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都铎时期的社会贫困与慈善、救济政策(4)
1552年,为筹措救济经费,政府立法开始引入救济义务的制度,在当年制定的法案中强行规定,每一户居民每周必须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捐资以济贫民,拒绝捐赠者经教区执事劝告后仍坚持己见者,上报主教。1563年法案进一步明确规定,经劝告后仍拒绝承担救济义务的居民将受到法律制裁,而没有能力收集到救济物品的政府官员也将要受到一定的处罚。1572年,议会立法把流民和其他找不到工作的人作了区分,规定政府应该为找不到工作的人提供工作的机会。该法同时还再次恢复用严刑酷法制止流民的做法,规定第一次流浪要被鞭打和耳朵穿孔,第二次要重罪判刑,第三次则处死。1576年,议会制定了新的立法,规定每个自治市和特许集市要把原料提供给身强体壮的失业者,以便使他们有活可干;每一个郡的治安法官要为那些不愿工作的人建立感化院。1598年,议会制定了“禁止流浪汉、流民和身强体壮的乞丐”的法案,恢复1531年法案以前的严刑酷法,强调如果乞讨流浪一经查获则被系于马车后鞭打,然后强制遣送回家,治安法官有权把屡教不改者投入监狱或感化院、放逐出本国和罚做划船苦工等;另外,该法案还规定各教区要设立救济员一职,专门负责征收济贫税,并组织身强体壮的穷人参加各种劳动、付给他们报酬。 在中央政府不断制定济贫立法的同时,各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贫民比较集中的大城市的市政当局为加强对贫民的控制,也开始大规模地推行各种济贫措施的试验和改革。贫民普查就是其中一些城市所采取的一项很有代表性的做法。这一做法最早在考文垂和诺里奇等地区试行,普查的项目包括贫民的姓名、年龄、职业和家庭成员等等。市政当局推行这一做法的目的主要是了解贫民的状况,以便于确定该贫民是应该给予救济还是没有资格受到救济或应该承担救济他人的义务,如果是应该给予救济,应该给予多少救济。有些城市采取了缓解贫民贫困的措施,如直接向贫民提供谷物供应,以免贫民在市场交易中受到中间商的盘剥;有些城市制定了专门计划,为诚实可靠的穷人提供工作机会;有些城市成立了贫民救济院,作为贫民救济、工作和教养的中心,如伦敦在1546-1557年间先后建立了圣巴托罗缪济贫院、圣托玛斯济贫院和伯利恒济贫院等等,这些济贫院成为以后建立的贫民习艺所、惩戒所和感化院的前身。 迄止16世纪末,都铎王朝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解决社会贫困和贫民流浪问题的制度和方法,这些制度和方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惩治和阻止贫民流浪,救济“应该受到救济的穷人”。伊丽莎白女王把已有的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了历史上著名的“1601年济贫法”。 “1601年济贫法”是伊丽沙白女王将1601年以前的全部济贫法加以编篡而形成的法典,它确定了都铎王朝最后时期及至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英国政府实施济贫制度的基本格局。该法规定,各教区对居住于本教区的贫民负有救济的责任,但只限于本教区出生的人或在本教区住满三年以上的人;贫民如可以从亲戚、丈夫或妻子、父母或子女处获得赡养时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各教区设救济员之职,他们由治安法官推举产生,负责征收济贫税,接受贫民救济申请,调查贫民的生活情况,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救济要求,组织济贫院或感化院中的贫民参加生产劳动等等。为进一步加强对贫民救济的管理,该法把贫民分为三:第一类是身体强壮的贫民,此类贫民任何人不得给予救济,须入济贫院参加强制劳动,拒绝入济贫院做工者则用木枷囚禁或关进监狱;第二类是无劳动能力的穷人,即不能参加劳动的贫民,如老年人、病人、孕妇、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等,此类贫民由救济院予以收容或给予“院外救济”,即由救济员直接向他们分发粮食、衣服和燃料等;第三类是不能自立的儿童,包括孤儿、弃婴或因父母贫困无力抚养的儿童等,此类人员由愿意领养者收留,如无人收留则交由愿出低价者家庭抚养,八岁以上能劳动的儿童则以订立契约的方式典当给富有的居民免费抚养,男童须跟师傅学手艺日工作到24岁,女童则给人家做仆人且服务到21岁才能结婚。(注:W.费里德兰德(W.Friendlander):《社会福利概论》,台湾中华出版事业社1959年版,第13-15页。) 1601年济贫法的颁布和实施表明:都铎王朝时期的英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社会贫困及贫民流浪对其统治的严重威胁,并开始自觉与不自觉地采取一些慈善、救济措施以解决这些问题。从1601年济贫法的内容来看,它在福利给付的方式上以家长制式的自上而下的单向发放为主,否定了福利的自由选择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福利分配取决于国王等社会上层少数人的好恶,最终将使贫民难以真正获得稳定可靠的生存保障。这表明都铎王朝时期慈善救济制度的历史与阶级的实质主要仍在于加强封建专制政府对社会生产的控制,保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是,从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它不乏进步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和政府对贫民的贫困负有一定的责任,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另外,它使“应该受到救济的穷人”得到一定程度的救济,维持了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保证了社会生产,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巩固了专制主义统治,无疑为英国封建时代都铎王朝时期的繁荣和强大奠定了社会政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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