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古代罗马法典的复兴 城市的发展和市民民主活动的复兴,还带来了罗马法典的复兴。当西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尚以“特许状”来保有城市的权利时,意大利城市尤其是北部建立城市共和国的城市已有了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与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动产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由此产生的许多新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需要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和调整,即市民阶级需要新的法律和运用这些法律来确认和保障市民所有制,调整市民阶级与社会诸方面的关系。《意大利诸城市条例》是西欧制订最早的城市法,其内容涉及市场管理如征税、铸币、贸易、工艺,以及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从10世纪到13世纪,热那亚、毕士拖瓦、比萨、米兰、佛罗伦萨、波伦那等城市都有自己的城市法。11世纪左右,中世纪西欧第一部维护海上贸易的海商法在意大利的阿马尔菲城订立。在《阿马尔菲法典》影响下,比萨和威尼斯分别于1100年和1255年编成“海上习惯法”和“航海条例”。之后,取代《阿马尔菲法典》的“康梭杜地美尔法”(即“海上习惯法”)可谓集意大利商法与海商法之大成。该法典广泛流行于欧洲各国,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渊源。可见,罗马法对中世纪的影响,早在罗马法复兴之前就已经很广泛。所以,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特别指出:“要使一个为现存社会提供一套有生气的法律的冲动,不是在复活罗马法的任何行动中找到它的最初出路的,在8世纪的时候,罗马法高悬在当时人们的头上,就像挪亚的方舟高踞在已死的古代希腊文化的壮丽灵庙的屋顶上一样。”[8](P297)随着意大利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与发展,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需要修正、充实、完善,因而,意大利在西欧率先“复兴”罗马法。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这一发现,立即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不论是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还是人文主义法学派,都投入到这场罗马法的复兴工作中。[13](P133-139)因为,“市民阶级所有制进一步的历史发展,只能是而且事实上也正是变成纯粹的私有制。这种改变理应在罗马法中找到强大的助力,……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13](P454)市民阶级借罗马法的原则进一步发展了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在“复兴”罗马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即市民阶级的法学家。“这批新的法学家实质上属于市民等级;而且,他们本身所学的,所教的和所应用的法律,按其性质来说实质上也是反封建的,在某些方面还是市民阶级的。”[13](P380)可以说,罗马法典的复兴,是近代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前奏。昆廷·斯金纳认为,“把《罗马法》看作是近代立宪主义的主要来源之一,此说貌似荒唐、却符合事实。”[14](P175)而就对当时西方民主制度的演变来说,意义更直接。首先,罗马法的复兴再现了罗马人关于理性、正义和平等的法治思想。其次,重申了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十分流行的“一切服从法律”的观点。再次,罗马法关于人身和财产的规定及其精神的阐释与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唤醒和增强了一般民众的权利和平等意识,人们从罗马法中意识到他们渴望的平等、权利与法律存在密切联系。总之,罗马法的复兴是把希腊人和罗马人对法的共同理念和信念,即关于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权利等之间关系的思想,以及社会应当建立法律统治的思想等等告诉人们,让人们恢复或重建对法的尊重和信任。[15](P32-35)这是西方在政府制度改革和革命中,能够始终把政府制度置于法律框架下的社会基础。 文艺复兴的时间不是短暂的,它持续了二三百年;更不是地区性的,而是整个西欧各国;文艺复兴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复兴的意义,决不仅仅在“复兴”本身,而在于它为以后资产阶级革命推动民主制度发展的“创新”活动,奠定了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西方近代制度转型以英法革命为标志,但西方人争取制度转型的斗争是从中世纪就开始的。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和民主观念的影响贯穿于整个中世纪,而文艺复兴使古代政治文明得到更为全面的恢复。英法革命能够在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制制度与民主共和制制度,与中世纪市民阶级的一点一滴的斗争和文艺复兴运动是分不开的。 原文参考文献: [1][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M].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托马斯·兰敦·索尔森。政治学说史[M].盛葵阳,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4][英]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卷·文艺复兴[M].奚瑞森,亚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施治生,郭方。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6]黄颂,姚韵红。神权政治中的民权曙光--对西欧中世纪政治文化的思考[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2)。 [7]黄洋,付昱。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兴起与市民社会的形成[J].探索与争鸣,1998,(2)。 [8][英]汤因比。历史研究(下)[M],曹未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 [9]谢天冰。文艺复兴的历史学家汉斯·巴伦及其“公民人文主义”[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4)。 [10]周一良,吴于廑。世界通史:中古部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11]丹尼斯·哈伊。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历史背景[M].李玉成译。北京:三联书店,1988.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3]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14][英]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下卷·宗教改革[M].奚瑞森,亚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5]汪太贤。论罗马法复兴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奠定[J].现代法学,2000,(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