的人进行施舍,以迫使他们依靠体力劳动挣得生活所需,不服从者从严惩处。该条例虽然只是一个权宜的临时措施,但是,它第一次在法律上对贫民和身体健壮的乞丐作了明确的区分,摒弃了教会长期所宣扬的贫困神圣的观念,开始确立一种新的伦理道德标准,既贫困不是神圣的标志,而是社会应该要摒弃的、贫民劳动责任丧失的表现;另外,该法还以立法形式对如何处理乞讨等社会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是国家政权关注社会问题、实现社会控制的第一次尝试,标志着慈善、救济事业的发展开始走向世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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