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朝鲜半岛的日清、日俄矛盾与甲午战争(3)
壬午军变作为一次偶然事件,日本军方对此并无战备预案。虽然黑田清隆与副岛种臣倾向于对朝开战,但廷议最终并未支持开战论。也正因为日本政府对于动用武力准备不足,对于壬午军变的解决,日本的外交方针也不得不“一方面秉持政府当局的强硬态度,另一方面将和平解决作为基本方针”(27)。花房义质携井上馨训令在重兵护持之下赴朝谈判,而其后签订的《济物浦条约》及其后的《续约》中,除捉拿凶徒的时限及赔款数额之外,日本基本上实现了预设的交涉目标。但即便如此,壬午军变对于日本来说,也仍是一次极大削弱其在朝影响力的事件。清政府借由迅速平定壬午军变,有力地对外宣示了其宗主国的地位,其后与朝鲜签订的《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更是将清政府对朝鲜的影响及控制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局面。原本主动调整日朝关系的日本,其在朝鲜半岛获得的“先手”优势开始丧失。面对此种局面,日本也开始调整其对朝政策。这种调整,外务卿井上馨将其总结为“积极”与“消极”两策,在“内则养成实力为我之隐秘辅助;外则以各国确认其独立自主为要”与“若无法钳制清政府之干涉,则姑息其所为以保持日清两国及东洋之和平”(28)之间,日本不得不根据时势做出对其自身有利的选择。与之前“以我(日本)助其(朝鲜)全然独立至为重要”的咄咄逼人相比,此时的日本也“不得不暂取前述之消极政策以为保持东洋和平之大局以为万全之策”(29)。右大臣岩仓具视在此时提出通过“应与有约各国协议,达成朝鲜乃独立之共识”(30)的手段应对中朝藩属关系的新局面。但事实上,在“壬午军变”之前,清政府主导的《朝美修好条约》未如《日朝修好条规》之例,对朝鲜“独立之邦”做出约定,而其后纷至沓来的西方诸国,也大多以《朝美修好条约》而非《日朝修好条规》为范本,与朝鲜签订了条约。“朝鲜独立”非但不是一个被公开承认的“共识”,在实际上,各国也大多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委任其驻华使节兼任驻朝使节。日本寄希望于创造一个“朝鲜独立之邦”被公认的局面,在其尝试参与朝美外交失败之时,就几乎已经注定不会出现了。 与西方列强不同,俄国正式踏足朝鲜半岛则显得姗姗来迟。直到1884年7月,其驻天津领事韦贝尔才经由穆麟德的暗中斡旋,赴朝签订了《朝俄修好通商条约》。但与大多数在朝鲜问题上持观望态度的西方国家不同,对于朝鲜来说,“其利益此时尚未遭到来自俄国的直接损害,朝俄之间也并无实际的大的冲突,此外,俄国不但是有助于朝鲜摆脱清政府,能够对清起到牵制作用的力量,同时将来其在牵制英、日势力方面的价值也不言自明”(31)。《朝俄修好通商条约》的签订是朝鲜试图外交自主的努力,这种“自主”的努力,也从反面反映出清政府在“壬午军变”之后对朝控制和影响的不断加强。而这一点,也令日本如坐针毡。如果说“壬午军变”导致了日本“被动”地调整对朝政策,那么,“甲申政变”则显然是日本针对日、清势力在朝此消彼长的局面而主动做出的回应。日本以其武力为后盾试图策动朝鲜亲日派政变,却遭到了清政府同样的武力回击。虽然以西乡从道为首的军部势力主张对清采取强硬措施,但就实力与舆论而言,日本对清开战显然难取必胜把握。伊藤博文也坚持先处理对朝交涉,并认为“朝鲜问题既已告和平解决,在此基础之上,对清谈判也应当采取追求和平的方针”(32)。“追求和平”这一方针也在伊藤博文和井上馨的坚持之下,成为了对清谈判的主导方针,在伊藤博文出发赴天津之前,井上馨以外务卿身份发出训令,强调“我政府向以日清两国和好为重……为将来计,善后之事宜当倾向于商弁解决”(33)。三条实美也以太政大臣身份将天皇内谕“奉旨晓谕”各地方长官,称“与外国交涉之事,兹事体大,各国现在之情势及将来事态之发展仍需观察,为不误国家永远之大计,交涉一事,当取妥善之方向以全邻好之谊”(34)。