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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条款”与美国公民的“州际迁徙权”(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 杨成良 参加讨论

针对田纳西州“知情选民”的三个含义,联邦最高法院分别发表了不同的意见。第一,“确保选民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似乎混淆了“真实居民要求”和“居住期限要求”这两个概念。各州确实有权只将选举权赋予本州的真实居民,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各州将新近迁来的公民排除在选民之外的理由。第二,缺乏共同利益也不能作为剥夺公民选举权的借口,这一点在以前的判例中已经反复强调(Carrington v.Rash; Evans v.Cornman)。第三,“明智”的标准很模糊, 居住期限要求不能以此为根据。
    通过上诉论证,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田纳西州不能为自己的居住期限要求提出让人满意的理由;维持三法官地区法庭的判决。
    1973年,也就是“邓恩诉布卢姆斯坦”判决的第二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审理了一件有关选举权居住期限要求的案件。在此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三法官地区法庭依据邓恩案所做的判决,肯定了亚利桑那州在州和地方官员的选举中适用50天居住期限和选举前50天结束选民登记的规定(总统选举仍依据国会《选举权法》的要求)。
    对此判决结果,联邦最高法院是这样解释的:
    第一,为避免选举中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各州有正当而充分的理由在选举前留出一定的时间用以甄别选民。不过,一年或三个月太长,而亚利桑那州规定的50天居住期限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第二,亚利桑那州的选民登记主要依赖大批志愿者。这种方式虽方便选民登记,但出错率也高,在选举前需要留出更多的时间进行核实。所以,对于亚利桑那州来说,选举前30天的预留时间太少,50天比较恰当。鉴于此,亚利桑那州与其选举前50天结束登记的规定密切相关的50天居住期限的要求也是合理的。[3]
    通过上述两个判例,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地表达了它对各州选举权居住期限要求的态度:各州有权为保障本州的权益对选民资格设置一定的居住期限限制,但此限制规定的时间不能过长,一般以一月左右为宜。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下,州际迁徙者争取选举权的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现在,所有州对选举权的居住期限要求都降到了30天以下,有些州还完全取消了对选举权的居住期限限制。[4]
    二、平等保护条款与州际迁徙者享受福利救济的权利
    在1930年以前的美国,福利救济被看作是地方事务,由最小的政府单位或社区负责,[5] 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很少过问,因此,那时不会产生因新迁入的公民在福利方面受州法歧视而适用平等保护条款的诉讼。然而,自罗斯福新政以来,特别是在二战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第一,福利救济成为政府承担的责任,并且政府提供的福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第二,联邦政府通过拨款援助的方式直接插手各州的福利事业,并因此获得了审查各州福利政策的权利。[6] 在这种背景下,州际迁徙者对各州歧视性福利政策的不满终于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集中地爆发出来。
    1969年,联邦最高法院并案审理了三个因未达到一年居住期限的公民不能得到迁入州的福利救济而引发的诉讼:“夏皮罗诉汤普森”、“华盛顿等诉勒格兰特等”和“雷诺兹等诉史密斯等”。
    这三个案子的背景分别是:1966年8月, 刚迁居康涅狄格州两个月的因怀孕而不能工作且带有一个幼儿的19岁未婚母亲维维安·玛丽·汤普森向康涅狄格州福利局申请享受“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但是,由于康涅狄格州拒绝向未在州内住满一年的公民提供此福利,所以,她的请求没能得到满足(夏皮罗诉汤普森);1966年和1967年先后迁居哥伦比亚特区的带有未成年孩子且生活困难的三位母亲哈勒尔、布朗和勒格兰特对“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的申请和虽是哥伦比亚特区原居民但长期在外地医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巴利对“终生完全残疾者援助”的申请都因不能满足哥伦比亚特区一年居住期限的要求而被拒绝(华盛顿等诉勒格兰特等);分别带有5个和4个未成年孩子的母亲史密斯和福斯特因不能满足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年居住期限要求而被排斥在“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之外(雷诺兹等诉史密斯等)。
    对设置居住期限所要达到的目的,即根据是否在本州或本特区住满一年为标准将需要救济的家庭分为两类,以便将未住满一年的家庭排除在救济对象之外,康涅狄格州、哥伦比亚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并不否认,它们还为自己的做法提供了不少的辩护理由:
    (1)迁居第一年即要求福利救济的人很可能会成为本州福利计划的永久负担。拒绝给予未住满一年的公民提供福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这种人进入州内,从而保证本州永久居民的福利待遇不会因贫困者的大量涌入而被削减。(2)此举可以避免贫困者专为寻求高福利而迁居其他州。(3)新、旧公民的纳税贡献不同, 享受的福利也应该不同。(4)设置居住期限既便于编制福利预算,又能降低福利欺诈的机会,还可以鼓励新迁入者尽快参加劳动。
    然而,无论是在三法官地区法庭还是在联邦最高法院,上述理由都没有得到支持,康涅狄格州、哥伦比亚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在提供福利救济时的一年居住期限要求都被判决为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7]
    通过这个判例和1974年的“米莫瑞尔医院诉马里克帕县”(Memorial Hospital v.Maricopa County,415 U.S.250),② 各州在提供福利救济时的一年居住期限要求违反平等保护条款的观念终于树立起来,相关的争执也逐渐平息下去。然而,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从20世纪90年代起,各州对接受福利救济者的居住期限要求开始反弹,适用平等保护条款抵制各州歧视性法律的诉讼又出现一个新的高峰。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反复,关键在于各州福利水平不统一,不同州公民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差别太大。③ 福利水平较高的州担心,如果不对新迁入的公民施加一定的限制,自己很可能会成为吸引外州穷人的磁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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