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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史研究的规范化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李安山 参加讨论

我们承认中国的世界史研究相对落后这一事实,并不等于我们永远甘于落后。对外开放为世界史研究提供了新的环境和条件,世界史研究早日与国际学术界接轨已成为中国世界史研究者的愿望。学术水平是通过研究成果来体现的,规范化可谓与国际学术界接轨的关键点之一。在世界史研究的规范化问题上,我想谈一点自己的想法,以就教于史学界前辈。
    一是对现有研究状况的把握方面,即国际或国内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到了何种程度。我们读国外严肃学者的论文或著作时,有一个学者普遍遵循的规则:在论著开始时,作者总要提到在其论及的课题方面已有哪些研究,有哪些缺陷,自己的论著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或贡献。这种介绍有的是通过文字来叙述,有的是通过注释来表达。在这一点上,我国的世界史学界还有待努力。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一种研究水平的体现。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样做有一定难度,一方面要求作者必须对所作专题的研究现状有一定了解,另一方面还要指出已有研究中存在的缺陷。这样做既可以向学术界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出自己研究课题的学术价值,也可以避免重复研究。
    二是关于学术论著的注释问题。注释是反映学术水平的另一个方面。1994年,剑桥大学出版社的《现代非洲研究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约我写一个书评,评一部关于加纳史的著作。这本书的书名为《非洲黄金地:从黄金海岸到加纳》(注:John Carmichael,African Eldorado:Ghana--from Gold Coast to Independence,London:Duckworth,1993.)。国外的书评并不是由作者请人写,而是出版社或作者将著作送给专业杂志,再由专业杂志请人来写。杂志所选择写书评的对象一般是搞这个专题的专家学者。我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加纳的,又到加纳去收集过资料,与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研究加纳的学者都有接触。这大概是《现代非洲研究杂志》约我写书评的原因。该书的作者是英国人,先后在牛津的两所学院和加纳首都阿克拉的学院学习过。由于他在加纳有一定影响,被当地居民推选为阿萨夫(即地方首领)。收到剑桥大学出版社寄来的书后,我认真读了一遍,发现该书问题较多。不仅欧洲中心论贯彻始终,而且还有数处史实错误。我如实写了一个书评寄去。没多久,杂志主编将打印稿寄来,附信要求我将所有的注释补上。我觉得奇怪,因为学术杂志中除了长篇述评外,三千来字的书评一般都无注释。我按要求加上注释后寄去。后来,这篇书评发表在1994年秋季号上(注:Anshan Li,"Book Review:African Eldorado:Gold Coast to Ghana,by John Carmichael,"The 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Vol.32,No.3,1994,pp.539-541.)。收到杂志后,我发现所有注释又全部删除。原来,杂志社为确保稿件质量,也为了对原书作者负责(你批评他的作品必须有根据),要求书评者必须将资料来源写清楚。经过主编核实后,为节省篇幅,可酌情处理。这是一种对刊物和作者负责的态度。
    上面提到的两点实际上是注释的两个作用。一是介绍本课题的研究现状;二是注明资料来源。其实,注释的作用远不止此。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知识产权问题。这在国际学术界是十分讲究的。我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香港的学术杂志上发表过文章,如果是正规论文,对方都要求作者与出版商或杂志社签定版权合同,对方负责保护你论文的版权,你向对方保证不重复发表。1988年11月在多伦多的约克大学举行的加拿大非洲研究学会年会上,我提交了一篇关于加纳殖民时期宗教运动的论文。这篇论文后来发表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的《宗教历史杂志》(The Journal of Religious History)上(注:Anshan Li,"Abirewa:a religious movement in the Gold Coast,1906-8,"The Journal of Religious History,Vol.20,No.1,1996,pp.32-52.)。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自己没有把握,就请我的朋友、多伦多大学历史系的退休教授杰克·格尔森看一看。他看了之后,在首页写上“引用本文内容25个字以上须征得作者的书面同意。”我感到很纳闷,问他为什么这样写。他对我解释说,对于公开发表的作品,人们引用必须加以注明,否则是违法行为。然而,对于会议提交的论文,有的人就不怎么自觉,引用之后不加注释,好象是自己找来的资料;你必须加以说明,才能防止这种剽窃行为。在国内,有的学者学问做得很好,但使用的资料没有出处,引用的论点没有出处。这在国际学术界是不可想像的。当然,如果是教科书,则又当别论。
    资料必须注明出处,这是一个学者起码的学术道德。在重视知识产权的今天强调这一点,并非多余。必须说明的是,这种关于注释的学术规范,并非只有历史学科才有。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各种人文社会学科,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而言,有两种注释方法,即人文学科方法和社会科学方法。除了教科书,论文和专著都应标明资料或观点的来源。有的同志可能说,那么多的注释,有谁感兴趣?我想说明的是,感不感兴趣是人家的事,占不占篇幅是编辑的事,但作为研究者自己,将资料来源尽可能地注明出处是起码的责任。否则,不管你写的东西多么有水平,提供的资料多么有份量,人家用起来仍然有所顾忌,既不敢相信你的资料,对你的学术诚实也会产生疑问。
    注释的第三个作用是在进行学术批评时使用。如有的话不便在正文中讲,或有的观点不便在正文中表达,则可以在脚注中提出。在进行间接的学术批评时多采取这种写法。自己的观点在正文中表述,对方的观点在注释中详细说明。这样做既达到了正常学术争论的目的,又表示出对受批评者的一种爱护和尊重。
    注释还有其他作用,如为了行文的流畅,将必要的说明放在注释中;或为了节省篇幅,将有关部分放在注释中进一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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