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平等保护条款”与美国公民的“州际迁徙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 杨成良 参加讨论

在夏皮罗案之后,为避免寻求高福利的外州穷人的大量涌入,许多州曾经采取了降低本州福利水平的方式予以应对,[8][9] 作为美国福利制度重要体现的“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计划”的整体水平也因此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见图1)。④ 可是,单纯地降低福利水平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而且,长此以往,内州的公民也不能接受,因此,从1990年起,不少州又重新回到限制新迁入者权利的老路上来。
    Average AFDC monthly guarantee for a four-person family with no additional sources of income in 1994 dollars.
    图1 1976~1994年AFDC月补助金全国平均值的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Mark Carl Rom,et al.,“Interstate competition and welfare policy”,Publius,Summer 1998,P22
    本来,因为有“夏皮罗诉汤普森”等先例,各级法院在福利待遇适用平等保护条款方面的态度很明确,所以,各州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制订的歧视新迁入者的法律基本上在下级法院即被否决,并没能真正施行。[10] 可是,1996 年由联邦国会通过、克林顿总统签署的“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改革法”(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form Act)却给各州提供了借口,使这个已有定论的问题又出现了新的变数。
    “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改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福利救济方面给予各州更多的自主权,它以“贫困家庭临时补助计划”(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取代原来的“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计划”,并明确规定:“对于在本州未住满12个月的家庭,各州可以按照其原居州执行本计划的标准给他们提供福利救济”[42 U.S.C.604(c)(Supp.1997)]。[11] 国会的这条法律实际上是承认了各州对新迁入者接受福利救济的居住期限要求,因此,正因法院的抵制而无可奈何的各州立法机关迅速行动起来,纷纷恢复各种限制新迁入者福利水平的法律:加利福尼亚州、明尼苏达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和怀俄明州规定了居住期限限制;康涅狄格州规定新迁入的公民只能享受应得救济额的百分之九十;罗得艾兰州将在本州未住满12个月的居民所享受的福利削减百分之三十。[12]
    在这种情况下,既想坚持夏皮罗案的原则却又不愿公开叫板国会法律的下级法院已经难以控制局势。联邦最高法院只好出面,再次对州际迁徙者的福利适用平等保护条款的问题阐明自己的态度。
    联邦最高法院所作的这个关键性判例是1999年的“萨恩斯诉罗”(Saenz v.Roe,526 U.S.489)。此案的背景如下:
    福利水平较高的加利福尼亚州(在全美占第六位)为限制穷人的流入,于1992年对本州的“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计划”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计划,新迁入者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第一年只能享受其在原居州所能享受到的福利待遇(Cal.Welf.& Inst.Code Ann.§11450.03)。1992年10月,加利福尼亚州对福利法的修订得到了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批准--这是该修订生效的前提。1992年12月,因为新法而不能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的分别来自路易斯安那州、俄克拉何马州和科罗拉多州的三位加利福尼亚州的新居民到联邦地区法院起诉,⑤ 质疑一年居住期限的合宪性。联邦地区法院判该法违宪,禁止实施。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决。虽然下达了诉讼文件移送命令,但因当时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对该修订的批准在另一案中已被判为无效,加利福尼亚州的新法律并没能真正执行,所以,联邦最高法院又以损害并未发生、时机尚不成熟为由将此案退回,并没有对加利福尼亚州新法律的合宪性发表意见[Anderson v.Green,513 U.S.557(1995)]。
    1996年,“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改革法”颁布以后,加利福尼亚州以为自己的修订没有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批准也可生效了。于是,该州宣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法。在4月1日那一天,又有罗等两位加利福尼亚州的新公民到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他们此次不仅质疑加利福尼亚州新福利法的合宪性,而且质疑“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改革法”同意居住期限要求的内容的合宪性。
    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国会法律只是允许各州设置居住期限限制,并没有要求他们一定这样做,因此,这条联邦法律不影响原来对“安德森诉格林”的判决。上诉法院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意识到此案的重要性,联邦最高法院下达了诉讼文件移送命令。
    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先通过强调“迁徙权”的重要性批驳了加利福尼亚州在提供福利救济时对新迁入者的差别对待:“迁徙权”一词虽然没有在联邦宪法中出现,但“从一州迁徙至另一州的宪法权利”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迁徙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州公民进、出另一州的权利;一州公民临时到另一州时被看作受欢迎的来宾而不是被敌视的外侨的权利;一州公民选择在另一州永久居住时能得到与该州其他公民同等待遇的权利。本案所涉及的就是迁徙权的第三个方面--新居民获得与其他居民同样的特权与豁免权的权利。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新居民的“州和联邦的双重政治身份”使他们更应享受到与迁入州其他公民完全相同的权利。对新迁入者福利方面的差别对待即使只是暂时的,也是对自由迁徙权的侵害,是违反宪法的。
    然后,联邦最高法院又对国会的“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改革法”能否使加利福尼亚州的居住期限要求合宪化的问题进行了论证:过去的判例已经强调国会不能授权各州违反第14条宪法修正案[Shapiro v.Thompson,394 U.S.618,641 (1969);Townsend v.Swank,404 U.S.282,291(1971)]。该修正案中公民身份条款提供的保护不仅是对州政府权利的限制,也是对国家政府权利的限制。宪法第一条虽然授权国会在某些领域的立法权,但是,这种立法权不仅受制宪者明确授权的限制,还要受“不能破坏宪法中其它特定条款”的原则的制约。因此,国会既不能明确地授权各州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也不能以立法的方式默许各州对该修正案的破坏。
    通过上述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美国公民,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成为其所居州的公民;各州无权为自己挑选公民。加利福尼亚州的居住期限限制违反了宪法;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故事
中国古代史
中国近代史
神话故事
中国现代史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学术理论
历史名人
老照片
历史学
中国史
世界史
考古学
学科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