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新协定首先表明了两国政府对本地区战后国际安排的立场和态度,“两国对结束现有敌对行动的一切准备工作以及战后的安排都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应派高级代表参加任何计划或进行停战工作的机构,以保护两国之利益”(注:格伦·巴克莱:《高层朋友:1945年以来的澳美关系》(Glen St J Barclay,Friends in High Places:Australian--American diplomatic relations since 1945),牛津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页。)。两国对使用太平洋上的敌方领土是“利害攸关的”,向任何第三国转交这些领土的主权“只有得到他们的同意才能生效”。这不仅直接针对大国的战后安排,而且明显地表达了独立主义的倾向。美国对澳新协定颇有微词,指责“协定中的合理条款被其他条款的狂妄自大给玷污了。”(注:米纳:《战争与和平中的澳大利亚》(T.B.Millar,Australiain Peace and War),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155页。)澳新协定是一次真正的“背叛”,它“使得华盛顿颇为恼火,因为美国原设想由它来单独分配太平洋战争的战利品的;也使得伦敦老一辈人不寒而粟,因为他们觉得澳新的自主行动威胁到英帝国的前途”。(注:克劳利:《现代澳大利亚文献汇编:1939-1970年》,第2卷(F.K.Growley,Modern Australia in Documents,1939-1970,Vol.Ⅱ,)墨尔本华伦出版公司1973年版,第9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