要其镇抚人心,防范“轻举”之事。伊藤博文赴清之后,中日双方在都做出一定让步的前提之下签订了《天津会议专条》,约定“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相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35)。日本方面就此获得了所谓“共同保护朝鲜”的权利,但是,“当时的亲日的开化派被一扫之后,对于清国来说,以维持宗主权的行使为目的,在韩国驻扎本国军队已无必要……两军同时撤兵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日本势力的相对减弱”(36)。 如同当年日本利用英俄互相保持“克制”的时机插手朝鲜半岛一样,俄国也在此时确立了“利用日清冲突的有利时机,占有韩国某处港湾”(37)的方针。由于风传俄国利用《朝俄秘密协定》占据了永兴湾,同时作为对俄国占领阿富汗的回应,英国舰队于1885年4月占领了朝鲜巨文岛,试图将其作为封锁俄国太平洋舰队的基地。在巨文岛被英国占领之后,井上馨深感此事是“予俄国插手朝鲜以最大良机”,认为“日本近海就此成为争夺之焦点,东亚和平难保”(38)。而清政府则利用解决“巨文岛事件”的契机,以朝鲜宗主国的身份直接与英国展开交涉,使英国“改变了以往对中朝宗属关系的暧昧态度,对之给予了公开的承认……围绕中朝宗属关系的国际形势开始变得对中国有利”(39)。对于此,井上馨不得不以个人名义向李鸿章提出了“朝鲜办法八法”,希望能够在对朝事务上取得与清政府的协调。有日本学者认为“朝鲜办法八法”是“默认清帝国对朝鲜的宗主权,提议以清政府为主导,把朝鲜置于日清两国共同保护之下,以抵抗俄国的入侵”(40)。而已经在朝鲜问题上获得优势的清政府拒绝了井上馨的提议。随着“甲申事变”与“巨文岛事件”的解决,日本对朝预想的“积极策”与“消极策”接连破产,日本在朝势力受到巨大打击,在其后十余年里,日本完全丧失了在朝鲜的“先手”和“主动”的地位,日本描画的“朝鲜独立之邦”的假象也无从成立。 三、“割辽”与“还辽”:日俄的正面对决 甲午战争的爆发,是围绕朝鲜问题的中日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境地的产物。如前所诉,在甲申政变后的十年里,日本在朝鲜丧失了主动,日清矛盾朝着对清有利的方向发展。对于日本来说,发动战争几乎是扭转其被动局面的唯一手段。“防谷令事件”之后,天皇于1893年5月19日批准了《战时大本营条例》。条例的颁布,“具体地表明了军队预定不久将要进行战争”(41)。而近十年的备战,也令日本政府对于甲午战争的结果有“乐观”的期待。相对于日本,清政府则对于战争的可能性预估不足,战备更无从谈起。在战争一触即发之际,俄国也对日本发动战争以改变朝鲜半岛状态的企图表现出极大的关切。中日正式宣战之前,驻东京俄国公使希特罗渥奉俄国政府训令正式向陆奥宗光提出问询,称“中国政府已请求俄国调解中日两国纠纷,俄国政府甚望两国早日和平解决,因此,若中国政府撤退其派驻朝鲜之军队,日本政府是否亦同意撤退其军队”(42),陆奥宗光称,撤军的条件为清政府同意由中日两国共同负责改革朝鲜内政,而如果清政府不愿承担改革朝鲜内政之责,则日本政府必以其独力施行之。6月30日,俄国又向日本发出正式照会,称“朝鲜政府已将内乱平定之意知照各国使节,并请各国使节协助请求中日两国共同撤兵,俄国政府劝告日本接受朝鲜之请求”(43)。陆奥宗光接此照会后,立即赴伊藤博文官邸商议此事,并就拒不撤兵一事达成一致。其后,陆奥宗光电告驻俄公使西德二郎,称“本大臣与伊藤伯意见一致,日本绝不可接受露(俄)国之劝告”(44)。事实上,在此之前,陆奥宗光已经接获报告,就俄国在西伯利亚的兵力配备而言,俄国不可能就日本在朝鲜的战争行动做出具体的激烈反应,而这也成为日本决然发动甲午战争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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