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主要指民间宗教人士自行招收弟子,传授相关的宗教知识。 [2][8]孙振玉:《土耳其伊斯兰教育的传统与改革》,《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3]黄维民:《中东国家通史·土耳其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7-138页。 [4]1889年5月,奥斯曼4名医科学校的学生在伊斯坦布尔建立了一个反专制统治的团体,取名奥斯曼同盟,后改名为统一进步委员会,欧洲人称它为“青年土耳其党”。1909年初该党领导和发动土耳其资产阶级革命,同年4月该党执掌政权。1918年11月4日,统一进步党(1913年改为此名)举行非常大会,宣布自行解散。 [5]即伊斯坦布尔大学的前身达尔夫隆(Darulfunun)。 [6]爱芬迪以策划“图巴树”(Tuba Agacy,穆斯林信仰中认为是天堂中一种头朝下生长的树)理论而知名,这一理论提出一种激进、现代的教育模式,主张从大学向小学进行改革。 [7][11][12][15][16][17][19][20]穆罕默德·帕卡西、亚辛·阿克太:《现代土耳其七十五年来高等宗教教育》(Mehmet Pacaci & Yasin Aktay,“75 Years of Higher Religious Education in Modern Turkey”),《穆斯林世界》(The Muslim World)1999年第3期。 [9]伊玛目是伊斯兰教的阿訇;哈提甫也是伊斯兰教教职,主持礼拜。 [10]如1921年独立战争期间大国民会议曾颁布一个关于麦德来赛管理的条例,决定恢复伊斯兰神学院。根据1922年再次颁布的一个补充管理条例及本条例,当时革命政府曾允许新旧两种伊斯兰麦德来赛教育体制存在:一是青年土耳其改革前的,没有现代课程内容;另一是青年土耳其改革后的,传统与现代内容各占一半(孙振玉:《土耳其伊斯兰教育的传统与改革》,《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13]伯纳德·刘易斯著,范中廉译:《现代土耳其的兴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8页。 [14]神学院学制为三年,八个专业,基本课程设置如下:《古兰经》注释学及历史(Tafser and History of Tafser)、圣训学及历史(Hadith and History of Hadith)、律法学及历史(History of Fiqih)、社会学、道德伦理、伊斯兰教历史、阿拉伯文学、宗教哲学、神学史、穆斯林哲学家、神秘主义史、哲学史、伊斯兰美学、伊斯兰主流宗派、穆斯林民族人类学、土耳其宗教史、宗教史等(参见穆罕默德·帕卡西、亚辛·阿克太《现代土耳其七十五年来高等宗教教育》一文)。 [18][29]孙振玉:《传统与现实:土耳其的伊斯兰教与穆斯林》,第126-127、122-123页。 [21]卡伊汗·穆特鲁:《安卡拉大学生宗教信仰调查》(Kayhan Mutlu“Examining Religious Beliefs among University Students in Ankara”),《英国社会学期刊》(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1996年第2期。 [22]如规定不能因此减少世俗科目的课时、宗教课本须经教育部审定、力求使宗教教育接近爱国主义道德课。 [23]杨灏城、朱克柔主编:《当代中东热点问题的历史探索》,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页。 [24][32][33]苏—约恩·帕克:《世俗主义和伊斯兰主义的连接点:土耳其的伊玛目-哈提甫学校》(Soon-Yong Pak,“Articulat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Secularism and Islamism:The Imam-Hatip Schools of Turkey”),《人类学和教育学季刊》(Anthropology and Education Quarterly)2004年第3期。 [25][27][28]苏—约恩·帕克:《文化政治学和职业宗教教育:土耳其个案》(Soon-Yong Pak,“Cultural Politics and Vocational Religious Education:The Case of Turkey”),《比较教育学》(Comparative Education)2004年第3期。 [26]1997年2月28日,国家安全委员会(NSC)建议政府将义务教育由5年延长至8年,这是军事当局向埃尔巴坎(Necmettin Erbakan)总理递交的十八条“备忘录”的部分内容。8年义务教育意味着要关闭包括伊玛目-哈提甫学校在内的部分职业学校的中学部分。 [30]宪法宣布:“根据政教分离原则,绝对不许以神圣的宗教信条干预国家事务和政治的原则”(序言部分);“土耳其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非宗教的社会的法治国家”(第2条);“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出于把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或法律基本制度建立在——即使部分地——宗教信条的基础上,或谋取政治利益和个人影响等目的,利用或滥用宗教感情或宗教视为神圣的事物”(第24条)等条款。姜士林、陈玮主编:《各国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426-448页。 [31]“宗教和道德的教育应在国家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宗教文化课和道德修养课应列为小学和中学的必修课。除此之外的宗教教育取决于本人的意愿,未成年者则取决于他们法定代理人的要求”(第24条,参见姜士林、陈玮主编:《各国宪法大全·上卷》,第426-448页同上。 (作者:任婷婷,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系博士生;蒋苑昕,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责任编辑:刘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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