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16世纪中叶以前的政府反流浪法严格限制身强体壮的贫民流浪,许多贫民为了摆脱贫困,通常从事一些依附性的工作和劳动。年轻人对此极为热衷,他们从主人那里获得衣食住行的保障,可以免于物价上涨而给生活带来的后顾之忧。在17世纪,农村中有三分之二的劳动力生活和工作在主人的家中,充当主人的仆人或为主人从事耕作;城里的比例比农村高,在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其中包括学徒和家仆。(注:A.L.贝耶尔:《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的贫困问题》(A.L.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ld Early Stuarl England),伦敦1983年版,第8页。)政府对主人使用贫民做家仆极为鼓励,试图以此减少贫民的流浪,使穷人获得稳定的救济。但是,由于主人和家仆之间的矛盾时常发生,许多贫民一般都很难在主人那里寻找到稳定的生活保证,因而也常常受到主人的驱逐,直接地沦为流浪者。 在16世纪,许多贫民为了逃避物价上涨、寻找生计、摆脱生活的贫困,常常不得不作大规模地迁移,即离开出生地到其他地方去谋生。贫困家庭的年轻人和独立的手工业者为了找到好的工作、挣得高的工资,经常远离父母和家乡,进行改善性迁移。而在圈地运动中失去土地的农民,为生计所迫也常常不得不举家作生存性迁移,以找到安身之处。在16世纪20年代,全国每年的迁移人口大约占总人口的15%,到17世纪上升到30%以上。1599年,米德尔塞克斯郡的一个村庄大约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的年轻人离开了家乡而到城里或其他村庄去谋生,他们很少在一个地方呆很长时间,常常不断地更换自己的工作和主人。(注:A.L.贝耶尔:《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的贫困问题》(A.L.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ld Early Stuarl England),伦敦1983年版,第8-9页。) 但是,绝大多数贫民的迁移常常面临着许多不幸。由于迁移贫民的数量太多,多数贫民通常很难找到安全可靠的落脚点。在城市,廉价贫民劳动力的大量迁入,使本地居民失去了许多就业机会而沦为贫民;在乡村,大量贫民的迁入使土地由于被过度开垦而荒芜,收成日益减少,以至于难以保证贫民的粮食供应。因而,在17世纪初的城市郊区和林地村庄到处都充斥着贫民。尤为严重的是,由于贫民迁出原来居住的地区,相应地也失去了原先享有的地方性保护,他们为生存所迫常常成群结队地组成各种帮派,从事偷窃和抢劫,有的为反对地方官员的压榨甚至发动大规模武装暴动,直接地对社会公共治安秩序和统治者的稳定统治造成严重威胁。在16世纪中叶,英国各地相继发生了一些以下层贫民为主的反抗运动。早在1526年,当诺福克公爵在东部英格兰与一批造反的群众对话时,人们就曾这样对他讲:“既然你问谁是我们的头领,他的真实名字就叫‘贫困’,是他和他的弟兄‘需要’领着我们这样干的。”(注:C.利斯和H.索利:《欧洲前工业社会的贫困与资本主义》(C.Lis & H.Soly,Poverty and Capitalism in Preindustrial Europe),哈费斯特出版社1982年版,第84页。)因此,贫民的迁移和流动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已日益成为都铎王朝的统治者所面临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都铎王朝时期的济贫措施与社会控制 16世纪以后,由于社会贫困化加剧,贫民的数量日益增多并对现存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威胁,富有的社会上层对于贫困的看法以及对待穷人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中世纪,教会作为社会的精神领袖,在竭力劝导穷人安于贫困的同时,也竭力向富有的社会上层宣扬,要积善行德以求永生。因而,安于贫困的穷人时常会受到社会的普遍赞赏,许多富人为了“赎罪”也时常向教会和穷人捐赠自己的财物。但到都铎王朝后期,由于贫富社会差距拉大,富人日益感到穷人对他们存在的威胁,纷纷要求政府对穷人采取严厉的限制措施,强制身强体壮的流浪者参加劳动,对无劳动能力的穷人给予救济。他们从不同角度对如何处理和解决社会大量存在的贫困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 一些“御用”思想家认为,社会是一个各个组成部分均相互依赖的有机体,国王好比人的大脑和心脏、法官好比人的眼睛、手工业者好比人的手、农民好比人的脚,他们在社会有机体运行过程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因此,为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社会的每个组成部分都不能无所事事,社会对于穷人的游手好闲要加以限制,富人应该承担起救助穷人和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的责任。 16世纪20年代前后,人文主义者也已开始致力于研究贫困对社会的威胁问题。他们认为,人的物质的贫困是社会犯罪的根源,而贫困通常是由懒惰造成的,因此,要解决由贫困而引起的犯罪等社会问题,社会应该制定法律,严厉制止贫民的无所事事和游手好闲,同时也应该要加强对贫民的教育,改变穷人普遍存在的懒惰的习性,使他们安分守己地工作。在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时期,人文主义者得到国王的赏识,他们的主张很快成为社会上层解决贫民问题的主流观点。如亨利八世曾聘用托马斯·莫尔等人文主义者作为自己的吹鼓手和教师。托马斯·莫尔以当时社会中大量存在流浪问题为立足点,对16世纪初英国社会存在的弊端作了揭露,写下了著名的《乌托邦》一书,在书中他明确提出了禁止行乞、强迫所有身强体壮的穷人参加劳动的主张。 对贫民、尤其是身强体壮而游手好闲的穷人采取惩治的措施,是都铎王朝时期政府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的手段。(注:A.L.贝耶尔:《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的贫困问题》(A.L.Beier,The 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ld Early Stuarl England),伦敦1983年版,附录。)从1495年到1531年政府制定的各项立法一直把反对和制止贫民流浪作为主要内容,1531年制定的惩治流浪者法令一直实施到1572年。但是,1536年法案对1531年惩治流浪者法令作了修改,除强调对违法者严惩不贷之外,还首次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乞丐参加劳动要付给工资;教区执事或两位其他官员每周必须收集居民们自愿捐赠的救济物品以便用于贫民救济;市长、警官和其他城市官员应设法为有劳动能力的乞丐寻找工作。此法开创了官方政府承担救济贫民责任之先河,表明政府的济贫政策已开始从单一惩治政策转向惩治与救济相结合的政策。 在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流浪者人数多得惊人,国王为此成立了一个由24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以研究解决乞讨流浪问题,决定把流浪者分成几类,并分别为他们设立各种机构,如慈善救济院、儿童学校和感化院等。1547年,为进一步打击流浪犯罪,国王颁布了新的法案,规定第一次被判定犯有流浪罪者,其胸口将打上"V"字烙印,并要被罚做两年奴隶;如无人收留则送到城里或教区去做工,如继续拒绝劳动则增加惩罚,在其脸上或额角上打上一个表示奴隶身份的"S"字烙印,并罚至终身为奴或处死;该法同时还规定,如果受监禁的流浪者做工赚了钱,或获得一笔遗产,就可以获得自由,地方官员应该设法为没有流浪的失业者、无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住处,并把每周收集到的救济物品集中到教区教堂,以便用于对他们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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